免費便當的法官倫理(三):迎合社會觀感是司法的職責? | 孫健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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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便當的法官倫理(三):迎合社會觀感是司法的職責?

示意圖。 圖/路透社
示意圖。 圖/路透社

《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不應解釋為「法官不應引起社會不良觀感」,最重要的理由是,這將嚴重牴觸法官的司法職責。

法官有沒有義務作成合乎社會觀感的裁判?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一方面,法官的職責是依法裁判,而不是依社會觀感裁判;另一方面,社會觀感往往就是包藏偏見、歧視的遁詞,誰要是稍微有一點憲法意識、人權意識,都應該提高警覺,更別說是手握生殺大權的法官了。

欠債不還,合乎社會觀感嗎?

讀者們對「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有概念嗎?所謂「債務清理」,就是讓欠債太多、多到還不起的人,透過一定程序、按照一定標準,能還多少就算多少,剩下真的沒辦法還的,就一筆勾銷。稱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意思就是,這個程序,公司不能用,生意人也不能用。

消債程序的基本運作模式,是「還多少算多少」,在某些情形,債務人甚至一毛都不用還,就可以免責,根據筆者承辦消債案件4年多的經驗,這還不算太罕見,只是臺灣人有時候比較古意,不曉得還有這樣的選擇。

消債程序的相關事項,主要規定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裡,這套法律從民國96年施行到現在,歷經5次修正,每次修正,都是給債務人方便,將進入消債程序的門開得更寬、在程序進行中給予更多的方便、並且增加免責的機會。

多次修正,多次放寬,無非是認為,法院對消債條例的解釋太過嚴格。筆者開始承辦消債案件的時候,實務上主流的立場,已經漸漸轉變為盡可能准許聲請,盡可能給債務人重建生活的機會。但在《消債條例》剛施行的那幾年,要讓法院點頭,准許消債程序的開啟,非常、非常的難。

主要的原因無非是,《消債條例》的立法意旨本身,就相當違反常識:欠債還錢,理所當然;欠錢不還,天理難容,為什麼因為自己理財不當,欠了幾十萬幾百萬的人,只需要還個2、3成,甚至完全都不用還,債務就清了?

教科書裡標準的答案是:這是為了保障債務人的生存權。企業經營不下去,倒閉就是了,但血肉之軀的人就算欠債,還是要繼續活下去,而消債條例的施行,就是要提供重建經濟生活的機會。

這個重建經濟生活的機會,必須是能還多少就算多少,剩下的一筆勾銷(套用行話來說,就是要有免責的可能)。否則,如果一輩子也還不了債,或是花了十幾二十年把債還完,才發現人生早就所剩無幾,債務人就不會積極清償債務,這也不見得合乎債權人的利益。

我相信說到這裡,不少讀者還是一頭霧水,還會忍不住想問「這樣就可以欠錢不還嗎?」「生活過不下去就可以不用負責嗎?」「債務人有生存權,債權人的財產權就不重要嗎?」許多沒有接觸過消債案件的法律人,也會有一樣的反應,這並不奇怪。

正如人類學家大衛・格雷伯(David Graeber)早就告訴過我們的,債的概念,追根究柢就是道德上的責任。順著他的說法,債務清理的運作模式可說就是「擔不起所有責任,那就到此為止」,這豈不是太違背社會觀感了嗎?

然而,民間司改會就曾多次抨擊,法官承辦消債案件,對債務人過於苛刻,甚至還曾指稱臺中地院某位法官違法駁回消債案件的聲請,移送個案評鑑(只是後來因為講不出具體的評鑑事由,程序上不合法而不付評鑑)。

請問,以往對債務人極其嚴厲的法官,跟現在對債務人相當寬鬆的法官,到底哪個比較合乎社會觀感?哪一個又才算得上是善盡司法職責?

男人留長髮,合乎社會觀感嗎?

讀者們還記得葉繼元嗎?那個因為蓄長髮而被記了18次申誡,考績也因此被打丙等的警察。他向保訓會提起復審、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尋求救濟,都遭到駁回,現在聲請釋憲,案子還在大法官那裡,等待憲法法庭的審理。

這個指標性的人權個案,非但獲得眾多民間團體的支持,還有律師、檢察官、公務員及法律學者等,總計200多名法律人連署聲援

時任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的施逸翔先生就投書《想想論壇》指出,警政署將「警察值勤是代表國家公權力,所以要符合一般社會大眾的觀感等抽象空洞的說法」,當成複製性別刻板印象、迴避問題、推卸其應該「依法行政」的髒字。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的新聞稿講得更直白:

長髮影響的不是紀律或勤務工作,而是警察此一職業角色長期塑造的男性陽剛氣質。男警留長髮太女性化了、太「娘」了,與警察(尤其是長期由男性擔任警察的角色)的形象不符。因此,男警留長髮被視為「傷風敗俗」、「社會觀感不佳」。

然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新聞稿所摘錄的判決內容,卻是這樣回應的:

儀容重點要求事項之規範目的為「整飭員警儀態,美化環境內務,維護應勤裝備,提振工作精神,以端正警紀,建立警察良好形象」,此與性平法之規範目的「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尚屬有別,核無違反性平法之疑慮。

如此「僵化之二元性別刻板印象武斷評價」(引述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的說法),夠不夠合乎社會觀感?這麼合乎社會觀感的裁判,當事人還有什麼好聲請釋憲的?不正是因為社會觀感就是拿來包裝歧視、偏見用的嗎?

事實上,不只是性別刻板印象,我們在不久之前的公投才發現,我們生活其中的這個社會,對於不同性傾向的人,是多麼不寬容。如果《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要求的是,法官不要引起社會不良觀感,稍微有一點性別意識的法官,可能都沒辦法合乎這條規定。

如果我們繼續拿《法官倫理規範》來要求法官「不要違背社會觀感」,又怎麼期待法官能夠秉持民主法治的理念,挺身對抗社會觀感底下的歧視跟偏見?怎麼期待法官不畏來自社會觀感的壓力,戮力維護人民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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