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司法有罪?「石木欽們」的最後審判 |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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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讓司法有罪?「石木欽們」的最後審判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和富商翁茂鍾往來的調查報告日前揭露,過往不少曾被人推崇的司法前輩也榜上有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和富商翁茂鍾往來的調查報告日前揭露,過往不少曾被人推崇的司法前輩也榜上有名。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以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為主和富商翁茂鍾往來的調查報告近期揭露,過往不少曾被人推崇的司法前輩也榜上有名,不少媒體也直接稱這些百官行述的人為「石木欽們」,這幾天無疑成了震撼國人的頭條新聞,熱議度直逼新冠肺炎疫情,司法的信任度也彷彿染上了瘟疫,正快速的病倒在人們鄙夷的眼神之中。

司法院應公開石木欽們完整名單

石木欽們究竟在法律上得負責任到怎樣的地步,正靜待後續司法程序逐一確認,對於許多基層法官而言,把法官倫理當作十字架背負,進而在生活上小心翼翼,例如友人聚餐一定自己先搶著付帳單、親友詢問法律問題也再三迴避、收到當事人寫的信件內容如和案情無關,就趕緊向政風室報備,石木欽們把法官倫理當作空氣,顯然完全忘記自己身穿藍袍的使命在哪裡,石木欽們讓司法有罪,那些和富商的酒酣耳熱,不論是吃過幾次飯、收過幾件襯衫、幾盒補品,都沒有合理化的餘地。

石木欽們無異將司法信任度直接推到谷底,而且是無期徒刑的監禁,除了一般社會大眾以外,專業的法律工作者的失望與挫折更可以想見。例如律師一定會覺得過去當事人提到法官收賄關說,他們可以大聲說這時代已經不會有,但這次事件爆發後,律師們也不知道如何面對當事人,當事人搞不好還覺得是不是自己找的律師沒有門道。尤其司法涉及判斷,天秤兩邊的法碼如何度量,本來是證據會說話,但現在當事人心中已經打上了問號。

司法院目前只公布部分違失人員名單,但媒體每隔一兩天就擠牙膏式的報導新名單,對於司法的傷害不止歇、始終不會有停損點,只要名單沒有完全公布,現職法官就可能被當事人懷疑有操守問題,依法執行職務變得更加困難。而此對於已經負荷沉重、士氣不振的基層司法來說,不啻是雪上加霜。因此,公布全部名單,以釋大眾之疑,以安基層之心,是目前唯一可行的辦法。

新《法官法》上路半年的檢驗

為了因應外界對於外部監督的期待,新修正《法官法》中,法官評鑑規定甫於109年7月施行,新制對於法官評鑑有巨大變革,增加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中外部委員的人數,並明定委員的迴避事由,讓法評會更為公正中立。時值法官評鑑新制施行半年的現在,爆發法官違失事件,此時正是彰顯法官評鑑新制功能,讓外界理解司法院監督法官決心的最好時機。

但或許外界會質疑,法官法真能解決這次的風暴嗎?事實上,《法官法》對於事先的防範當然難起作用,但亡羊補牢總為時未晚。例如:

  • 《法官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被監督之法官有前條第1項第2款之情事,情節重大者,第20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得以所屬機關名義,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 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二、有第21條第1項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同法第39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3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二、無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得建議處分之種類。」

石木欽們引發的司法信任風暴,這些負面影響可能長達10年、甚至20年(包括各個法律程序按部就班走完)之久,為免坐實外界所稱官官相護的指控——尤其司法院似有部分名單沒有公開,遮遮掩掩的作為更啟人疑竇——司法院應將名單上所有人員送法評會評鑑,由法評會決議名單上的法官其違失是否情節重大、請求是否成立,及請求成立時係應送懲戒或行政懲處,不宜由司法院自行認定法官違失情節是否重大,及是否應送懲戒或行政懲處。

司法院面對這一連串的質疑,不僅有基層法官,也有更多外部團體,監察院、個別立委監督關注,終於讓司法院院長給予全面徹查的承諾。

正義雖然遲到,但不能不到,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任是所有司法改革的基礎,基礎如果不穩固,什麼好的司法改革建設都會功虧一簣,這幾年努力進行的各項制度改革與取得的微小成就都會徒勞無功。石木欽們必須面對自己的最後審判,說清楚講明白自己做了多少的司法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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