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監督、真干預?——也談司法獨立與裁判品質
自由心證及其限制
如果要列舉最受非法律人誤解的法律概念,「自由心證」應該可以排進前十名。每有爭議案件,民眾不接受法官認定的事實,就說「法官自由心證權力太大」;不理解法官的法律見解,也說「法官自由心證權力太大」;不贊成法官的量刑,還是「法官自由心證權力太大」。
「自由心證」當然沒有傳說中的這麼神。「山也自由心證、海也自由心證」的景象,只是海市蜃樓。要排除這些誤解,釐清「自由心證」的內涵,就要先釐清「心證」的概念。
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是訴訟程序的核心內容,而「心證」就是「哪些證據能夠證明哪些事實的判斷」。舉例來說,檢察官提出監視錄影,要證明人是被告殺的,那麼,影片裡的時間地點,確實是犯罪現場嗎?監視器真的有拍到被告嗎?如果沒有拍到臉,從身形、衣著、姿態,足以推認監視器裡的這個人真的是被告嗎?
諸如此類的判斷,就是人們朗朗上口的「心證」,而「自由心證」的意思是:對於形成特定心證所必要的證據數量與種類,法律事先並不加以限制,而委由法官在個案中加以判斷:不管是錄音、錄影、文書、指紋、血液檢驗報告,哪一種類型的證據不是重點,重點是證據呈現的事實是否可信?
與此相對的立法例,是「法定心證原則」,也就是,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哪些事實,法律事先加以規定,不容法官自行判斷。比方說,按傳統伊斯蘭法,在強制性交罪,必須要有4個跟案件無關的目擊證人作證,才能定罪。無論法官認為被害人的指證多麼可信,只要找不到4個合格的目擊證人,也只能判無罪。
這兩種證據法則,哪個比較好,我相信,聰明的讀者都能自行判斷,且容我援用自己多年以前的文章:
一個誠實的證人、一份翔實的文書、一張現場照片、一件清晰的錄影光碟。可靠的證據,一點就夠;捏造的證據,再多也沒有用。我們固然應當謹防自由心證遭到濫用,但若自由心證不可採,難道要改採法定證據原則嗎?
當然,自由心證有其界限,它給予法官本於確信自由判斷的空間,但自由判斷不能無中生有,只能以既有的證據為基礎。更重要的是,法院認定事實,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邏輯)法則。1
「自由心證」是證據法則之一,違反自由心證原則的裁判,就是違法裁判。而違法裁判的救濟手段,是上訴、抗告、再審或非常上訴,而不是將承審法官送評鑑。
欲蓋彌彰的回應
尤美女委員提出、司改會多次召開記者會大力支持的《法官法》草案,引發法官、檢察官團體及眾多律師公會強烈反彈,質疑修法將嚴重傷害司法獨立,筆者也曾數度為文抨擊。2
簡單地說,尤美女版《法官法》草案侵害司法獨立之處主要有二:
- 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改為:法官1人、檢察官1人、律師2人、法律學者1人,以及「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6人」,直接把佔有多數席次的非法律人成員,綁定特定民間司改團體的人馬,其公正性大有疑問。
- 增定「法律與事實間的涵攝錯誤」作為評鑑事由,也就是,包括事實認定跟法律見解在內,都可以拿來送評鑑。如此一來,法官因為裁判結果得罪當道、遭到秋後算帳的危險,將在解嚴30年後重新浮現。
司改會的主事者林永頌日前投書媒體,聲稱以「惡意或重大過失」為限、「濫用自由心證」為由,監督司法定讞案件的裁判品質,不會發生干涉審判獨立的問題。但這樣的回應,反而掩蓋了真正的問題:
- 尤美女版《法官法》草案增定「法律與事實間的涵攝錯誤」作為評鑑事由,即使以「惡意或重大過失」為限,也都開了一道破口,讓司法以外的機關,能把手伸進司法審判最核心的認事用法。
歷經38年的戒嚴、44年的動員戡亂,歷經將近半個世紀的威權統治,我們如何能夠忍受司法體制留有這道破口?我們如何說服自己,它只是監督審判品質的管道,絕對不會是政治干預司法的後門?
- 自由心證的具體界限到什麼地方?經驗法則的範圍跟內容是什麼?惡意、重大疏失的判斷標準又該劃在哪裡?這些問題,法律人自己都眾說紛紜、意見分歧了,尤美女版《法官法》草案卻認為,在法評會裡佔多數的非法律人成員,應該回答這麼高度抽象、爭議的法律問題,是不是弄錯了什麼?
- 再者,按尤美女版《法官法》草案,在法評會裡佔多數的非法律人成員,綁定了特定民間司改團體的人馬。如果特定民間司改團體能夠決定司法官的死活,又該怎麼讓人民相信,法官、檢察官碰到這個司改團體的律師,能夠毫無顧忌地公平審判,不會有特殊待遇?該怎麼讓人民相信,這個司改團體的律師,不是特權律師?
事實上,林永頌自己就曾坐實干預司法、特權律師的指控:前任司改會執行長的監委高涌誠,曾對特定個案提出調查報告,他在行使彈劾糾舉等法定職權的範圍之外進行調查,已然違法(用我們的行話來說,這叫做「辦黑案」),掌有彈劾大權的監委,更公然指示檢察官提起再審、指示法院作無罪判決,言下之意,難道是「不判無罪就等著被彈劾」?這不就是公然干預司法?
說巧不巧,這個案子的辯護人,正好就是現任司改會董事長的林永頌。
林永頌自己就是干預司法的前科犯,還好意思說司法獨立?他的投書,與其說是回應爭議、釋出善意,不如說是迴避問題、掩蓋問題,仍然擺明了就是要干預司法。同時也擺明了,司改會反對司法獨立。
除弊打擊興利,這是哪門子的改革?
《法官法》修法的爭議,只是再一次地證明:司改會主導的司法改革,向來只求除弊,不問興利。考慮到彼此之間立場不同、缺乏互信,這本來也不是什麼奇怪的事。真正糟糕的是,當司法界自己提出興利的訴求時,就動輒遭到司改會的抨擊與踐踏。
例如,與司改會親近的前大法官許玉秀,曾在公開的演講中表示,不可以喊血汗司法,因為司法官過得比很多人都好,卻還喊血汗司法,叫別人情何以堪?原來,政治正確,比面對現實、面對問題還重要,我要這樣的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幹什麼?
再例如,當我們指出濫訴之害時,司改會成員尤伯祥律師竟然說「人民納稅養了司法人員,司法人員其實沒有立場指責人民濫訴」。就算是叫小姐,全套半套都要事先講好,尤伯祥律師竟然認為,有法律明文規定作為依據的司法制度,只能乖乖閉嘴,任由濫訴人恣意妄為,我要這樣的司改國是會議委員幹什麼?
案件負擔過重、司法資源與人力的不足、濫訴的消耗與浪費,以及因此造成的司法人員過勞,都是血汗司法的客觀事實,它們活生生血淋淋地影響裁判品質:如果我每個月收案不是30件,而是18件,每個案子可以多分到多少時間?對裁判品質又會有多大的助益?3
影響裁判品質的因素,當然不止於此,肇因於不適任司法官者,自也有之,至於當事人或律師自己遲滯訴訟、或在訴訟策略刻意把案件搞亂(我們的行話叫做「開花」),就更是說來話長了。總之,裁判品質的優劣,成因不只一端,並不是司法官自己反省檢討、並不是一味除弊就能解決問題。
然而,講到裁判品質,司改會卻只想到假借監督之名,把干預審判的黑手伸進司法,而不願意正視司法人員沉重的工作壓力,甚至抨擊指出問題的司法官。
究竟誰才是威權遺毒?誰才是喊著改革反改革?
- 必須特別強調的是:自由心證的限制是「『不得違背』經驗法則」,並沒有要求一切心證都必須「基於經驗法則」。人類的經驗、人類行為的動機都過於複雜、人類的價值觀也過於分歧,能夠歸納出經驗法則的事情,極其稀少,要為每項事實認定找到相對應的經驗法則,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
- 請參閱:〈司改團體在乎「人民感受」?兼談尤美女《法官法》草案何以爭議?〉、〈屬於所有人的司法獨立:《法官法》修法的木馬屠城記〉。
- 順道一提,法官、檢察官承辦案件的數量高過律師好幾倍甚至數十倍,卻有少數不肖律師一再嘲笑司法官缺乏社會經驗,這不曉得是違背經驗法則還是論理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