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團體在乎「人民感受」?兼談尤美女《法官法》草案何以爭議 | 孫健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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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團體在乎「人民感受」?兼談尤美女《法官法》草案何以爭議

2018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左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右二)與民間司改會舉辦記者會,公布《法官法》評鑑等章節修正草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8年,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左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右二)與民間司改會舉辦記者會,公布《法官法》評鑑等章節修正草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廉價的「官官相護」

關於法官評鑑制度,主要規定在《法官法》裡,其中第33條規定,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共有11人,包括:3名法官、1名檢察官、3名律師、4名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法官法》剛通過的時候,我還在臺南地院實習,當時聽到不少實務界的前輩,對這樣的成員結構感到憂心。在司法人員看來,司法不受信任,有其客觀因素,不完全是因為司法人員做錯了什麼,但社會輿論卻總是呈現相反的氛圍,對於司法實務面臨的困境,更是不屑一顧。

在這種氛圍底下,揮之不去的恐懼就會是:不服判決的當事人,動輒對承辦法官、檢察官聲請評鑑,佔了絕對多數的外部委員,對於實務運作的實態又無法理解,甚或嗤之以鼻,法評會上的司法官就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說不清了。

出乎意料的是,這樣的恐懼暫時尚未成真。根據法官評鑑委員會官網上的統計資料,自101年1月6日至108年3月28日止,已經結案的58個法官評鑑案件中,請求成立的,就只有25件,還不到結案案件的一半。

曾經參與推動《法官法》的民間司改團體,對此大感光火,更怒斥「官官相護」;職業司改家們更是絲毫不曾自省,為什麼外部委員佔了絕對多數的法評會,會在絕大多數的案件裡,選擇占在法官這邊。

請容我提醒,檢察官起訴的定罪率高達95%,職業司改家尚且斥為濫訴;民間司改團體請求法官評鑑,成立的比例不到5成,就更是濫訴無誤了!

「官官相護」的批評,本來應該要喊出人民的無奈與痛苦,現在卻淪為少數不肖律師濫行請求評鑑在先、遭到打臉在後,輸不起之餘,聊以自慰的口號。筆者除了啼笑皆非,也忍不住要感嘆,司法改革真是一門好生意。

法院是司改團體開的?

尤美女委員版本的《法官法》草案中,將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成員改為:法官1人、檢察官1人、律師2人、法律學者1人,以及「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6人」。

我的許多同事以及檢方的同儕紛紛批評,草案裡的這項規定,頗有「告不贏就換人審」的意味。所謂的「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擺明了綁定長期與執政黨友好的司改團體等當然成員。

林臻嫺法官更是直球對決地指出

如任由這些成員,盤踞在評鑑委員會並為多數主導,帶著「有色眼光」的評鑑,那些「顏色不對」、「政治不正確」的法官,還能獨立思考或跟行政權造反嗎?

現在全臺灣已起訴、將起訴、未起訴的當事人都知道,司改團體的律師們,手上有一把鑰匙,能夠打開司法的後門,直通監察院,甚至直通法官後腦杓(請參見:〈第四號辯護人:監察院?〉),等到尤美女委員版的《法官法》草案通過,這道門還能通往太上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不聽話的法官就直接淘汰掉。

從此之後,法院就是司改團體開的,職業司改家們在法庭上,將更是無往不利,事事順心。小弟在此預祝大律師們,財源廣進、生意興隆!

司改團體在乎人民的感受?

法官審理案件,應該合乎人民的感受嗎?這個問題可以換一種方式問:如果有一個案子,相關的法律跟證據,都跟人民的感受唱反調,法官應該依法裁判、依證據認定事實(然後法官承擔全民公審的壓力),還是要依社會期待、人民情感下判決(然後不管當事人死活)?

不過,咱們暫且不處理這個燒腦又傷感的問題。咱們暫且假設,合乎人民感受的法官是好法官、合乎人民感受的裁判是好裁判;咱們暫且接受,依人民情感裁判的時代,已經全面來臨。

那麼,按照尤美女委員版《法官法》修正草案,組織起來的法官評鑑委員會,其實是無法顧及人民感受的。

司改團體,基本上就是律師團體;而司改團體大抵支持廢死、支持兩公約,你以為他們想要淘汰的法官,就是你幹譙的恐龍法官啊?你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尤美女立委長期支持同性婚姻、支持多元成家、支持通姦除罪化。這些主張,哪一個合乎絕大多數的社會期待?哪一個又合乎人民法律情感了?

一個不顧「人民感受」的立法委員,藉著人民不信任司法、討厭司法違背人民情感,提出這樣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好讓(更違背人民法律情感的)司改團體的人馬佔據法官評鑑委員會,這不是在欺騙社會大眾嗎?

維護司法獨立,就是顧主權

請不要誤會。筆者也支持廢死、支持同性婚姻、支持多元成家、支持通姦除罪化;筆者廁身法曹,曾經多次在裁判當中引用人權公約,也因此多次招致輿論抨擊(大概只有引用《兒童人權公約》的時候沒被罵過吧)。

因此,筆者深切地體會到,「依法裁判」、「人權保障」、「程序正義」這些法律人的基本常識,是多麼違背社會期待、多麼傷害國民法律情感;筆者也因此萬分慶幸,能夠在這個民主自由的時代擔任法官。

「司法獨立的目的,本來就是要保障法官能夠做出合法正確適當的決定,不需要擔心這個決定不受歡迎,更不需要害怕秋後算帳。」不只是一句漂亮的幹話,而是臺灣司法的日常,是臺灣民主驕傲的成就。

現成的例子就是,香港的佔中案判決結果是全數有罪,而臺灣的太陽花學運,一審判決全部無罪;更重要的是,無論是判無罪的法官、還是負責起訴、論告的檢察官,都不需要擔心秋後算帳。

這樣的司法,正是臺灣引以為傲的民主不可或缺的一環。而筆者擔心的是,一旦司改團體的黑手伸進法官評鑑,法官就得提著頭顱寫判決,稍有忤逆司改團體的意思,就等著回家吃自己了,如此一來,臺灣的司法很快就會失去獨立性,變得跟中國沒什麼兩樣(人家的最高法院院長可是公開反對司法獨立呢!)這樣的話,主張「臺灣中國一邊一國」的理由,不就少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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