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法轉司」:要讓司法獨立在監委濫權的亂箭中倒下嗎?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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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法轉司」:要讓司法獨立在監委濫權的亂箭中倒下嗎?

監察委員高涌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察委員高涌誠。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於12月12日發出調查報告,一件民進黨籍前立委陳朝龍因於2007年參選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涉嫌對選區7名里長以3萬元進行賄選,違反《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遭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決有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該報告指出法院「未能正面、積極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社會經驗不符,且偏採不利於被告證據,而屬有罪推定,核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

負責調查該案的監察委員高涌誠,曾任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前執行長,而陳朝龍賄選案的辯護律師則是司改會「現任」董事長林永頌。

就此調查報告,無論是高院法官協會或是本團隊皆發文反駁,並批評監察委員此舉無視憲政分立,且有危及司法獨立之虞。

「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法官素養蕩然無存?

當司法界對監察委員的濫權舉動大力撻伐、捍衛司法獨立之時,卻有宛如存在於平行時空的「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下稱法轉司)以維護監察院立場的姿態現身,更以法官身分指出:

監察機構制度性地建請再審、非常上訴,不能等同視之。因為監察委員依照它的法定權限,如果調閱相關卷證資料研究後,認為法官違法濫權,大可移送懲戒;調卷研究後只是寫調查報告,就像是學術研究,這意味監委某種程度也是對司法權行使的尊重,怎可反而推論出監察委員沒有調查權限?侵害審判獨立?

換言之,「法轉司」認為,作為司法人,對於監察委員制度性的監督制衡,應予以尊重。

在此,司法流言終結者必須嚴正指出,身為法官,任事用法均應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但筆者拜讀完法轉司聲明全文,越看越頭痛,越看越搖頭,身為法官不但無視《監察法》中規範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之限制,更曲解《監察法施行細則》相關規範,更試圖混淆本次調查報告事件的爭點,更忽視《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監察院之權限,身為法官的專業素養蕩然無存。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依照《憲法》及增修條文,得行使彈劾、糾舉、審計三權,然為行使以上三權,《監察法》第26條第1項明定,監察委員「為行使監察職權」得行使調查權,可見調查權僅係監察委員為行使監察職權之「輔助性、手段性權力」。

司法院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公告中已說明:

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應以監察院得依憲法行使其彈劾、糾舉或審計等目的性權力為前提。如與監察院上述憲法職權無關或逾越其範圍者,應無從發動調查權。

然而,法轉司的法官卻表示監察委員「調卷研究後只是寫調查報告,就像是學術研究」,咦?所以大法官寫的讓法轉司看不懂?該檢討的是大法官?「學術研討」是行使監察職權?還是法轉司的《監察法》與眾不同?

監察院調查報告謙稱「學術研究」?

筆者並非認為法院判決不應受公評,任何人無論是學者、律師、其他司法從業人員甚或民眾、媒體,都能公開對判決表示自己的意見與看法,甚至大學教授於課堂上公開批評判決作為教學素材,從來沒人因此而反對。本團隊一直以來也都秉持「不為司法辯護,而是告訴大家如何正確討厭司法」,同意對不當判決內容提出正確的批評,而非以「司法流言」方式亂罵一通。

如果監察委員的調查報告「就像是學術研究」,難道司法院以後收到監察委員的調查報告,建檔存查就好,不用再做任何回覆及檢討?若此,為何高涌誠還要以監察委員名義,濫用《監察法》的調查權,而不以個人名義做出判決研析?

如今,高涌誠監察委員不但無視《監察法》對於監委發動調查權之限制而濫權調查,調閱相關卷證後發佈調查報告指稱「法院未能正面、積極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社會經驗不符,且偏採不利於被告證據,而屬有罪推定,核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事」,最後解釋「這就像是學術研討的判決評釋而已」,筆者反問:「哪位學者有高涌誠監委這樣的調查權限?」

再說回來,高涌誠的調查報告用字遣詞完全是律師在寫狀紙一樣,通篇就像是上訴狀,到底要稱呼高監委還是高律師?該不會調查報告是抄當初的上訴狀吧?若真是照抄上訴狀,這樣的「學術研討報告」可能嚴重違反學術倫理喔!

還是其實高涌誠不是監察委員,而是有總統提名、立院同意、隸屬於民間司改會,集一切光環於一身,且有別於其他學者,還是全體納稅人付費的「特高級學者」?

法轉司於文章中引用《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來為高涌誠辯護1,認為監察委員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仍可行使調查,但是,筆者想問,究竟這件案子哪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如果有,高涌誠監察委員調查完畢應對承辦人員提出彈劾,然而不但沒有,還發佈一篇謙稱是學術研究性質的調查報告,所以哪裡符合「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而得行使調查權?法轉司這樣的辯護,筆者覺得不行。

監察委員調查一下不行嗎?

對於陳朝龍是不是「冤案」,筆者沒有任何意見,民間團體要救援「冤案」,司法非常尊重,法終亦樂觀其成,所不能容忍的是不擇手段的「正義」,不擇手段的正義,就是否定法治的正義!

必須提醒的是,每一件確定判決的案件,都曾經是繫屬中的案件,也可能是將來因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而繫屬的案件,監察委員若針對原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情況而為調查,自然沒人反對。但是,今日監委是針對判決中的「證據適用」、「法律見解」而為調查並於調查報告中批判,倘若最高檢察署真的依照監委指示提起非常上訴,那麼難道不會影響到未來法官因擔憂判決不如監委之意而遭監委清算,進而影響對於該案的見解嗎?

法官依照《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170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獨立審判,從來不應依照「監察委員自稱僅具有學術性質的調查報告」來審判,憲法所賦予的司法獨立不容干涉。

法終呼籲,「法官有免於在刀口下審判的自由」,身為監察委員就應遵守《監察法》,否則建議高涌誠辭去監委一職,回任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愛寫幾篇學術研討性質的裁判評釋就寫幾篇!

最後!法轉司身為專業法官竟撰出如此曲解、誤導之文章,法終表達遺憾。監委無視《監察法》限制的濫權調查,如同亂箭般向司法襲來,目標攻下司法獨立這座城池,法終誠摯呼籲,別讓犧牲多少前人才建立的司法獨立,在有心人士的濫權調查中倒下。

在臺灣高等法院、士林、台北、新北地院與轄內律師公會召開聯席會議時,有律師投訴「少數法官在法庭上,見到某些律師(尤其是民間司改會成員),會特別禮遇,未能公平指揮訴訟。」難道,法轉司成員就是這些律師所投訴指稱的少數法官嗎?

  • 司法流言終結者:FB

  • 《監察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2項「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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