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有7前科?李天鐸的無知,凸顯國軍高層低落的法治素養
根據報載,日前「館長」陳之漢與總統蔡英文同框拍攝國軍的莒光園地,國安局退役上校、國民黨黨員李天鐸在臉書發文指出蔡總統「瘋了嗎」?並指稱館長有7項前科,引發風波。
李天鐸聲稱館長擁有毒品、竊盗、赌博、恐嚇、傷害、搶奪、共同強制罪等7項前科,館長則在粉絲專頁貼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及收據來證明自身清白,而李天鐸則在神隱一週後,於27日發出聲明。
李天鐸聲明指出,根本沒有「無犯罪刑事前科紀錄」這種文件,又稱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無犯罪紀錄並非人人都可以看到的,何況現今所有警察局,都被告知要嚴格執行「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更離奇的是,李天鐸又稱自己引述網路資料,完全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對此,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在該篇語無倫次的聲明中找到了一些司法流言,以下就分析介紹給各位讀者。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記載了什麼?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也就是俗稱的良民證,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3條規定,所謂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是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而根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8條來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謹記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且執行完畢,如果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是領不到這張紙的。因此館長既然申請的到,就代表三種可能:
- 館長是清白的;
- 館長已執行完畢;
- 館長犯過罪,但受罰金、拘役之宣告而未實際服刑。
接著我們就來看看,到底是那種可能性?
李天鐸說他是根據網路資料,那麼本粉絲頁就從網路資料搜尋,特定網站指稱館長陳之漢舊名為陳思翰,並指稱有以下前科:
98,重訴,18
陳思翰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99,訴,1580
陳思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把沒收之。
101,基簡,344
陳思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士林刀壹支沒收。
101,基簡,1523
陳思翰共同犯強制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簡,3033
陳思翰共同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蔡詠安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陳思翰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
103,基簡,196
陳思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易,380
上列被告因恐嚇得利等案件,陳思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好,網路資料提供了7條前科,我們來一一檢視。
首先,李天鐸說館長在98年被判過緩刑,而根據上開資料及本團隊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求證發現,98年名為陳思翰之被告最後合併執行刑為7年8月,而依照刑法第74條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才得緩刑。一問李天鐸,7年8月是要怎麼緩刑?
再來,98年的案子沒有上訴,直接一審定讞,而根據刑法第77條1項規定,假釋必須執行超過二分之一,也就是說7年8月的刑期至少要執行3年10月,也就是說連審判期間的羈押一併計算,該名「陳思翰」最快也要到102年年底才會出獄。二問李天鐸,99到101年的三件案件,怎會是同一名「陳思翰」所為?
既然有核發,就代表沒有判決確定而未執行完畢的,再來遭判處有期徒刑且執行完畢就會記載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更何況,任何人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紀錄證明書線上申辦作業的網站都能選擇申請「全部期間」,請問李天鐸,您苦心孤詣的聲明,扣除掉緬懷過往自己的豐功偉業與感謝名單外,實在看不出有什麼理由需要以「前上校」之姿,公開發表這麼缺乏法治素養的文章?
緊接著,李天鐸指,因為警察被嚴格交代要遵守「偵查不公開」,所以個人的刑事案件資料不會完全被看見。
然而,所謂的偵察不公開,是指在起訴前的一切偵查行為,請問刑事紀錄證明干偵查不公開何事?所有判決確定的案件,基本上除了應保密之案件,判決書都會公開上網,真不知道這是世代差距還是軍中法治教育未落實,本團隊也不知該如何評論起。
小結
從上述分析可見,以上的「陳思翰」顯然僅是同名同姓的可能性居高,用「陳思翰」上網餵狗,還能找到另一名歌手呢。而用李天鐸下去査,都還能查到另一名建築師,是否也能據此指稱李天鐸從軍期間違法兼職建築師執業呢?
而李天鐸犯的另一個無知,就是指控他人有前科,居然是要對方舉證證明自己沒前科,而不是拿出更多證據服人?
若按照李天鐸的邏輯,當有人報案說李上校偷東西,李上校要自己證明沒偷東西,而不是報案者要證明李上校有偷東西?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都沒聽過?
所以,這起「我從軍我驕傲」的風波,恐怕不是館長有7條前科的問題,而是凸顯我國軍高層法治教育的落實程度堪慮,從「不假離營重判7年」到「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看不見刑事記錄」,低落的法治素養,種種對法律的超展開幻想,令人有種不知今夕是何夕的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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