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闖民宅被打死剛好而已?談堡壘原則與防衛過當
本月據媒體報導指出,嘉義市有一名鄭姓男子疑似精神狀況不穩定,於9日下午闖入黃姓男子等人位於嘉義市的住處,持木棍「戳」黃男等5人,黃等人因而心生不滿,遂持繩索將鄭男反綁,再持棒球棍毆打導致鄭男頭部重創。雖黃男等人緊急通知救護車到場,但鄭男仍送醫不治,警方依傷害致死罪嫌送辦。而黃男等人表示,「真的太衰了,明明是他闖進來」。
對此新聞,網友氣憤難當,除了力挺黃男等人外,更有網友指出美國有堡壘原則,你敢進來我家就可以打死你的說法,然而真是如此嗎?司法流言終結者來試著分析。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vs. 堡壘原則
美國的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也叫做「堡壘法」(Castle Law),或者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該法律規定:對非法侵入和暴力襲擊(illegal trespassing and violent attack),主人、租戶、委託保管人等,有權使用致命武力(deadly force)來保護其堡壘。
然而這項原則曾經引發不少爭議,舉例而言,在1992年10月17日晚上8點多,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16歲的日本留學生服部剛丈和他的朋友,去參加萬聖節派對。兩人依照地址找到了一個民宅,誤以為就是他們要找的開派對的地方。按了門鈴卻沒有人開門。當他們疑惑地返回路邊停車處準備離開時,民宅的車庫門開了,女性屋主出現在車庫門口。
正當他們因此慶幸自己沒有弄錯地方,快步跑向女性屋主的時候,女性屋主害怕地跑進屋裡,告訴其丈夫外面有人,快拿槍。她丈夫隨即提著手槍出來查探究竟發生什麼事?男性屋主看到看到兩個人朝他迅速走近,於是喝令他們別動。但日本留學生並未停下,仍然朝男性屋主走近,並說「我們來這裡參加派對」,男屋主開了槍,服部剛丈胸部中彈死亡。
而在我國,並未引進美國的堡壘原則,畢竟國情不同,另外美國有50個州1個特區還有聯邦,都有自己的刑法,網友所指是在講哪一個美國刑法?
我國的制度,是「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分別規範在刑法第23、24條,以下分別來看。
1. 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1項前段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換句話說,要主張正當防衛,必須建立在「現在」+「不法侵害」的前提之上,倘若不法侵害已為過去發生(例如小明昨天打阿德),或者是侵害雖然發生於現在,但屬於「合法侵害」(例如警方「依法」執行攔查勤務)就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另外,還有一個重點,主張正當防衛者必須主觀上認知到不法侵害之存在,且出於「防衛」之意思、而非「傷害」之意思,並且防衛行為具必要性、適當性,而客觀上也確實有不法侵害之存在。
2.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1項前段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然而,緊急避難並非毫無底限,必須先檢視自己所遭受之法益侵害與將侵害對方之法益是否妥適?基本上,法益利益排序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舉例而言,倘若今日一竊賊竊取果園中的水梨,因而遭農夫追打而死,是否符合緊急避難呢?竊賊竊取水梨之行為侵害農夫的「財產」法益,然而農夫為了避免水梨被偷而將竊賊追打而死,係侵害竊賊之「生命」法益,財產法益與生命法益,孰輕孰重非常顯然。
而台大王皇玉教授於《刑法總則》一書中指出,主張緊急避難之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要認識到緊急危難之存在,並且出於避難之意思而為避難行為;而在客觀上,也需具有緊急危難之存在,且避難行為必須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且須就法益與適當性加以衡量。
其實這件案子與當年勇夫護孕妻而勒死竊賊案類似之處在於,住宅都遭人侵入,然而本案黃男等人已將鄭姓男子反綁,就情狀而言,危難已然過去,遭反綁之鄭姓男子基本上除非是功夫好手或綠巨人浩克,否則已無能力進行其他行為。然而根據媒體報導,黃男等人卻基於「教訓」之意思,持棍棒毆打鄭姓男子。
從這些資訊來看,「教訓」顯然已經不是「出於避難之意思」更不是「防衛」,畢竟不法侵害已於鄭姓男子遭反綁後停止,因此本案顯然無法適用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直白地說,本案的「教訓」顯然是出於故意傷害的「私刑正義」罷了。
小結
對於此類案件,有些網友往往對私刑正義不假思索的全盤接受,極盡各種說詞就是為了替私刑正義開脫。
然而,法治國最不同之處在於絕對嚴禁私刑,刑罰權掌握於國家手中,因為所謂的私刑,不正也是為了侵害他人法益而實行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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