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少女浮屍案:非病死疑案,台灣怎麼做?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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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少女浮屍案:非病死疑案,台灣怎麼做?

10月11日,港人在上水發起女學生陳彥霖悼念晚會。 圖/路透社
10月11日,港人在上水發起女學生陳彥霖悼念晚會。 圖/路透社

香港反送中運動邁入四個月,示威者與港警間的衝突也越演越烈,尤其在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動用緊急法,繞過立法機關訂立《禁蒙面法》後,反而更是加薪柴,憤怒的示威者與警察的衝突看似沒有終點。在每日幾乎都有暴力衝突的情況下,香港社會對港府充滿不信任與恐懼,尤其近兩個月以來,香港出現多起不尋常的「自殺」案件,更惹得市民議論紛紛。

近期最為廣傳的訊息,莫過於9月22日在香港九龍油塘魔鬼山附近海域發現的無名全裸女浮屍案,該名死者隨後被確認是年僅15歲的少女陳彥霖,她同時是一名跳水健將。

在先前,陳彥霖多次參與反送中運動,但於19日被家人通報失蹤,警方則對外聲稱陳姓少女未被捕,甚至毆打遑論性侵,更指稱從陳女所就讀學校的監視器畫面中,看到陳女於9月19日晚間將自己財物丟在校園內,再赤腳往一公里外的海濱公園方向走去。其遺體已於10月10日火化。

警方的說法並未消弭大眾疑慮,更有網友提出多點質疑,指警方違反香港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未經法庭對死因做出聆訊與裁決的情況下,就逕自認定無須調查並發出死亡證明而後火化,根本是中國針對「被自殺案」才會做的毀屍滅跡的手法。

對於香港警方處理「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浮屍案的處理手法,回過頭來看台灣,在我國,面對「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況,又會如何處理呢?

遺體想火化就可以火化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另依據《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檢察官知悉管轄區域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速到場或命檢察事務官或調度司法警察官前往相驗」。第2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發現管轄區域有非病死、可疑為非病死者,或接受人民申請檢驗屍體時,應即派員前往屍體停放處所作初步調查,並製作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如附件一),以傳真或其他方式,迅速報請該管檢察機關處理」。此外,《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2點、第3點亦有相關規範。

從上開規定可見,在我國,司法警察於其轄區內發現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儘速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並且迅速通報檢察官處理,而檢察官於知悉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狀,應儘速到場相驗。

相驗的時候需要誰到場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無論是檢察官親自前往或派檢察事務官到場,或調度司法警察前去相驗,都應當「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絕對不是由警方自己看看寫報告,或者只是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看看而已,必須經由專業的「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來認定。

而相驗完之後,也不是像香港警方想發死亡證明就發證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3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也就是說,相驗結束後,還必須整理相關卷證整理再陳報給檢察官,內容包含解剖的照片、法醫認定的死因等資訊,由檢察官來認定是否有犯罪嫌疑,並決定是否進一步追查,亦或通知家屬領回。

另外,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5點規定,如果相驗結果排除他殺嫌疑,檢察官應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檢送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依照同要點第7點再予以審核,若發現有錯誤則予以糾正或重驗。並且,第14點亦規範「相驗屍體證明書,依規定永久保存」。

近年來,因兒虐事件頻傳,法務部亦提出要求,6歲以下死亡,不論是否病死,檢察官均應介入進行相驗,此舉雖然引發質疑是把前階段機關的責任都丟給檢察官,而且也使檢察官在「沒有刑事犯罪的嫌疑之下」介入勘驗,與現行法律體制不合,也不符合檢察官啟動偵查的門檻。不過,至少這個方向顯示我國重視國民的生命安全。

此次議題還牽涉到另個層面的問題,也就是因為香港律政司不負責偵查,不是偵查主體,所以對警察的濫權,約束力其實非常小,而台灣的檢察官是偵查主體如果認真要約束,比香港更有能力,也更獨立於當代政權。暫不論台灣檢察官是不是都有嚴厲約束警察,杜防濫權,在制度上,台灣檢察官被定位為警方作為的控制閥,所以警察自己不能驗屍,必須是檢察官指示才可以。

不過還是要呼籲讀者,應該尊重檢察官的相驗決定,尤其是需要解剖時,有許多民眾並未能理解解剖的需要,人死留全屍或死者為大的觀念,往往會是檢察官發動偵查的阻礙;然這樣的調查手段有其必要。

小結

從上述的介紹,讀者應可大致了解我國實務上面對「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案件,其處理程序為何。因此,原則上我國不會出現警方自己看完遺體後便自行認定有無犯罪嫌疑的情事發生,但如果在戒嚴時期以《戒嚴法》架空司法的情況下,可能就是另一種光景了。

這起少女浮屍案件,在香港警方尚未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便片面發表聲明認無可疑且火化遺體,更使港人人心惶惶。相較之下,我國面對「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之案件作為,於法制上尚稱完備,此也為台港司法非常不同的地方,在對程序與人權的重視程度上,兩地間也有一定差異。

最後,當香港的抗爭日發激烈的現在,一幕幕港警對手無寸鐵的民眾採取強力鎮壓的手段依舊歷歷在目,這些有違比例原則之虞的執法方式,日後是否會遭追溯或糾正?難以期待。在世局動盪的今日,也請珍惜享有民主與法治的台灣社會,莫在失去一切時才懊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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