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患自行停藥是故意?你所不知道的「原因自由行為」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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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患自行停藥是故意?你所不知道的「原因自由行為」

示意圖。 圖/法新社
示意圖。 圖/法新社

2019年7月3日,台鐵152次自強號班車,於晚間8點40分左右,有乘客因被列車長要求補票而發生糾紛,並與前往處理的鐵路警察發生扭打並持刀刺傷員警,最後該名員警因失血過多身亡。

而這起「鐵路刺警案」在今年4月30日宣判,嘉義地院引用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並依照刑法第87條規定,令入相當之處所施以五年監護處分。

本件判決引發輿論譁然,有意見指出,刑法第19條第1項雖然針對行為時因精神障礙導致對辨識行為是否違法欠缺,或無法依其辨識而行為的情況有不罰之規定,但第3項亦規定,如果是因為故意或過失導致,則不適用不罰的規定。進而認為,鄭姓被告之前既然在醫院確診思覺失調症,但卻自行停藥兩年,顯然是故意讓自己病發而殺人,因此主張不該無罪。

針對此項爭議,司法流言終結者以下將說明,你所不知道的「原因自由行為」。

什麼是原因自由行為?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3項另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3項規定,就是所謂的「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的狀態(例如飲酒、服用藥物),並且在此狀態下為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的特色在於,行為人於「原因設定階段」是自由的——也就是處於精神與心智正常之狀態——但卻故意或過失自陷於喪失或減損責任能力之狀態,並且進而為犯罪行為。1

舉例而言,甲想要搶銀行,但遲遲不敢付諸行動,於是故意灌醉自己後藉酒壯膽持槍搶劫銀行,就符合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同條第1項、第2項不罰或減輕之規定,因為要不要喝酒是可以自己決定的。

最高法院96台上6368判決指出:

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或已有犯罪故意後,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時,果為該犯罪;甚或無犯罪故意,但對客觀上應注意並能注意或可能預見之犯罪,主觀上卻疏未注意或確信其不發生,嗣於故意或因有認識、無認識之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之際,發生該犯罪行為者,俱屬之。

白話來說,如果甲本來就有殺人故意,但故意喝酒、吃藥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況下,施以殺人的犯罪行為;或者甲本來沒有殺人的故意,但能預見自己在特定狀態下可能施以殺人行為,卻故意或不小心自陷於該狀態,結果真的殺人了,這樣才是所謂的原因自由行為。

精神疾患停藥是原因自由行為?

首先,我們要先說明的是,精神疾患自行停藥,不是原因自由行為。

精神疾患停藥的原因有許多,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病識感」。所謂病識感,指的就是患者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有問題。

病識感基本上分成四個階段:

  1. 患者知道自己生病,也願意配合就醫。
  2. 患者知道自己生病,但不覺得需要就醫。
  3. 患者知道自己有點不太對勁,但歸咎於太累或其他因素,不認為是生病,更不認為應該就醫。
  4. 患者完全不認為自己有問題。

通常而言,憂鬱症患者多少存有一定程度的病識感,基本上都知道自己有些什麼問題。相較之下,躁症患者與思覺失調症患者的病識感就差多了,家屬與醫護人員往往為了他們的醫療配合度而傷透腦筋。

而且,沒有人能夠自由選擇自己是否罹患精神疾病。基督教門諾會醫院身心科周兆平醫師也指出,缺乏病識感,本來就是思覺失調患者的核心症狀,思覺失調患者通常都認為自己沒病,而是周遭的人生病了,為什麼要服藥的人是自己而不是周遭的人?

思覺失調症是一種大腦的疾病,根據新牛津精神醫學教科書(New Oxford Textbook of Psychiatry),在症狀期間,有97%的患者沒有病識感。

為何無罪?

有許多人看到「無罪」二字就義憤填膺,但刑法的無罪與你所想像的不一樣。

要做一個有罪的宣告,必須經過三個階層的審查,首先是行為是否構成不法的構成要件,例如他殺了員警的行為,是不是刑法規範應處罰的行為?

接著,是審查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例如他殺員警的行為,是不是出於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難(過當例外)?最後才是他是否有阻卻罪責的事由?例如他是否未滿14歲?是否有19條的情況?經過這三階層的審查之後,行為符合不法構成要件並且無阻卻違法事由,也沒有阻卻罪責事由,才會是一個有罪的判決。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因此,本件因法官依據醫生專業鑑定意見,適用刑法19條第1項不罰,再依據上開條文諭知無罪之判決——這邊的無罪,不是他的行為不犯法,只是國家不發動刑罰權而已。

小結

經過這次的說明,不知各位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與精神疾患是否更了解一些?有些人說精神疾病很好裝,但事實上,一個精神疾患要讓自己看起來與一般人一樣,維持正常的生活,那才是裝,他們是耗費了多大的努力才能裝作沒事、裝成與正常人一樣。

案件一宣判之後,警政署長的粉絲專頁立刻帶頭表達對司法的不滿,但那只是在轉移焦點,避免大眾將焦點擺在警政署的怠惰缺失上。司法流言終結者在〈誰讓鐵警成殉職「英雄」?談那些沒拿刀的共犯們〉一文中舉出多項缺失,不妨警政署先正面回應,面對這些缺失,具體且落實改善了什麼?

  • 王皇玉,《刑法總則》,P.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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