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隱私遮起來:那些「不該看到」的兒少社會新聞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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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隱私遮起來:那些「不該看到」的兒少社會新聞

在台灣,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兒少隱私的保護,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圖/路透社
在台灣,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兒少隱私的保護,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圖/路透社

近日媒體上有不少與兒少有關的社會新聞,諸如校園內攻擊事件、幼稚園罷凌事件,甚至有媒體將之前少年殺害母親的新聞作成一系列的報導。

在部分報導中,刊頭照片就是學校大門,內容更是直接揭露校名,甚至是事件的錄影畫面與擷圖,雖然或經反應與事後察覺而下架相關新聞,甚至全部打上馬賽克,但也為時已晚;該看的都看了,不該揭露的資料都揭露了,亡羊補牢也抹滅不了曾經的報導。

我國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已有多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也已於103年施行至今,其中《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指明應保障兒童的相關隱私(在公約裡,未滿18的都算兒童),公約第40條更針對遭指控觸法的兒童也應有相對應的隱私保護。

那麼,在我國的法制體系中,有相關的規定嗎?而相關規範是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意旨?本次司法流言終結者將淺析,有關少年保護事件及兒少隱私的保護,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少年事件

少年事件分兩種,首先是少年保護事件,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凡12歲以上18歲以下之少年,有觸犯法令之行為或第二款所定之曝險情狀,除有第27條所定之應移送或得移送檢察官之案件外,均為少年保護事件。

至於被少年法庭依據第27條第一項規定應移送或第二項得移送之案件,而裁定移送檢察官的少年案件,就是少年刑事案件。但無論是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通通都是受少事法第83條所限制揭露的少年事件。

現行少事法第83條規定:

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審理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在民國50年時,第一次行政院提案中,其條文內容為「關於少年付少年法院之審理,或少年犯罪受刑事追訴之事件,不得在新聞紙、雜誌、或其他出版品刊登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其所登之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或面貌等,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其立法理由略以參照當年日本少年法第61條規定,為愛惜少年之名譽。惟立法之初對於是否限制媒體揭露少年案件之資料,尚有爭議。

第一屆立法院第27會期第15次會議,司法、法制、教育、內政委員會所提出的少年法審查報告就認為,限制媒體揭露相關資訊,就抹煞了透過媒體警惕社會的功能,建議予以刪除相關限制條文;也就是當時的委員會認為,將未成年少年當做一個「警惕社會」的工具,是可以的。

但在50年12月12日二讀逐條討論的會議上,谷正鼎委員舉當年中藥鋪學徒的和平東路箱屍案為例,認為媒體在報導社會事件時,常常添加許多聲色,可能導致看見報導的少年會因此模仿,認為該箱屍案可能就是媒體報導分屍案長達一個多月後導致的模仿事件。

谷正鼎委員表示,不能否認可能部分案件的結果是具有教育意義的,所以的確不應該全面禁止,但如果沒有控管,就會衍生上述問題;他認為應該改採由少年法庭法官,來決定是否揭露以及揭露哪些部分。因此最後通過的條文內容,從原本提案的條文中增加了「非經少年法庭公布」。

但在民國86年全文修正時,將少年法庭可以決定是否揭露的條文刪除,立法理由指出當時資訊已漸趨發達,得使他人知悉少年資料,已經不限於新聞雜誌或其他出版品,電腦網路均有可能,因此將條文修訂為現在所看到的「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以求周延。

另外,立法理由也指出,縱使是少年法院,也不得任意公告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致少年被大眾媒體暴露於社會輿論中,因此刪除「非經少年法庭公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也有相關的規定,第69條第一項規定,當兒童及少年為特定事件的被害人、當事人或相關人時,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

而第二項、第三項則分別規定,無論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或者是民眾,通通都不可以揭露相關資訊。

這樣的立法模式,是為了落實兒童及少年之保護,強化對於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之保密工作,以免造成兒童及少年之二度傷害。

小結

在網路技術發達、媒體興盛的時代,每個人都能成為自媒體,但往往因為一時氣憤、追求點閱率或為了取信於閱聽眾的情況下,忽略了影片、照片及報導中所揭露的的兒少資訊。

試想,當報導中的兒童或少年——不論是被害人、加害人或是相關當事人——是自家小孩時,你的感受如何?網路上的同仇敵愾是一時的,但現實生活中的恥笑卻是永遠的,你永遠無法預測在什麼時候、在什麼場合、什麼人會脫口而出「你就是上次在公園幫同班同學集體口交的那個喔?」、「你就是那個父母打架上新聞沒人愛的小孩?」、「你就是上次無照飆車自摔自撞的那個白痴?」。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那些曾於網路上留下的影片、照片、報導,縱使原報導下架了,但已發售的紙本無法回收。除此,網路媒體之間的授權轉載,也常使一條稿子多發數家單位導致未能一併下架,更難保已遭人擷圖、轉錄,甚至成為他人製作迷因的素材,恐怕也將大大的影響兒童及少年的成長過程。

與其因為氣憤、覺得好玩而想著如何上網「爆料」,又或是媒體工作者為搶快、教育訓練不足而無意揭露兒少資訊,不如讓我們一同思考,如何保障兒少權益、增進福利?而針對觸法或曝險的兒童及少年,我們可以提供什麼樣的支持網絡,促進他們能夠身心健全發展,最終為社會所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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