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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動鼓勵向善,到積極去標籤化——少事法如何保護觸法少年?

《少年事件處理法》歷經20年的經驗與實務積累,終於在今年大幅翻修三讀通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少年事件處理法》歷經20年的經驗與實務積累,終於在今年大幅翻修三讀通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歷經20年的經驗與實務積累,終於在今年5月31日大幅翻修三讀通過,幾天後,最高法院在6月10日一件非常上訴的判決,因少事法規範而撤銷原審判決,讓相對較少人關心的少事法,瞬間成為法界新焦點。

許多人對這起判決感到驚訝,因此司法流言終結者將為各位淺析並介紹,到底為什麼少事法能夠成為非常上訴成功的關鍵因素,以及該「關鍵因素」與刑法不同的部分在哪裡。

非常上訴為何撤銷原審判決?

全案起因在於,有一位被告曾經於民國92年間(當時尚未滿18歲)觸法遭到判刑三年多,並在97年執行完畢,但在99年間又觸犯刑法。原審法官認為,依照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被告在97年執行徒刑完畢,在99年再度故意觸法,應適用此規定,因累犯而加重其刑。

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在大法官775號釋字以前,是一律加重本刑;但在釋字之後,加不加重成為了另一個學術與實務界值得探究的議題。

本文先拋開關於累犯要不要加重本刑的問題,單論「累犯」這個身份,主要會影響到假釋的資格。根據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一般受刑人執行徒刑達1/2即可聲請假釋,但如果具有「累犯」資格,則必須達到2/3才可以。而第2項第2款更有重罪累犯再犯不得假釋,俗稱「三振條款」的規定。

也就是說,依照此案原審法官的判決,被告適用刑法的累犯規定,受影響的不只是量刑範圍,連帶假釋資格也受影響。

然而,最高法院判決卻指出:不是這樣!

判決內容大意是,刑法固然有累犯加重其刑的規定,但因為被告前案發生在未滿18歲時,因此除了看刑法之外,還要看少事法第83-1條規定,並認定原審引用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實屬不當,因此撤銷原判決,逕行改判。

被告前案發生在未滿18歲時,因此除了看刑法之外,還要看少事法第83-1條規定。示意圖。 圖/路透社
被告前案發生在未滿18歲時,因此除了看刑法之外,還要看少事法第83-1條規定。示意圖。 圖/路透社

少事法83-1為什麼這樣規定?

少事法83-1條,首次制定於民國65年,當時的條文內容是:「少年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未再受管訓處分或刑之宣告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根據立法院法律系統顯示,當時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受刑之宣告或管訓處分之少年自新向善,因此新增此條規定,號稱是「以資激勵」。

我們姑且不論為何拖到民國65年才有這樣的規定,畢竟在當時,少事法也才剛施行五年左右,國際上兒童權利公約都還沒生成,我國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能有這樣的立法,已經算是十分進步(縱使出發點的「鼓勵」、「激勵」,在現代來看或許有些刺眼)。

到了民國86年,少事法大幅修正。在提案之初,無論是司法院的提案或者是立法委員的提案,都沒有人處理到上開內容,只有新增其它部分,不過到了委員會一讀時,卻有了重大的發展。

根據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36期,〈立法院第三屆第一會期司法、教育、內政及邊政三委員會審查重付併案審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草案」案第四次聯席會議記錄〉第24頁記載,謝啟大、徐紹萍、范巽綠委員提案,將上開條文修正為「少年受第18條之1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五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而林宏宗委員則補充認為,應以「愛及寬鬆」的原則來對待未成年少年,因此進一步主張將五年降低為三年,立法理由更載明是為了「落實去標籤化」,並以「充分保護」為宗旨。以上的提案,讓少事法83-1條有了重大轉折。

修正前後究竟差別在哪裡?修正前採取的是激勵,有達成一定條件,才有那樣的「獎勵」;修法後則是無論如何,期限一到,就清空紀錄,當你仍然是一張白紙。

在民國86年修正前,少事法83-1條仍以較被動的「鼓勵少年自新向善」為目的。圖為民國77年北投警察局逮捕飆車少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在民國86年修正前,少事法83-1條仍以較被動的「鼓勵少年自新向善」為目的。圖為民國77年北投警察局逮捕飆車少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與刑法不同之處?

少事法83-1的規定,與滿18歲以後的成人所適用的刑法規定,哪裡不同呢?

最大的不同在於,少事法83-1條的規定是,執行完畢後滿三年,無論少年有無再觸法,在法律上都當作他不曾被宣告過,相關的資料也必須塗銷,縱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仍然可以透過權限查詢到,但不能當作量刑的參考基礎,更別說拿來適用刑法累犯的規定。

另外依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兒童權利公約》有國內法之效力,包含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而在該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第66點說明:「為了避免實行歧視和/或未經審訊作出判決,少年犯檔案不應在處理其後涉及同一罪犯的案件的成人訴訟中得到使用,該檔案也不得用來加重此種今後的宣判。」也就是說,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為了保障兒少權益,少年觸法的前案資料,不能夠拿來後案使用,也不應以此加重刑罰。

小結

或許這樣的立法走向會讓部分民眾憤恨不平,憑什麼少年觸法,相較於成人可以有如此優渥的保護措施?讓我們換個角度思考,身為大人的我們,能夠提供什麼樣的教育環境與社會措施,在兒童及少年的人生道路上輔佐(不是控制)他們遠離歧途?他們若有不慎因思慮不周而誤入法網時,又能如何拉他一把,讓他不至於再往深淵裡墜落?

兒童及少年需要的,是良好的教育與生活環境,而身為大人的我們,除了「少年仔就是欠人打、欠教訓」這類的方法外,是否還能有其它的教育處遇措施,輔助(再強調一次,不是控制)他們刻畫屬於自己的人生地圖呢?

身為大人的我們,能夠提供什麼樣的教育環境與社會措施,在兒童及少年的人生道路上輔佐他們遠離歧途? 圖/路透社
身為大人的我們,能夠提供什麼樣的教育環境與社會措施,在兒童及少年的人生道路上輔佐他們遠離歧途? 圖/路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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