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配合法院」強制執行?兼談社會新聞中的「思覺失調」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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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配合法院」強制執行?兼談社會新聞中的「思覺失調」

圖/截自現場畫面
圖/截自現場畫面

近日有報導指出,台中市太平區有兩名員警因「配合法院」執行強制執行,遭到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民眾攻擊而受傷,隨後救護人員到場,將兩名思覺失調患者逮捕,依「違法」《精神衛生法》送醫。

針對此篇新聞內容,涉及諸多爭議及明顯的錯誤,以下由司法流言終結者一一解析。

強制執行為何要找警察?

第一個爭議,來自於警界長期的不滿,警界長期認為,他們只處理交通或刑事案件,對於民眾之間的民事案件,原則上均不予介入,因此認為強制執行事件,就是民眾間的民事案件,為何要找警察到場,認為這是增加警察不必要的業務內容。

然而這恐怕是對於立法歷史的脈絡不甚清楚,忽略警察在公法上的地位及昧於事實的理解。

強制執行事件,除了是欠國家錢(如欠稅、欠罰款等)外,往往都是民眾私人之間的民事事件,如甲向乙承租房屋,但屆期不歸還;甲向乙借款,逾期未還等等。

意即民事的強制執行案件,是以國家的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即欠債的)履行義務,來實現債權人(即被欠債的)的權利。

在民國28年制訂之初,《強制執行法》第49條規定「查封時遇有抗拒,得請警察協助」,條文規範僅有在「查封」且遇到抗拒時,得請求警察的協助。

而在民國85年時修法時,將第49條挪移至3-1條明定,執行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在必要的範圍之內使用強制力;為了防止遇到抗拒或者有遇到其它必要的情形時,可以請警察或有關機關的協助,並且在第三項明定,警察與有關機關有協助的「義務」。

這樣的立法模式,其理由為何?

根據立法院資料顯示,原本的條文僅限定「查封」時可請警察協助,與實務運作不符,因為除了查封外,尚有拍賣、點交等一切與為達成強制執行而必要的行為,過程中都可能遭遇抗拒或其它特殊情況;另外,因為強制執行的對象與物件範圍過廣(例如可能對象是軍人,或者被執行的物件具特殊性質,例如化學物質),因此除了警察機關之外,亦增加有關機關的協助,而警察或有關機關的協助,能使國家公權力得以完整行使,是其不可避免的公法上義務,因此在第三項明定。

意即,若警察或有關機關收到通知需前往強制執行的現場提供協助,能選擇的僅是「派誰去」而沒有「要不要去」的選項,因此沒有什麼「配合法院」這種委屈的說法,因為那是職務上的「義務」。

我們不妨再換個角度思考,民眾為何會需要走到聲請強制執行呢?不就是因為與他人之間的私權紛爭已經無法透過私下雙方的共識處理了。相對的,又有哪位債務人會心甘情願的被強制執行呢?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往往變數過多,不是單憑執行人員就能夠解決的,警察身為國家公權力及強制力的一員,沒有迴避的理由。

《精神衛生法》不是處罰

報導中提到,抗拒執行並且攻擊警察的兩位民眾,因「違法」《精神衛生法》而遭逮捕並強制送醫。但這樣的報導用字顯然是對上述法規有所誤解。

所謂違法《精神衛生法》的情況,僅限定於第六章罰則第51到60條中的情況,才會遭到行政罰鍰,而至於第32條所稱,警察或消防機關執行職務時發現民眾有因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可通報並送醫的情況,那也僅是以「民眾有此情況時」相關機關可以處置的方法,有這些情況的民眾並不是「違法」,而是需要醫療協助,因此更不會有所謂的「逮捕」,而是施以必要的強制力而已。

《精神衛生法》中所謂的強住送醫、鑑定、住院等手段,從來就不是一個處罰的手段,而是一種醫療功能的強制提供或協助,媒體報導中所謂的「違法」及「逮捕」並非實情。

真正涉及「逮捕」的部分,是兩位民眾因攻擊執勤員警,而可能涉及妨礙公務罪及傷害罪。

對思覺失調患者的標籤化

少部份媒體的下標或首段敘述,就直接將攻擊員警與欠租的民眾冠上「思覺失調」的頭銜,司法流言終結者對此感到納悶,希望媒體、警察及相關單位可以協助釐清並公開回應。

首先,媒體是如何得知兩位民眾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是否患有思覺失調症需經過專業的醫學鑑定,單憑行為人的行為、眼神甚或外顯的精神狀況並不足以作為確診依據。

再者,翻查其他相關報導,有媒體指出警方在前往強制執行前,經市府社會局得知租客患有思覺失調症,但這僅限「社會局告訴警方」的資訊,何以媒體得知這些訊息並加以披露?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3條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等有關機關之作業人員,對於作業之過程及所知悉資料之內容等,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洩漏給媒體的話,是會「違反」《精神衛生法》第六章罰則第56條之規定,可以處2萬到10萬的罰鍰,主管機關是否應介入調查了呢?

最後,媒體將攻擊警察及欠租的民眾冠上思覺失調的用意何在?難道一般民眾就不會攻擊警察與欠租嗎?

新聞天天上演的妨礙公務戲碼,無論是不是真的有妨礙公務還是純粹被找麻煩,難道他們也通通需要註記一下個人病歷?而社群媒體上屢見不鮮的房客與房東的租屋爭議,是不是也都要揭露個人病史呢?如果你認為「急性腸胃炎民眾返家遇臨檢,竟不爽飆罵員警遭送辦」的標題太離奇,同樣的,病史名稱換成「思覺失調」為什麼就會覺得「好可怕」呢?

這樣的報導框架,不但無助大眾釐清事實,反而更容易聚焦在特定疾病上,進而對特定疾病貼上負面的標籤。畢竟有更多的精神疾患者很努力的在維持自己穩定的生活。而這樣的報導卻一次次汙名化特定疾病,並抹滅那些努力維持大眾眼中所謂正常生活的病友。

而我們也衷心的冀望,新聞專業能夠深化到每一位記者的每一篇報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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