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准向馬英九丟鞋,不准對何韻詩潑漆? | 劉維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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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准向馬英九丟鞋,不准對何韻詩潑漆?

圖為何韻詩,攝於9月18日,華盛頓。 圖/美聯社
圖為何韻詩,攝於9月18日,華盛頓。 圖/美聯社

香港音樂人何韻詩在參加台港929大遊行受訪時,被疑似中華統一促進黨的成員潑紅漆。何韻詩與主辦單位台灣公民陣線和立委林昶佐召開記者會,表示不會對「紅色恐怖」屈服。總統蔡英文表示「絕對會嚴辦」,「不要挑戰台灣的民主法治」。行政院長蘇貞昌受訪時也表示「台灣民主自由不容惡徒侵犯」。

與此同時,網路上也有許多聲音質疑道:每年都有獨派人士向蔣公銅像潑漆,那麼既支持對蔣公銅像潑漆,又譴責對何韻詩潑漆,豈不是雙重標準?難道只要是支持台獨港獨,甚至特定政黨的行為就可以?支持統一與中國主權的人就沒有「言論自由」?

本文將簡單分析這種言論的錯繆之處,並試圖提出:我們可以怎麼思考,這類潑漆行為是否值得支持或應該禁止。簡單來說,本文主張國家不該禁止人民對他人、政府、或銅像潑漆或丟鞋子。但你會對誰潑漆或你支持哪些潑漆行為,卻會顯示你是怎樣的人,以及你是否相信了不合理的價值推論方式。

圖為台港929大遊行現場,攝於9月29日,台北。 圖/歐新社
圖為台港929大遊行現場,攝於9月29日,台北。 圖/歐新社

為什麼「可以潑銅像,不可以潑何韻詩」會讓討論失焦?

在開始討論「譴責對何韻詩潑漆的人是不是雙重標準」之前,我想先讓討論更聚焦一點,先解釋一下為什麼拿蔣公銅像跟何韻詩來比較,會讓討論變得無意義。

理由很簡單,何韻詩是在潑漆現場的活人,蔣公銅像是已死之人的塑像,且因為過去建造蔣公銅像的人未必支持蔣中正的行政或政權。若將這兩個對象拿來對比,就會因各種脈絡的差異(如歷史因素等),進而影響後續討論。

如果要討論是否「雙重標準」,也許比蔣公銅像更精準的對比例子,是劉政鴻和馬英九。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2013年因大埔案而被抗議者陳為廷丟鞋子。前總統馬英九,則因過度親中、對財團過於寬鬆、經濟成長緩慢等等原因,2012至2013年多次被抗議群眾丟鞋(許多丟鞋皆未遂,但未遂對本文的分析不造成影響)。

所以,人民可以向馬英九丟鞋,或向何韻詩潑漆嗎?

我們可以將蔣公銅像代換為這兩位活著的人,討論譴責潑漆的人是否因為立場而出現「雙重標準」。這包含兩個問題:

  1. 人民可以對馬英九、劉政鴻丟鞋子嗎?如果可以,人民可以對何韻詩潑漆嗎?
  2. 譴責對何韻詩潑漆的人,如果支持對馬英九丟鞋子,除了根據所屬群體而改變態度以外,有沒有其他的合理可能?

第一個問題討論的是,政府是否有良好理由禁止這種抗議方式;第二個問題討論的則是,譴責潑漆者是否自我不一致。

丟鞋跟潑漆都無法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最多只會讓當事人難堪。也許有人會說,丟鞋與潑漆等方式是在刻意侮辱當事人。但這時候,我們必須進一步討論侮辱的效果何來。侮辱能夠產生效果,幾乎都必須成立在被侮辱的當事人之前做過的事情上。如果我沒做什麼事,而你對我吐口水丟鞋子潑漆,對我是不會有什麼侮辱效果的,大家只會覺得你莫名其妙。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要禁止這些行為,就意味著我們要限制罵人的範圍和方式,認為「某些行為不能罵」或「不能用某些方式罵人」。但前者會讓政府可以箝制人民思想,後者標準根本無從訂立。因此,雖然我國目前有公然侮辱罪,但我並不認為丟鞋或潑漆,都有夠好的理由可以支持該罪。我們也沒有夠好的理由,可以禁止人民對劉政鴻、馬英九丟鞋,或者對何韻詩潑漆。

圖為台港929大遊行現場,攝於9月29日,台北。 圖/歐新社
圖為台港929大遊行現場,攝於9月29日,台北。 圖/歐新社

支持對馬丟鞋,卻譴責對何潑漆,是否自我不一致?

如果有人支持對馬英九丟鞋,卻譴責對何韻詩潑漆,他是否自我不一致呢?

我相信的確有一些人是基於立場或所屬群體,而對兩件事展現出不同的態度。畢竟支持或反對這類抗議行為的情緒都是憤怒,而憤怒大都起源於群體意識。在憤怒與群體意識下,人們的確可能不會注意到自己的不一致。

但譴責這次潑漆者的人一定是這樣嗎?我認為未必。我們的確有自我一致的合理理由支持對劉政鴻或馬英九丟鞋子,同時譴責對何韻詩潑漆。而且甚至也有自我一致的理由,反對向馬英九丟鞋,且支持對何韻詩潑漆。

因為丟鞋潑漆都是抗議的手段,而抗議者想表達的意見並不相同。對劉政鴻或馬英九丟鞋子,是為了抗議政府和執政者侵犯人民的重大權利。而對何韻詩潑漆,是為了抗議港獨台獨,抗議破壞國家的形象或破壞社會秩序。

支持前面這種抗議卻反對後面這種抗議的人,認為保護人民的重大權利不受政府侵犯,比保護個人不受其他人侮辱更重要。而保護個人不受其他人侮辱,又比保護國家形象,國家權益和社會秩序更重要。這些人的價值排序是:

人民重大權利>個人不受侮辱的權利>國家(或重要官員)不受侮辱的權利

至於支持對何韻詩潑漆,卻反對向馬英九丟鞋子的人,他們的價值排序就相反:

國家(或重要官員)不受侮辱的權利>個人不受侮辱的權利>人民的重大權利

這兩種排序都是內在一致的。只是在數百年的現當代分析討論之後,人類發現找不到理由支持後面這種排序。

如今我們會說,國家法律或重要官員許多時候的確擁有權威,或值得人民尊重。但這些權威和權利的存在,是因為國家法律或官員的行政有助於人民的權利。當政府制定有害人民的法律或規定,就會喪失這種權威跟權利。

此時,人民就沒有遵守的義務,有時候甚至還有反抗與改革的義務。所以,應該不可能會出現「國家的權利」比「人民的重大權利」還重要的情況。更不要說「國家的形象」比「人民重大權利」還重要的情況了。

而且,如果我們注意到對馬英九和劉政鴻丟鞋的人,都是在抗議當時的政府侵害人民的重大權利;而香港反送中的抗議群眾,也是在反對政府侵害人民的重大權利,那麼會支持對馬丟鞋卻反對向何潑漆,就顯得更為一致。

國家的權利,基於人民的重大權利

由於種種原因,世界各地仍有許多人相信國家或領袖有某種神聖不容侵犯的莊嚴性。尤其在解嚴還不久的台灣,以及強調要「姓黨」的中國,民眾會有這種信念更不意外。但各種學科的知識進展都不斷告訴我們,這種莊嚴或精神性的價值沒有合理基礎。而且,當政府侵犯了人民的重大權利,就無法合理要求人民遵守規定。

因此,支持對馬丟鞋又反對向何潑漆?你未必雙重標準或自我不一致,很可能只是認為政府的權利必須奠基於人民;支持向何潑漆卻反對對馬丟鞋?你很可能只是相信了歷史遺留下來的錯誤東西。

圖為台港929大遊行現場,攝於9月29日,台北。 圖/美聯社
圖為台港929大遊行現場,攝於9月29日,台北。 圖/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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