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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拿法律當作教養無力的防火牆

圖/Du Truong (CC BY 2.0)
圖/Du Truong (CC BY 2.0)

今年一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其中包括新增號稱「3C條款」的法案:

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致有害身心健康。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也就是說,若兒童使用3C產品「超過合理時間」,那麼其父母或監護人最高可開罰五萬。原本我還以為會引起家長反彈聲浪,沒想到卻換來好評和掌聲,這下子家長跟孩子「談判」的時候可多了項利器:你小心別害我被罰,這樣做可是犯法的!

事實上,在現實生活中幾乎完全無法執行條款內容(誰來監督?誰來舉發?怎麼認定?),條款當中的「合理時間」更是模糊難辨:是半小時?兩小時?是單次使用時間還是以整日為累計單位?

或許應該更名為「安慰父母條款」,或是「父母自首條款」,管不了孩子的自願受罰,帶著孩子去警局,演一場真槍實彈的恐嚇劇碼。或許看到這裡你會莞爾一笑,這種事情還要國家來管,到底是嫌台灣不夠自由還是國家管太少?那麼再來想一想,關於那引起更大爭議的「刑法227條款」呢?

在同志大遊行中提出這個訴求無異地是自找麻煩,台灣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意識型態尚在拉扯,對同性世界有太多刻板印象和錯誤觀念之時,藉由這樣的公共事件和場域討論這件事,的確容易讓有心人士大作文章而模糊討論焦點。

提出者未必不知,但無奈的是同志大遊行幾乎是台灣討論各項性議題的唯一見光機會,不然還有什麼機會嗎?那麼在我們討論「刑法227條」之前,無論是人民民主陣線或是日日春,誰來提出這件事不會對事件本質有任何的改變,說穿了就是情感能不能接受而已。

關於法律層面的問題已有不少文章有精闢分析(為什麼用法律剝奪性自主權),廢止227並不會縱容或合理化刻意引誘、強迫未成年孩子性交的行為,那麼為什麼我們這麼害怕?

未成年孩子和「兒童」是有分別的。兒童的法律定義為12歲以下,與未成年人的生理與心智有極大差異,一味的拿低齡兒童作為反對廢除訴求的人,只能說恐懼已經將理智完全掩蓋,刻意忽略未成年人的討論,未滿十四歲的犯罪行為仍有刑法二百二十一條,以及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加重其刑責,而不是單靠227才能治罪。

即便聚焦在未成年人,舉出任何極端個案也沒有意義。未成年人族群中,絕對有成熟到可以討論人生哲理的,也有幼稚到無法思考只有衝動的,這些差異來自個別家庭的教養水準和人生養成,而不是來自於法律的壓抑與規範,如果我們希望「社會不要亂」,那麼應該討論的是教養問題,而不是「外包」責任給國家律法。

反對廢除的父母或許也可檢視心中是否有三大恐懼?

  1. 無法接受孩子想要「合意性交」的事實:

    的確,若我們從未和孩子進行過性教育,理所當然認為孩子「無責任能力」,但刑法條款裡的「合意」指的是意願能不能被辨認,而不是判別有沒有能力負責。

    簡單來說,你可以說孩子還不懂甚麼是真正的愛情、不懂愛情與性行為的關係,但是你無法否認孩子(而且是十幾歲的未成年人)有能力分辨什麼是自願的、甚麼是被迫的,他們的合意性行為恰好指出我們對孩子教育的貧乏。

  2. 無法放棄父母或監護人的「懲罰權利」:

    刑法227-1條款(俗稱兩小無猜條款)間接證明多數未成年人發展性關係可是情投意合,往往事後得知的父母惱羞成怒堅持提告,訴訟過程中不斷指責對方強迫誘拐,回到家對自己的孩子洗腦(你被誘拐都不知道),一方面發洩自己的羞愧和怒氣,一方面也覺得該討點東西回來順便給孩子個「教訓」。萬一廢除這條款,父母再也無法用「保護」掩蓋「懲罰」的事實,那麼對孩子還有任何約束能力嗎?

  3. 除了法律,不知道該怎麼阻止孩子過早的性行為:
  4. 當然也有早已失去與孩子對話能力的父母,只能訴諸外在規範不知所措。若是如此才更應認知,正處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在無有效溝通的狀態下,「禁止」只會增添禁忌感和神祕感,間接鼓勵偷嚐禁果。

    曾經也是孩子的我們,實在不應該忘記這點。

廢除227,是廢除成年人心中對性錯誤的認知和恐懼、是承認目前對孩子性教育失敗的第一步。我們要開放的不是性行為,而是對孩子談情、談愛、談性最後談幸福的對話空間。他山之石很多,提出教育辦法不難,就算學校教育一時難以跟進,身為家長的我們仍是與孩子談私密話題的最佳對象。

只要是人都一樣需要情感的慰藉和依賴,若我們給孩子的愛與關懷足夠多,那麼「對外索愛」的動機時間絕不會提早,否則哪來那麼多成年人也處理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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