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承龍抗爭的兩難 | 朱家安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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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龍抗爭的兩難

photo cedit:李承龍
photo cedit:李承龍

日前學生夜闖教育部抗議課綱調整,警方逮捕現場記者。台大副校長陳良基反對此舉,認為記者執行報導任務應受尊重。註1前議員李承龍不同意陳良基的說法,為了表達意見,他昨天闖進台大副校長辦公室,自稱是在實踐新聞自由。

有些人把這個事件解讀成一個有點笨的版本:「才譴責完學生闖教育部,藍營人士自己就闖副校長室」,用來攻擊藍營。然而,只要多看幾家媒體報導,很容易可以看出李承龍是在挑戰那些認為「基於新聞自由,記者有權利在教育部內採訪學生夜闖」的人,逼問他們是否願意堅持一貫標準,支持李承龍「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待在副校長室等待陳良基接受採訪」。

李承龍想要用行動來逼迫社會討論社運現場報導的原則,這應該是這個事件裡最有社會思辨價值的點,但是在目前我看到的報導裡,反而只有立場相應的中時明確指出。而民報自由則語帶揶揄,甚至以網友對李承龍的無理攻擊做結。若我們期待新聞整理出公共事件裡值得注意和思考的地方,民報和自由這次做得不夠好。

▎公共現場原則與新聞自由

在一般情況下,不管是教育部還是其他非開放地區,都不是你我有權硬闖的,不論我們是不是記者都一樣。在夜闖教育部的相關討論中,有種被一些人(包括我)接受的說法是:

公共現場原則

當抗爭、災難等值得公眾注意的事情發生,平時一般人無權進入的現場可能就會成為「公共事件現場」。在這種情況下,基於第四權,記者有權進入採訪。註2

根據這個原則,夜闖教育部的學生讓教育部的相關空間成為公共事件現場,這讓記者為了維護人們知的權利而有權進入採訪,只要記者秉持採訪工作的準則,不干預現場人士執行任務,警方不該干涉記者。在這種情況下,現場「成為公共事件現場」引發的相關責任,是由身為抗爭者的學生承擔,而不是由記者承擔。而記者的紀錄,不但讓大眾了解社會發生了什麼事,也將協助人們事後釐清現場諸方的責任。註3

然而,若你同意「公共現場原則」,李承龍的做法會陷入兩難。

▎李承龍的兩難

第一種難處是,如果李承龍是以記者身份行動(是的,李承龍並不是以報導為生,也沒有長期經營新聞工作,但我支持公民記者,所以我可以接受這種說法),那他無法說明台大副校長辦公室是因為什麼而成為「公共事件現場」。

根據「公共現場原則」,一個地方要成為公共事件現場,必須要有特定的原因,例如抗爭者闖入,這讓社會在事後能恰當究責:抗爭者的闖入製造了公共事件現場,讓記者可以進入本來無法進入的地方採訪而不需要被追究,但抗爭者必須為此負責。

比較恰當的理解或許是:李承龍是以抗爭者的身份參與,而扮演記者,只是他身為抗爭者想要凸顯某些人雙重標準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採訪」是一種類似行動劇的展演。

但即使是這樣,李承龍也會陷入第二種難處:身為抗爭者,李承龍並不享有記者會享有的新聞自由,他應該和一般抗爭者一樣,為抗爭帶來的政治和法律責任負責。(當然,他也可以像一般抗爭者一樣,吸引群眾意見援護,來製造壓力抵抗追訴,但如果他說「因為新聞自由,你不能處分我」,他說的會是錯的)

▎有其他解法嗎?

根據上述說法,如果李承龍是記者,那麼他執行報導的理由反而會缺乏正當性,無力提供他進入副校長室採訪的新聞自由;如果李承龍是抗爭者,那麼他理當應該比照其他抗爭者,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拿新聞自由來辯護。

或許有人會說:李承龍能不能主張自己在行動中身兼抗爭者和記者兩種身份?搞不好,他其實是在抗議下面這件事:

夜闖教育部事件中,那些自稱是記者的人,根本都是抗爭者。他們一面協助其他夥伴進行違法行為,一面阻礙警察執法,同時又以「新聞自由」為盾牌,抗議警察逮捕他們,簡直像吃了無敵星星,太不合理了。

比起「警察可以隨意逮捕抗爭現場的記者」,上面這個說法吐露的擔憂應該比較能令人接受。我想大家應該可以同意:即便「新聞自由」賦予了記者進入「公共事件現場」採訪的權利,該權利並沒有保障記者可以在現場妨礙警察執法而不被逮捕:「新聞自由」是保障記者執行報導任務用的,不是用來保障他們做其他事情。

然而,如果是這樣,李承龍的抗議好像就有點奇怪,因為根據目前可以找到的報導,陳良基並沒有主張「即便記者有協助抗爭,依然不該被逮捕」。如果我懷疑某些記者是抗爭者,因此支持警察比照抗爭者來處置他們,那我接下來應該是會想辦法找出證據證明這些記者真的有參與抗爭,而不是去向陳良基抗議。例如,若我們找到有人自稱記者,卻被拍到協助搬動家具擋住教育部辦公室的門,那就可以合理認為他有參與抗爭,在這種情況下,他就不能因為新聞自由的保護,而從相關刑責中逃脫。

或許有人會擔心,這樣一來,記者和抗爭者的區分將會變得很困難。然而,若現場情況足夠透明、受到保留的行動紀錄夠多,可以很大程度舒緩這個問題。考慮到這一點,逮捕記者、故意用身體和閃光手電筒妨礙拍攝之類的警方做法,都和我支持的方向背道而馳。

 

註1:

〈抓記者 台大副校長斥教部「非常可惡」〉蘋果日報。

註2:

這是一個粗略的原則,細節和諸多例外可能還需要劃分,例如若採訪工作會妨礙救災,我們可能會認為記者在災區實踐新聞自由的範圍應該被限縮。不過大致上秉持這種立場的人,是以大眾對於公眾事件「知的權利」,來和現場狀況涉及的其他權利權衡。

註3:

在這次爭論中,支持記者採訪權的人士,通常也認為警方應該受到記者監督,避免執法過當,但事實證明,記者的紀錄也會讓抗爭者的違法行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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