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性戀並非天生,那異性戀也不是:四個「你沒想到你自己」的謬誤
我這一週對同性婚姻討論有個新發現:這個議題底下的某些常見論證,其實只要簡單地把主角從同性戀換成異性戀,或者把同性婚姻換成異性婚姻,就會發現論證其實根本無法成立。
例如新北市五股禮拜堂的趙曉音牧師曾經在臉書上呼籲大家反對同性婚姻,因為:如果同性婚姻通過,我們繳的稅,就要被拿去負擔「同性婚姻公職人員逝世之後配偶的撫卹金」了。我不知道有沒有朋友提醒趙曉音,現在那些「異性婚姻公職人員逝世之後配偶的撫卹金」裡面,也混有同性戀公民繳的稅。趙曉音的說法,顯示她在意識上沒有真的對等看待同性戀,而且她不是唯一一個因此犯錯的人。
我認為這類錯誤不單單內含錯謬,也可能暗示歧視心態的存在:它們顯示人們可能對同性戀有某些無意識的差別待遇傾向,以致於不會想到要在思考同性戀議題時,把他們和「正常人」相提並論、比較。
以下讓我把這類「只要簡單地把主角從同性戀換成異性戀,或者把同性婚姻換成異性婚姻,就會發現它根本無法成立」的論證,稱為「『沒想到你自己』的論證」,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同志淫亂、多重性伴侶,所以不適合婚姻
有些人認為,同性戀比異性戀更看重性生活,並且擁有多重性伴侶的比例更高,因此不適合享有婚姻制度。對於這種說法,常見的回應有兩種:
- 同性戀事實上沒有比異性戀淫亂,也沒有比異性戀更容易有多重性伴侶。
- 「淫亂」和多重性伴侶本身不是道德上錯誤的事情,它們只是受到污名化。
在一定的擴充下,這兩種回應都有可能成功,不過在這裡我想要介紹第三種回應方式。
即便同性戀真的比異性戀淫亂、有更高比例有多重性伴侶,即便淫亂和多重性伴侶真的是道德上錯誤的事情,在這種情況底下,為什麼這些事實就可以構成理由去反對讓同性戀享有婚姻權?想想看這個問題:
假設淫亂和多重性伴侶都是道德瑕疵。如果異性戀(或者異性戀當中的某些族群,例如閩南人)平均而言跟(你想像中的)同性戀一樣淫亂,有多重性伴侶的比例一樣高,這會讓他們比原來更不適合享有婚姻權嗎?
應該不會吧!一個族群淫不淫亂,跟他們能否結婚,有什麼關係?尤其如果你是在性方面保守的人,可能反而更會強調:在這種情況下,異性戀才更需要享有結婚的機會,讓他們可以利用互相承諾的契約,來對抗那些「道德上不好的誘惑」。
「同志淫亂、多重性伴侶,所以不適合婚姻」就是一個「沒想到你自己」的論證。提出論證的人只想著同性戀因為一些問題而沒資格享有婚姻,卻沒想到以他的立場,也很可能認為婚姻的功能之一就是用來解決人類的「淫亂天性」帶來的那些問題。這種論證上「專注於其他族群,卻沒想到自己也可能有類似問題」的傾向,就可能代表當事人無意識地對自己討論的對象有些差別待遇。
▎同志吸毒、精神疾病的比例比較高,所以不適合婚姻
這個說法和同性戀「淫亂、多重性伴侶」的論點在某方面類似,原則上你當然可以爭論:
同性戀吸毒和精神疾病的比例,真的比異性戀高嗎?
不過你可能難以主張,吸毒(特別是成癮性極強、會高度影響生活的那些)和有精神疾病是好事情。然而這並不影響我們可以用處理上面那種論點的方式來處理它。
即使同性戀吸毒和有精神疾病的比例都比異性戀高,為什麼這些事實就可以構成理由去反對讓同性戀享有婚姻權?想想看這個問題:
比起其他「正常」的異性戀,吸毒的異性戀跟有精神疾病的異性戀會比較不該「享有婚姻權」嗎?
即使是在現在的臺灣,若你真的這樣主張,恐怕也會被指責是在歧視吸毒者和精神病患吧。更不用說有些專家可能會提醒你:家庭和伴侶的支持,也是對抗毒癮和精神狀況的好方法。當然,在審慎評估後,或許我們真的會判斷說,有一些用毒者和精神病患「不適合結婚」,但這種判斷總是必須依照個案討論,而且「不適合結婚」跟「不該擁有婚姻權」是兩碼子事。以此看來,即使事實上人人都有婚姻權,那些需要家人和伴侶陪伴的人,也比其他人更需要擁有婚姻權,而一個公平且有同情心的社會,有理由回應這些需求。
你當然不見得要同意上述說法,不過如果你同意的話,你應該也會認為在這裡整個論證的效果必須倒過來:如果同性戀吸毒和精神病的比例真的比異性戀高,這反而成為額外的理由,去支持同性戀應該享有婚姻權。
只要把原論證裡的「同性戀」代換成「異性戀」,任何人都可以很輕易藉由以上思路來發現該論證的問題。然而,為什麼還是有人秉持此說法來反對同性婚姻呢?或許這也顯示了大家在思慮時容易出現的差別待遇。
▎同志想要小孩,這不代表他們應該擁有小孩
問題是我們也可以說「異性戀想要小孩,這不代表他們應該擁有小孩」,而事實上也確實有很多異性戀可能不適合擁有小孩,例如蝙蝠俠的爸媽、連恩‧尼遜以及《稻中桌球社》裡的大部分角色1。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會說,我們在考慮領養制度時,應該考慮的是「被領養者的最佳利益」,而不是「領養者的最佳利益」。問題在於,某個領養案是否符合「被領養者的最佳利益」,通常需要針對個案考慮:由社會局或社會局委託的單位確認領養人的身份、個性、決心、育兒知識、經濟狀況等資格。在詳細檢驗之後,或許你可以斷言「讓某人領養某小孩」不符合該小孩的最佳利益。但是你很難斷言「讓某族群擁有『向社會局申請收養小孩』的權利」不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或許你質疑的是:若開放同性戀收養小孩,即便有社會局的檢驗機制,我們還是難以阻止不適任的同性戀申請者申請成功。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憑什麼有自信相信同一種檢驗機制能阻止異性戀申請者申請成功呢?
當然,關於同性伴侶是否該擁有領養小孩的權利,檯面上還有其他論點。不過至少就這裡提到的這種說法,我們還是可以看出「沒想到你自己」的思考傾向。
▎同性戀不是天生的
有些人認為,性傾向並不是天生且無法改變的特質,同性戀在性傾向上並非別無選擇,而我們不該給這些後天決定改變自己性傾向的人如此方便。
當然,你可以試著沿用龐雜的生物學和心理學文獻,論證同性戀在很大程度上是天生的。不過我在這裡想強調的是另一種反駁的可能性:
如果同性戀是後天的,那異性戀也是。
忽視這一點,本身就是一種「沒想到自己」的傾向表現。當然,或許會有人主張即使同性戀跟異性戀都是後天的,人依然有理由選擇變成異性戀,然而,這種論點背後的理由恐怕很難脫出以下兩種有問題的範圍:
如果可以選擇,人應該成為異性戀,因為同性戀在這個社會上是弱勢、受到欺凌。
在本節的脈絡裡,這個說法最終要支持的是「人不該享有和同性結婚的權利」,考慮到這一點,說話者本身就是「讓同性戀成為弱勢、受到欺凌」的原因之一。
如果可以選擇,人應該成為異性戀,因為同性戀不正常、不自然……
這是歧視言論。
以「同性戀不是天生的」來反對同性婚姻的人有可能會釐清說,這裡的「天生的特質」並不是指「無法改變的特質」,而是指「預設、一開始擁有的特質」。在這種意義下,「異性戀是天生的,而同性戀不是」確實在邏輯上有可能成立:
所有人類,一開始都是異性戀。除非經過一些轉變或「加工」,否則不會變成同性戀。因此,異性戀是天生的,而同性戀不是。
這種說法的結構是合理的,並且類似於:
所有人類,一開始都是能長頭髮的。除非經過一些轉變或「加工」,否則不會變成無法長頭髮。因此,人天生有頭髮,而不是天生禿頭。
然而,即便是在這種情況下,此說法依然有一些問題。「預設、一開始擁有的特質」並不見得是值得保留的特質。例如每個人在預設上都很無知,我們必須很努力去改變,才能擁有那些足以應付生活的知識,但你不會說「人天生無知,人應該保持這個特質」。因此,就算退一萬步去假定人類「預設上都是異性戀」,在沒有其他價值或道德前提為基礎的情況下,是推論不出「因此,人應該維持自己是異性戀」這樣的結論的。
怎樣的價值或道德前提可以協助推論出這個結論呢?你可以很容易想到:
- 同性戀在這個社會上是弱勢、受到欺凌。
- 同性戀不正常、不自然...
Well,恭喜回到上一段!
▎如果同性可以結婚?為什麼近親不行?
有些人擔心同性婚姻會在理論上滑坡到近親婚姻,這種人通常會要求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說明:如果同性可以結婚?為什麼近親不行?如果你有想到你自己,會發現這種問題其實沒有什麼道理,因為:
如果支持異性婚姻的理由不會導致我們支持近親婚姻,為什麼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會?這兩種理由不是只有在性別規定上面不一樣嗎?
傳統婚姻的支持者似乎認為「一男一女婚姻」是最乾淨的原則,稍微更動一下(例如允許男男、女女),就會滑坡到非常可怕的地方。但是,各位,滑坡一直都在啊。如果一個人可以支持「一男一女婚姻制度」而不支持父親跟女兒結婚,為什麼他不能在支持同性婚姻的情況下做一樣的事情?
就算硬要說,你不覺得應該這樣比較合理嗎:
- 一男一女婚姻 → 滑坡到父女婚姻、母子婚姻
- 同性婚姻 → 滑坡到母女婚姻、父子婚姻
你只想到同性婚姻會有奇怪後果,卻沒想到異性婚姻也會有奇怪後果,因為你沒想到你自己。
▎「沒想到你自己」的謬誤
本文蒐集五種因為「沒想到你自己」的思想傾向而犯的推論錯誤,希望大家注意兩件事情。
首先,我懷疑這種思想傾向的存在,跟歧視言論和歧視心態的存在有關連,因為它們往往都來自於對自己談論的族群不了解、不關切、不放在心上。對於愛滋並不了解、不關切,讓我們以為共用餐具就有受感染的危險。對不把同性戀族群放在心上,自然就不會在構思同性戀的種種問題的時候,想到自己也可能會有那些問題。〈大尾鱸鰻:沒惡意,就不是歧視嗎?〉這篇文章說明了我對歧視言論和心態的分析,也可一併參考。
再來,我相信在相關的議題討論上,隨時確認自己和其他人有沒有犯下「沒想到你自己」的謬誤,會是種有用的工具,可以讓我們更有效測試檯面上的論點是否有問題。
我們必須承認,並不是只有和自己立場不一樣的人會犯這種錯誤,只要我們談論的是自己不了解的族群或事務,就有可能會犯這種錯誤。在某種程度上,我相信這種錯誤更常出於忽視或無知,而非出於惡意,對於這種犯錯方式有所認知,我相信,也能幫助我們進行更有效率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