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廷/服從權威就是放棄理性嗎?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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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廷/服從權威就是放棄理性嗎?

圖/沃草烙哲學
圖/沃草烙哲學

有種說法認為,服從權威不合理也不理性:當我讓權威的指令指導自己,其實就是把自己的思考給外包出去,沒有親自衡量各種理由後再行動。然而,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服從權威並且不以為意:我們遵守交通警察的指示過馬路、遵守法律不在公共場所吸菸。如果上述的說法都正確,似乎代表我們時常不理性不正當 地將自己委身權威的指令之下。這樣聽起來似乎很弔詭。

▎理由與權威:什麼是理由呢?

為了緩解上述困境,牛津大學的法哲學家拉茲1(Joseph Raz)試圖帶領我們對權威的特性進行考察。拉茲認為,只要理解權威的特性,那麼我們就不會覺得這麼弔詭。

對拉茲來說,要了解什麼是權威,必須了解什麼是理由。在拉茲眼裡的理由,某程度上跟一般人的理解相去不遠,例如,理由可以用來賦予行為合理性,讓行為在別人看來「不奇怪」。為什麼不該在室內聚會抽菸?理由是「維護參加者的健康」。理由另一值得注意的特色,是彼此之間會衝突:你可能會發現有其他理由支持你在聚會抽菸,例如「和朋友聯絡感情」。

理由互相衝突了,該怎麼辦?以上述例子來說,在臺灣不成問題,因為《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列舉了很多禁止吸菸的地點,而當我與朋友的聚會落在這些地點當中時,故事的發展就可能會是這樣:

A:「抽個煙開心一下吧!」

B:「不行,法律規定這裡不能抽菸」

拉茲認為,在這裡有兩件事情值得注意:

  1. 《菸害防制法》並沒有直接指出不吸菸的好處,換句話說,它並不是藉由提出不吸煙的好處,來介入你是否抽菸的判斷。
  2. 在我們討論的例子裡,《菸害防制法》的作用在於——排除掉「和朋友聯絡感情」這個支持抽菸的理由。

在這種情況下,菸害防制法讓人不用天人交戰般地在「增進友誼」和「維護健康」間做衡量,因為此法直接排除了「增進友誼」這個理由。以上述情境為例, 拉茲把「維護參加者的健康(所以不該吸煙)」和「和朋友聯絡感情(所以該吸煙)」的理由叫做一階理由(first-order reason),而法律給予的那個可以排除「和朋友聯絡感情」的理由,則是二階理由(second-order reason):關於一階理由的理由。

以上述例子來說,拉茲認為權威是種「改變理由的能力」,權威的特性就是去排除或是去保護某些理由。前面說過,有些人認為服從權威的指令行事不理性,甚至會損害自主性。但當我們以理由層面來理解權威,服從權威看起來其實沒那麼糟: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依然是依循二階理由行動。如此一來,一般常見的批評就可以獲得紓解。

▎權威是你的小幫手:服務性的權威

但是,權威的指令作為二階理由,為什麼合理呢?對於行動者而言,一階理由的合理性較不會受到質疑,因為一階理由就是直接針對行動提出支持或反對的理由,它直接指出好處或價值何在、直接討論這項行動合理與否。但是,權威所具有的二階理由是針對理由的理由,它並不直接指明與行動之間的關聯性,沒有指出行動的好處與價值,那人們為什麼需要它呢?

權威排除人們原本的行事理由是如何獲得合理性?一個可能的答案是,因為這些理由是被權威所考量過的:權威並不能「半分鐘」般隨意地做出判斷,它的判斷是要根據那些行動中原本就可對於行動給予支持的理由。拉茲把這個想法稱為「依賴命題」(the dependence thesis)。

如果一個人要決定自己要不要在參加派對時吸菸,他需要考量很多理由,如之前提到的維護健康、增進友誼的需求等等。若立法機關要對此進行限制的話,一樣必須詳盡地事先考量各種吸煙與不吸煙的理由,並做出合理的判斷(理論上啦!)。如此一來,當權威要求人們在此不應吸菸,它所做的決定本身其實 就是建立在一般人在那些情境裡會有的理由:權威的判斷,是權威「先替人想過」的結果,而不是毫無關係隨意增添的指令。

此外,拉茲指出,權威的判斷之所以能獲得合理性,不但必須和人本來就擁有的理由有關;而且,比起人們自己去做判斷,按著權威的指令而行動必須要比較好。比較好?好在哪裡呢?

拉茲說,合理的權威要幫助人們可以更好地去實現原本的理由,換言之,人們更能夠去做那些他真的有理由要做的事:這說法稱為「通常證立命題」(the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以過馬路為例,為什麼照著交通警察的指示過馬路會比自己判斷合理呢?在這些狀況繁忙的路口,我們都盼望能夠平安便捷過馬路,但因為每個人都這麼想,可能路口就卡住了。我們都很想快速通過,但不知道其他人這時會不會衝出來撞到我們。這時若有交通警察進行協調,讓他代替大家決定該怎麼過馬路,他可以一一指示大家何時通過,我們就不需要僵持在路口、也不需要擔心被撞到了。照著交通警察的指示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做到原本該做的事——平安便捷過馬路。

讓我們總結一下吧!權威指令作為一種理由,是二階理由,而它之所以合理的條件有二:根據依賴命題,權威的判斷本身不能隨隨便便亂做,要在人們原本的行動理由中進行衡量;依據通常證立命題,權威的這個判斷之所以合理,是因為它可以讓人們更好地去做到自己該做的事。這兩個命題合稱為「服務性的權威觀」 (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而一旦接受服務性權威觀的看法,那麼就很自然地就也會接受權威所具有的阻斷特性——如果權威的判斷真的比較好,那麼讓權威排除原本的判斷就很合理。

拉茲說,權威要能有合理基礎,是因為權威做好服務性權威的角色;它雖會排除某些人們的行動理由,但它並不是反理性。合理的權威做為某種工具或中介,幫助人們更佳地達成原本所要達到的善或是目的(telos)。

▎權威、法律與規定派

在本文結束前,我想到一個我個人(或本專欄)可能被質疑或攻擊的點。在我之前的文章中,我提過有種「規定派」過分強調某些規定的合理性, 他們並以此指陳長髮男警葉繼元的行動不合理。在看完這篇文章後,人們可能覺得我翻臉比翻書還快,好像過了某個神奇的分水嶺後就突然轉變立場了。規定派或許 能反過來利用本文的論點獲得支持,主張:「《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是一權威頒布的指令,而權威如前文所說有合理基礎,所以攻擊葉繼元的主張自然合理。」

我的簡短回應是,首先,按拉茲的看法,權威的合理性繫於服務性權威觀,服務性權威觀的其中一項基礎是依賴命題:即權威對原本的行動理由有做考量。 《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發函於民國92年,之後未曾修正,而《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性別氣質之尊重」認真加以考量並進行相關修正是民國 97年;換言之,它在制定時可能未能將此理由放入考量,而之後也未能透過修正的機會去仔細衡量它。一個權威未曾考量的理由,即不在原本權威所排除的範圍中,並可對權威原本的指令進行挑戰,要求被放入其中重新進行思考與衡量。權威的指令並不當然是鐵板一塊,是可被推翻的。其次,即使承認《警察人員儀容禮節及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是合理權威的指令,但它本身也遭逢到其他權威指令的抗衡,即葉繼元與其支持者所主張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憲法》;而如何看待這些權威 指令的衝突並給予正確的排序,是規定派可能未仔細考慮的,規定派在此過分放大了單一權威指令。

當然,拉茲涉及法律與權威的理論還有很多更複雜的討論,甚而也牽涉到了我們是否有一般性的義務遵守法律等問題。但這些都是另一個故事了,未來有機會再跟大家分享吧。

▎REFERENCES

  1. Joseph Raz(1979)Authorit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 Joseph Raz(1985)Authority Law and Morality, The Monist 68 (3):295-324.
  3. Joseph Raz(1986)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4. Joseph Raz(1999)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 Joseph Raz(2009)The Problem of Authority: Revisiting the Service Conception,in Between Authority and Interpretation: 126-165.
  6. 王鵬翔(2008)〈規則是法律推理的排它性理由嗎?〉,收於王鵬翔主編,「2008法律思想與社會變遷」,台北: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出版,頁345-386。

 

[1].

事實上,拉茲教授目前已自牛津大學退休,轉到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任教。但由於拉茲在法哲學領域之重要概念大多是在牛津大學就學與任教時提出也以此聞名於世,並由牛津大學給予專門職位「法哲學教授」。故我仍如此稱之。

 


 

  • 作者為台大法研所學生。
  • 我在寫作本文期間,承蒙沃草烙哲學社群的協助,提供許多寫作上的建議,非常感謝。
  • 我對於拉茲的理解,非常受益於台大法研所博士班,即將負笈德國的王贊榮學長的討論與啟迪。非常感謝學長開啟了我對於英美法理學的視野和認識。然而一切文責仍由作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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