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至浩/愛是什麼?愛是一種情感嗎?
愛(love)和情感(emotion)存在緊密的關係。愛一個人的時候,會在乎對方是否開心,做任何決定時一併考量對方的福祉,並且感到幸福。一種對於這些現象最常見的刻劃就是情感。愛的這些現象,就和對於某些事情開心、難過、驚喜、憤怒等等的情感現象類似。因此,我們容易認為「愛是一種情感」。
不過真的是這樣嗎?雖然陶喆有一首歌叫作愛很簡單,但愛其實沒那麼簡單。這篇文章試圖以哲學家匹斯梅利(Arina Pismenny)和普林斯(Jesse Prinz)的主張為本,論證「愛不是一種情感」,挑戰常見的預設。
要暸解愛是不是一種情感,首先要知道愛和情感分別是什麼。以下,我首先列出愛的特徵,接著介紹不同的情感理論,並把愛的特徵拿來對比,最後得出「愛不是一種情感」的結論。
愛的特徵
哲學家匹斯梅利和普林斯整理出四個愛的特徵。
- 愛可以被感受到。
陷入熱戀的情人可能見到對方的舉手投足就為之傾倒,相處的甜蜜感更是無法言喻,愛的感覺非常強烈。不過,這並不表示時時刻刻都能感受到愛。例如:一對老夫老妻已共度許多日子,所以即使想到伴侶,也可能不會有愛的感覺,可是這並不代表不愛了,也許再仔細思考這段關係或過去的回憶,便會再喚起愛的感覺。因此,這裡指的是愛有被感受到的傾向(disposition),而不是有愛就必然有愛的感覺。 - 愛的感覺有程度性,而且是落在一個從快樂到不快樂的光譜上。
愛可以讓人感受到狂喜,也可以讓人感受到絕望;因為和伴侶一起完成夢想而感到開心是一種愛的感覺,因為伴侶在事業或課業上受挫而感到傷心,也是一種愛的感覺。 - 愛有具體的對象。
如果你愛,一定是愛某個人或東西。當然,你愛的對象可能不愛你,但你不可能愛卻沒對象。 - 人無法控制自己要愛還是不要愛。
我們可以主動上網認識新朋友或出門參加聯誼,但愛或不愛卻由不得自己,很多時候一個符合自己描述的對象出現了,但沒有感覺就是沒有感覺;相反的,若已經愛上一個人,即便知道無法挽回對方而試圖抽身,卻仍然愛著。
認識了愛的特徵之後,我們先看看有哪些情感理論,再用這些愛的特徵和情感理論做對比,確認愛的特徵是否和情感理論對情感的刻劃相同。
目前哲學界有幾類情感理論試圖捕捉情感的本質,但還沒有出現主流的看法,所以我僅列出兩類情感理論做為對比:判斷理論、身體知覺理論。
判斷理論:情感是一種判斷(judgment)
判斷理論又被稱為認知評價理論,主張情感就是對於某個事態的評價判斷。例如:阿田看到有隻張牙裂嘴的大狗向他狂奔,於是感到害怕。
判斷理論的支持者認為,這個例子裡,當我們說阿田有害怕的情感,意思就是說,阿田做出了「狗有危險性」的判斷。值得注意的是,阿田害怕的並不是那隻狗,而是狗展現出的危險性,由「張牙裂嘴」和「狂奔而來」展現出的危險性才是「可怕的」,如果這隻狗懶洋洋地趴在路上睡覺,那麼阿田就不會害怕。對判斷理論的支持者來說,任何一種情感都有對應的形式對象(formal object):害怕對應到可怕的、開心對應到令人開心的、憎恨對應到可憎的等等。
判斷理論的優勢之一是,它可以清楚顯示情感的對象。我們知道阿田害怕的是狗,而不是路邊的石頭,是因為阿田做的判斷是「那隻狗有危險性」而不是「那顆石頭有危險性」。
判斷理論的另一優勢,在於判斷有「內容」,因此它可以允許情感有內容。如果把情感純粹視為感覺和生理反應,那麼回到怕狗的例子,我們即便知道阿田有害怕的感覺和生理反應,卻無法得知他在怕什麼。這是因為那些經驗、感覺沒有被概念化,而無法做為評價情感的判斷依據。
愛符合判斷理論的描述嗎?
如果愛符合判斷理論指出的那些情感特徵,那麼我們或許可以說:
- 愛就是對於某個對象的評價判斷。
- 此評價判斷的內容是:該對象是「可愛的(loveable)」(也就是愛的形式對象)。
- 這個可愛的性質是由該對象所擁有的某些特徵構成。
換句話說,當愛一個人時,我們判斷對方有某些特徵非常可愛,而且這些特徵構成了愛的理由。
可是這個說法可能會遇到麻煩。
匹斯梅利和普林斯分析,如果我們判斷某個人擁有特定一組特徵,因而有可愛的性質,那麼我們應該也會去愛那些符合這組特徵的其它對象,可是我們並不是如此。舉例來說:瑪麗判斷有幽默、獨立、會讀哲學這三個特質的人是可愛的,所以依照判斷理論,瑪麗也應該愛所有滿足這三個條件的人,但顯然這並不會發生。
我們在前面有提到,愛的特徵之一就是愛與不愛不在控制之中,所以即使你判斷一個人可愛,你也不必然真的會愛上他;即使你判斷一個人不可愛,依然有可能不受控地繼續愛他。更何況,多半時候我們說不出到底愛或不愛對方什麼。這不禁讓我們懷疑,判斷理論有幾分能運用在「愛」上。
有人可能覺得問題出在判斷理論本身對情感的捕捉不夠完整,所以愛才無法順利被歸入情感。例如有人認為,判斷理論忽略了情感的感覺(experience)。判斷理論主張情感是對某個事態的評價判斷,這個說法不蘊涵情感必然伴隨感覺,但是不論是情感或愛,我們都會強調經歷其間的感覺,所以接下來轉向與感覺相關的情感理論,看看是否能找到出路。
身體知覺理論:情感是一種身體知覺(Bodily Perception)
為了避免上述判斷理論遇到的難題,哲學家詹姆士(William James)和朗格(Carl Lange)提出了身體知覺理論,採用不同的進路。身體知覺理論主張情感就是對於某個對象的身體知覺,當遇到某件事情時,身體會產生對應的反應,我們對於這些反應的知覺或感覺就是情感。
延用前面怕狗的例子,當張牙裂嘴的大狗向阿田狂奔而來,阿田感到害怕。根據身體知覺理論,阿田的害怕就是「對於『心跳加速、肌肉緊繃等生理現象』的知覺」,所以也許阿田還沒來得及做出任何判斷,見到這樣的事情就有了害怕的感覺。其它的情感也是如此,見到開心的事情而有了對於開心的身體知覺,聽到難過的消息而有了對於難過的身體知覺等等。
愛符合身體知覺理論的描述嗎?
如果愛也是一種情感,那愛就是對於某一個對象有對應的身體知覺。所以根據身體知覺理論,當我們說愛一個人的時候,就是在說我們對於這個人有愛的身體知覺;反之,當我們對這個人沒有愛的身體知覺時,我們就不愛這個人。這樣看來,似乎身體知覺理論比判斷理論更掌握到愛的本質,畢竟愛是這麼不可言喻的東西,只能用感覺來形容。
但其實事情並沒有那麼順利。
試著追問:愛的身體知覺是什麼?有人可能覺得「臉紅心跳、神暈目眩等」就是愛的身體知覺,不過愛的身體知覺並不僅此一種,因為愛的特徵之一是愛的感覺具有程度性,可以落在快樂到不快樂的區間之內,甚至愛只是一種傾向,有可能不伴隨任何感覺。舉例來說:
- 期期與女友剛交往時,期期能和女友見到面總是有「臉紅心跳、神暈目眩等」身體知覺。
- 不久後彼此分隔兩地埋首工作,還吵了一架,因此期期有「牽腸掛肚、胸悶心痛等」身體知覺。
- 數十年後他們變成老夫老妻,期期下班回家想到要幫妻子買個便當,這樣平凡的想法沒有引起任何特別的身體知覺。
在這個例子中,期期在123時的身體知覺截然不同,但我們都會認為都是愛的表現,所以愛似乎不是對應到特定一個身體知覺,而是對應到廣泛的一群。
然而,如果愛的身體知覺能有這樣程度的變動,那麼我們就很難說愛是一種情感。因為情感對應到的身體知覺通常被限定在特定範圍。回到阿田和狗的例子,阿田對大狗的害怕感覺固然可以從「超害怕」到「有點害怕」,但不能是「不害怕」或是「非常開心」,否則就很難算是害怕。但是,愛卻可以從快樂到不快樂,甚至是毫無感覺。顯然,即使是身體知覺理論也無法成功捕捉到愛的特徵。
因此,如果情感是身體知覺,那麼愛就不是一種情感。
如果愛不是一種情感,還有可能是什麼?
哲學上常見的兩種情感理論,都難以捕捉愛,那愛到底是什麼?
有哲學家認為愛是一種結合(union),在形上學上或譬喻上地合而為一、組成新的個體,並以此為前提考量福祉而行動。也有哲學家認為愛是一種強烈關切(robust concern),法蘭克福(Harry Frankfurt)就主張愛是強烈關切,而既非情意(affection)也非認知(cognition)。匹斯梅利和普林斯則認為愛是症候群(syndrome),由情感、想法、行為等組成錯綜複雜的模式,並依據不同狀況會展現出迥異的結果。
不過我們也不一定要立刻放棄愛是一種情感的立場,史檻蘭提諾(Andrea Scanrantino)就主張情感不能化約到判斷和知覺,而是一種特殊的行為程序(behavioral program),每個情感都對應到一組特定的行為。也許採取這個情感理論有助於把愛歸類到情感之中。
結論
雖然愛與情感經常在生活、音樂、小說裡出現,有很緊密的關係,兩者都是如此感性而美好,我們也能常常談論和感受,可是卻不一定能說出愛和情感是什麼。
於是哲學家試圖破壞朦朧而模糊不清的浪漫,用很不浪漫的方式描繪愛的特徵,並提供情感理論,指出愛與情感之間的差異,讓我們更準確地認識的愛和情感的內涵及關係。
REFERENCE
- Arina Pismenny and Jesse Prinz 2017. “Is Love an Emotion? ” 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Philosophy of Love, edited by Christopher Grau and Aaron Smuts. Oxford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