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台灣獼猴不能被私人飼養與寵物化?
台北市動保處最近接獲一個案件,一名男子由鄰居處獲得一隻已經被飼養三年的保育類動物台灣獼猴,而這隻獼猴又被該名男子飼養三個月以後因民眾檢舉而被台北市動保處收容暫養(並非媒體所宣稱的「沒入」)。原本只是一個單純的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案件,卻因為聯合報一篇媒體報導而引起野生動物保育與動物福利方面社群的廣泛討論。
聯合報該報導以相當多愁善感又感性的口吻提到猴子與飼主之間的關係,把雙方直接稱為「父女」,以細膩的文采描述人猴分開時的反應,再拿過去曾經發生的類似案件來指責執法者的冷漠,插入獼猴收容可能產生的問題,最後再來個溫情喊話,希望執法者可以讓猴子回到「主人」身邊。
我非常能夠理解寫出這種觀點的心情,也就是「以愛為名、以人的情感需求為前提,卻以動物的福利為說詞」。但若以此種脈絡對野生動物保育事務提供「建言」,事實上是本末倒置的,無助於未來有關野保與動保業務的進展。
猴子那麼可愛為什麼不能被當成寵物?
同伴動物(companion animals)或寵物(pets)意指任何可能因為外型或行為討喜而成進入人類生活相伴的動物。在過去會被當成寵物的動物並不多,只有數十種因為人類長期馴化(domestication)而改變了行為與形態的動物,例如部份品系的貓狗鼠兔、金絲雀、迷你馬之類的物種,被認為是只能在人類圈養環境下受到照料而存活。但是因為寵物或展演需求而形成的野生動物貿易,擴大了動物被蒐羅與獵捕的種類與地理範圍。這些沒有馴化歷史,而且與現代人類社會沒有淵源的野生動物,就因為缺乏管控的商業、保育與動保政策而脫離原來的棲息地,被囚禁在都市中。
猴子的確可愛,但為什麼牠不應該被當成寵物?原因很多:
- 首先,牠們是社會性動物,不應該被單獨圈養,失去與原族群間的社會聯結。人類本身就是社會性動物,我們能接受一個小孩被長期隔離在狗籠中無法與其它人類接觸嗎?
- 靈長類動物之間的共通傳染病原極多,例如疱疹B病毒。就公共衛生與疾病控管的角度來說,都不應該私自圈養。
- 非人類靈長類動物的智能極高,若在不良的環境中圈養很容易產生刻板行為與其它心理疾病。也就是說,就算飼主再怎麼有愛,一般住在都市環境中的人是不可能為一種高度智能與複雜需求的動物提供合格籠舍的。
- 更重要的是,猴子必然會長大,會發情,無法藉由「只餵水果而不吃肉」來調控天生的行為。若因飼主那「吃素可轉性」的信念反而危害了猴子的健康,因為以為有愛而害之,反而會衍生更多的動物福利問題。
此外,猴子的學習能力很好,當然能夠發展出以食物做為獎賞基礎的互動行為。大大的眼睛和毛毛的身體也非常可愛討喜,但是難道是只要可愛討喜,又能與人類互動的動物就應該被私自圈養?
如果今天新聞事件的主角換成一隻會翻白眼又不是那麼親人的猴子,或是不受一般媒體喜愛的動物(例如一隻巨蜥或網紋蟒),無法配合產生媒體所期待的生離死別畫面,請問還會有人為其說項嗎?如果沒有,是否就坐實了動物福利或野生動物保育的先決條件是「主觀認定的可愛」而且有雙重標準?
猴子不可被當成寵物的法律基礎
相信大多數民眾都會同意,靈長類動物的智能都不差,在適當的互動與訓練下,非人類的靈長類動物(non-human primates,簡稱NHPs)都有可能可以和人類有一些互動。因此無論是在非洲、南美或東南亞的叢林部落中,都有少數的小型靈類動物會被當成寵物。除此之外,在19世紀西方的動物園概念興起之後,圈養靈長類動物作為觀賞或科學用途也成為一種常見的現象。
然而當非人類靈長類的保育與動物福利議題開始受到關注,並開始在法律與行政體系上受到重視以後,非人靈長類的圈養與持有就成為一個非常複雜的議題。以美國來說,自1975年起就禁止任何以寵物圈養為目的的非人靈長類動物交易。更別說在《華盛頓公約》的附錄中,除了附錄一(Appendix I)所列靈長類物種的商業利用與交易是被完全禁止之外,所有其它非人靈長類動物都屬於附錄二的管制範圍。也就是說,除非是科學研究、教育與保育目的,任何非人靈長類動物的利用,包含毛皮、食用、或寵物用途,在目前都是不被國際上所認可的行為。
根據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非經同意,依法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就算台灣獼猴早在2008年7月時已經由「珍貴稀有類」調降為「其它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牠仍然是保育類動物,依法不得被私人圈養作為寵物。
就算在日本這種野生動物貿易大國,獼猴也屬於《動物愛護管理法》中,若非經許可也不具備合格設施的情況下不得持有與飼養的「特定動物」。
獼猴若被裁定收容會怎麼樣?
在媒體的說法中指出,如果這隻獼猴被裁定收容,就可能會因此進入收容中心。以目前收容中心猴滿為患的情況來看,這隻猴子有可能「會被攻擊得遍體鱗傷,甚而致死;即使倖存,也可能不斷受到強勢個體的威嚇霸凌。即使收容中心願意為牠騰出狹小的空間獨居,也不會再有如原主人般寵愛呵護。」
目前在農委會所委託的所有野生動物收容中心之中,只有屏科大能夠提供台灣獼猴的收容。雖然猴滿為患的確是事實,但真如記者所推測的,「新進猴子可能會被打死嗎」?
事實上,收容中心的猴子通常有兩種,一種是因為被獸夾夾傷而被送醫救治難以重返山林的個體,還有因為被通報造成農損而被移除的,四肢健全的「問題猴」。在收容的程序上,新到的猴子不可能直接與原猴群接觸,必然會有一個觀察期。而圈養猴子的位階都與年齡還有先來後到有關,猴子之間也可能經常爭吵打架,但是這些都屬於正常行為,因為台灣獼猴的野生族群即使在野外一樣會經常打架。但是獼猴本身甚少因為這樣的個體爭鬥而死亡。因此媒體在這部份的推測實屬多慮。
更何況,牠是野生動物,為什麼需要被當成寵物般寵愛呵護?
有人可能會問:「為什麼不能放掉就好」?這就是問題所在。野生動物的野放程序相當複雜。如果是現地被捕獲,在檢查傷勢後就原地野放是最簡單的狀況。但如果是因為盜獵或私自飼養而被發現,那麼野放的前提除了動物本身要健康、有野外生存的可能,然後該動物在台灣的族群遺傳結構還要是已知的,這樣才有可能選擇合適的地點進行野放的,以確保野放沒有干擾到長時間以來演化出來的遺傳分化。
以這個案例來說,猴子從小就已經在人工環境下長大,失去和野地的連結,就算知道原本從那裏被抓來,也不可能被原族群接納,就只能被收容到老死,這是野生動物不當被私人圈養所造成的悲哀,但不應該是媒體眼中那種過度擬人化的生離死別,因為那種情緒的基礎是把猴子當成可被寵物化的動物。
不知情而觸法是誰的責任?
還記得藝人劉雪華曾經非法飼養一隻被取名為「丫丫」的紅毛猩猩,後來因為無法飼養贈與友人後死亡的事件嗎?當年紅毛猩猩的走私極為猖獗,要在台灣買到那些殺死母親與砍伐雨林所得到的小紅毛猩猩並非難事。當年劉雪華的紅毛猩猩被查獲時她也曾傷心地認為「牠還那麼小如何獨自生活」。在該案件中,劉雪華也並非主動訂購保育類動物,但這種需要寵物陪伴的需求的確就是促成動物瀕危與動物福利受損的原因之一。
媒體在評論這個事件時認為「該男並非野生動物商業捕捉/貿易結構成員,只是單純寵物飼養者,且都是因不知情而觸法。」然而野生動物保育法早在1994年就公告實施,而且算是近年10年來見報率相當高的法令。如果一位才40出頭的民眾不知道有野生動物保育法這麼一回事,究竟是要怪主管單位宣導不力?還是民眾自己錯失與法令的連結?如果現在有民眾經營非法宮廟在山上大收香油錢,以神佛托夢之名要求就地合法,並且認為主管單位切斷他與神明的溝通,也自認為從沒聽過森林法、水保法、都計法,請問媒體會指責主管單位冷血,不顧民間信仰需求嗎?
飼養獼猴的民眾的確沒有惡意,真心喜愛猴子,也不是野生動物非法貿易的主謀,但是不要忘了「沒有需求就沒有捕捉」。所謂的寵物商機本身就服務了都會中許多寂寞的人心,但是一個人是否寂寞與其是否單身、經濟狀況如何、是否一定要一隻猴子相伴,根本就沒有相關性。如果把當事人的故事這樣呈現出來,來合理化飼養獼猴的舉措,甚至要求主管單位不依法裁決,那麼過往許多違法飼養保育類動物的案件又該如何處理?難道其它人都是活該被罰?只因為沒有動人的畫面與故事?
如果這隻獼猴真的被裁定收容,主管單位其實可以顧及原飼主的心情,邀請其參訪收容中心,讓他能夠知道猴子到了收容中心,與其它同種個體互動,會遠比關在一個大狗籠中只吃水果來得好。也能夠讓他瞭解到猴子的飲食不能只有水果,還需要很多動物性蛋白質。這個事件也對社會大眾來說,也應該是一個很好的機會教育,讓大家知道,為了解決人的寂寞,對寵物的需求,野生動物與政府的行政體系所需要付出的代價是什麼。
至於媒體,我只能說,關切動物福利和野生動物保育真的很好,但是感性是個兩面刃,它讓我們對動物有同理心,有憐憫心,但是也很容易讓我們在過度擬人的狀況下,忽視野生動物真正的需求,而把人的情感需求凌駕於動物福利之上,卻自認為那是一種關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