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狩獵議題聚焦族裔,應通盤檢討的是台灣缺乏環境永續的共識
4月14日忽然通過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訂條文中,與原住民特別相關的修訂條文為:
第十九條第七款:使用獸鋏。但排除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如吊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或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傳統獵具。
行政院所提版本並未排除原住民族使用的傳統獵具,也未提及獵具型式認定必須會同原住民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之一: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所提版本則未加入「非營利自用」字眼。
關切原住民狩獵與現代國家體制衝突的讀者應當知道,這絕對不是現在才出現的議題。如果有任何團體或政治人物,打算使用這次草率修法的爭議企圖引導大眾輿論,再讓原民狩獵議題回到起點,都是非常不道德的。
撇開荷治與清治時期的台灣漢人、平埔族群與山地原住民的關係,1895年開啟的日治時期早就已經動搖了山地原住民的傳統領域、經濟活動模式,以及與自然環境之間的關係。在台灣總督府的「十年理蕃政策」中,有為數不少的原住民部落被迫遷離原來的祖居地、與族群的關係也被挑撥對立以致於傳統領域丕變。而當年日本殖民政府對原住民進行的「教化」,或迫使部份族群採取農耕生活,而這些都已經動搖了原住民對自身文化的認同與榮耀感。更重要的是,殖民政府的作為是將所有自然資源納入國家掌控與管理的起點。因此在戰後接收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使用國民黨於中國大陸時期所設置的,很老舊的《森林法》與《狩獵法》來延續台灣總督府對自然資源的掌控時,自然會加劇與原住民傳統文化的衝突。
漢人的大量上山產生許多原漢混雜地區又始於1950年代將山地平地化,以其各項基礎建設工程引入大量的榮民。所以在那個根本沒有文化與保育概念的年代,退輔會的森林開發處、榮民工程處、過去的林務局,以及接收部份台灣總督府在森林資源方面業務的林業試驗所,再加上經濟部的礦業與水利單位,就成為山區資源的掌控者。尤其是當1972年的「禁獵令」與《國家公園法》、1982年的《文化資產保存法》與1989年的《野生動物保育法》頒布以後,原本在日治時期還不算被嚴重干擾與禁止的狩獵文化則直接被視為非法行為。這也是為什麼在原住民復興、山地自治、還我土地運動等議題的帶領下,原民的狩獵權總是成為最敏感也最難解決的議題。
原住民狩獵議題從以前到現在真的一點前進也沒有嗎?雖然在過程中有諸多的困難,就算是現在也還有非常多的障礙,然而在這次的爭議中我看到太多的討論都是基於情感澎湃的訴求與誤解。有些文青總是喜歡使用「原住民具有山林智慧也是自然資源最好的守護者」來馳援所有的訴求。有時候我們也會見到許多援引國外的案例來支援狩獵的開放。但是我們在支持原住民權益與文化復興的同時,必然要面對許多現實問題,而這些現實的問題絕對不能以浪漫的情懷、缺乏配套的訴求與修法來解決。
一、狩獵行為是否只出現在原住民族?
顯然不是。不管是過去或現在,就算是漢人,甚至是近期移居台灣的新住民,都有直接到野地利用生物資源的習性。要不然在海邊釣魚的人釣的不是野生動物嗎?以往恆春半島烤伯勞煮灰面鷲不是野生動物嗎?荷蘭人夥同漢人與原住民獵捕梅花鹿出口鹿皮都不是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嗎?恆春社頂地區有人撿食蛇龜走私到中國算不算利用?嘉義鹿草吃三杯田鼠不算狩獵嗎?行腳節目找一個達人去挖野蜂巢不是狩獵嗎?都是。任何利用野生動物資源,而不加以培育、馴化與飼養的行為都屬於狩獵(或漁獵)。但是目前我們一談到原住民狩獵,似乎就將其限縮於「山地原住民因為日用與文化祭儀捕捉哺乳類與鳥類」,而忘了這些需求與行為是不分民族,也不限於山區、平原或海洋。既然如此,每一類的生物資源就會涉及不同的法令、行政單位與經營管理概念。
海洋魚類是不是野生動物?是。但是除了瀕危物種以外,農委會採用《漁業法》來作為捕撈與利用的規範。而漁業則由「漁會」這樣的組織來統合資源利用與所有的經濟活動。就算是阿美族與達悟族的漁撈活動,也並沒有脫離漁會的體系。正因為達悟人不打飛鼠不吃長鬃山羊(蘭嶼又沒有這些東西),所以原民狩獵看起來就和達悟族或海邊的阿美族沒有關係。而他們的傳統漁法也被公認不像台灣西海岸那種底拖網、流刺網來得傷害環境。
然而陸生動物並不是《漁業法》的管轄範圍,而野生動物更不是家禽畜,可由《畜牧法》或合作社體制來協調生產與營運,所以在所有的動物資源中,陸生的野生動物資源就得由《野生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與《森林法》聯合管理。但詭異的是,這些法令都是採取「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原則,而且其訂定的初衷並沒有鼓勵「永續利用」。當年立法時的全球思潮乃延續由國家掌控自然資源權力的思維,與現今重視與在地社群合作,與鼓勵合理利用的想法大相逕庭。因此為什麼農委會的林務局與內政部的國家公園長年以來為了這些法令的母法本身對漁獵行為的限制,需要與各種團體(不只有原住民)協調與溝通。
二、是棲地破壞還是狩獵惹的禍?
原住民團體經常說,「是漢人破壞了環境所以使得野生動物減少,而非狩獵」。有些不明究理的學者也經常援引國外案例指出「狩獵反而可使野生動物增加,甚至控制野生動物數量」。台灣的自然環境惡化是一個事實,而台灣的環境惡化使得許多「傳統」的野生動物利用方式都會受到影響與質疑。而這無關原住民或漢人。
我舉個例子。台灣的昆蟲標本(與其它野生動物)產業的起源非常早。至少在1860年代英國人開始造訪台灣採集動植物標本時就已經培養了本地的職業採集者。到了日治時期以後,日本駐台的商社,在理蕃工作告一個段落以後訓練漢人與原住民採集者深入山區採集各種昆蟲與鳥獸標本出口。這也就是為什麼台灣的蝴蝶產業會在1968-1975年之間達到頂峰,但是後來因為這種靠山吃山的方式實在是撐不了多久,國際上的保育壓力紛至,再加上國際訂單轉向東南亞各國,所以台灣的蝴蝶工業,連同其它的野生動物出口產業也就衰退了下來。當時也有不少業者質疑:「如果森林保護得很好,那昆蟲根本就抓不完。如果不是高山農業的破壞和產業道路的開發,昆蟲資源不會凋零地這麼快」。
就保育學者的角度來說,棲地破壞、商業需求、人為獵捕都是野生動物消失的因素,所以大規模的資源剝削與棲地破壞之間是半斤八兩,誰也沒能站在道德制高點上。
但是我們現在所聚焦的野生動物是中大型哺乳動物,對棲地品質的需求較高,需要較大面積的森林才能存活。生殖潛能沒有小型哺乳類或昆蟲來得高,所以在台灣這麼破碎的森林環境中,牠們一旦遭受一定程度,狩獵效率遠高於傳統獵具的獵捕,其族群的恢復力就會變得非常差。
三、棲地保護不只是保育主管單位的責任
但是棲地保護是誰的責任?是國家的?還是部落的?國家公權力是否一定不能介入?只能由部落處理?山上的諸多犯罪行為會分族裔進行嗎?林務局與國家公園在能力可及保護得再好,許多土地上不當的農墾與開發行為是保育主管單位可以擋得下來的嗎?
以中橫埔霧之線的瑞岩溪保護區來說。該區屬於林務局管理的保護區,緊接著太魯閣國家公園,但當地人直接牽一堆水管就往山下引,可能是種菜,可能是民宿,而這樣的不當引水直接破壞了保護區內的水文條件與森林生長,連帶影響野生動物的繁衍,那這樣的問題是保育主管單位?地方政府?還是族裔組成相當複雜的社區的責任?
再舉一例,觀新海岸保護區成立以後是否就能避免藻礁所孕育的漁業資源被破壞?顯然不能。如果從幼獅工業區出來的工業廢水,沒有在環境保護與工業區主管單位的配合與努力之下,保育主管單位也只能管理保護區內的資源,而無力處理保護區的外來污染。
所以如果原民會與立委們這麼想要去除原住民狩獵的污名,還希望狩獵文化能喚回原住民族的自尊,那這個前提是我們需要有良好的永續理念與環境治理。既然立法院的經濟委員會執掌是「經濟、農業、經濟建設、能源之議案」。那麼經濟委員會就應該要努力地協調所有的相關部會,在施政時必然要考量與一起維護自然環境的完整與永續。如果沒有這樣的理念,光是要求開放狩獵,卻缺乏狩獵文化能夠永續存在的環境基礎,那麼在沒有配套措施下開放就可能會形成無盡的殺戮。
如果立委們真的如此關切這個議題的發展與執行效能,甚至應該與司法委員會好好談談,為什麼因不當商業交易、走私獵捕野生動物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判決總是那麼輕?那是因為司法體系並不把危害生態環境與野生動植物當成重罪嗎?如果這個部份不解決,判決書上顯示的看來就像是柿子挑軟的吃,拿原住民獵人開刀,卻輕縱走私食蛇龜的嫌犯。
如果立委們非常希望原住民有很好的獵場,不受到太多外來因素的影響,除了支持保育主管機關以合理薪資聘雇巡山員、增進森警隊的功能、鼓勵原住民部落共管體制、支持相關研究經費之外,甚至應該與內政委員會協商,以免土地區畫、交通等規畫破壞了原住民的傳統領域與獵場品質。
如果我們的天然環境仍然非常完好,就像紐西蘭、北美洲、極區的原住民保留區、或是如澳洲中部的原住民地區那般幾乎沒有白人經濟體系的干擾,那麼狩獵根本是一個不需要討論的議題。因為沒有大規模商業捕殺的可能、沒有其它族裔介入分享資源的可能、沒有棲地環境破壞影響傳統利用與文化的可能、也沒有因為政府公權力與執行效能不彰引發選擇性執法,讓弱勢踩在更弱勢的情況的可能。
但是這些國外案例的成功前提在台灣卻都不存在。我們有複雜的原漢交易關係、並非所有部落都有一致的理念、獵區重疊性高、商業交易與私用的分野很模糊、棲地環境不佳面積也太小、對山區經濟發展應何去何從的想像幾乎是零、理性的對話不足,卻存在大量的知識體系及語彙使用的落差。這些都應該是我們進一步談狩獵開放之前應該要想清楚,也應該要留心的。
然後,槍枝的管制與陷阱的使用呢?在山裏活動的人不會只有原住民,因為打獵而引起的誤射與誤殺事件頻傳,身為相關科系的大學老師,我不太確定我們在野外進行科學研究工作時,是否可能會有更高的誤觸陷阱甚至是受傷的風險。希望立委們在高聲歡呼自己做到了什麼,四處邀功時,停下來想一想,這樣草率的修法,會讓原民文化更好?讓狩獵文化能永續傳承?在執行上更精準更有效能?或只想要一個修理主管機關的爽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