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台灣車不讓人?看法國如何建立禮讓行人文化
台灣車輛不讓行人,有其社會根源,仍待制度來扭轉。真正有效讓法國車輛禮讓行人的關鍵,在於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只要車輛撞到行人,無論行人穿越馬路是否合乎規定,肇事責任都絕對歸屬於車輛,駕駛人除了必須賠償還可能遭起訴。
為什麼台灣的汽機車都不會禮讓行人先過馬路?這個現象也許具有社會根源:
- 把人看做群體的一部分而非獨立的個體,導致不尊重他人身體空間;
- 充斥上下尊卑的秩序觀念,「強者禮讓弱者」的文明觀念薄弱;
- 避免衝突,不懂得表達憤怒,造成了不正常的現象被姑息;
- 在私領域之外,缺乏公共文化,出門在外時習於避免接觸陌生人,也就不會把注意力放在別人身上,只顧注意自己行進的方向,而不太會觀察周遭的狀況;
- 經濟發展不重創新,偏好壓低成本,導致勞動大眾普遍在時間及金錢上匱乏,日漸積怨,進而助長了急躁、佔便宜、不願吃虧的習性。
正如聯合報公路正義專題所主張的,駕駛人的禮讓文化不會憑空出現,需以稱為「3E」的三個解法同時並行——工程(engineering)、執法(enforcement)、教育(education)——以落實公路正義、終結公路霸凌。
筆者贊同多管齊下,但對於台灣官方目前獨重教育宣導的做法,能收到什麼成效,則深表懷疑。
在法國——尤其是首都巴黎——行人路權往昔也很低落,車輛或自行車並沒有在斑馬線前停下來禮讓行人先過的習慣。以下,讓我們看看,法國如何逐步透過法規的制訂及執法環境的建置,催生車輛禮讓行人的用路文化。
▎法規之外的關鍵,行人絕對至上的事故責任歸屬
在法國,負責道路巡邏的國家公路警察(Gendarmerie nationale)是屬於軍方的一支部隊。他們使用汽車、摩托車,甚至還配備直升機,以便必要時能從空中拍照舉發違規行為。臨檢(contrôle)是國家公路警察的職權,可隨時要求車輛駕駛人停下,以檢驗其身分證件(護照或居留證)、行車證件(駕照或汽車登記證;而若車輛為非自有,則需出示車主授權書或租賃證明)及保險證明。相對地,法律也保障被臨檢的駕駛人有權詢問公路警察的姓名及職銜。
法國的《公路法》(Code de la Route)有對車輛禮讓行人的規定:駕駛人「必須」禮讓正在穿越馬路、表現出明顯穿越馬路意圖、或於行人優先區活動的行人,必要時需停車禮讓之;針對駕駛人不尊重行人優先權之行為,得處以第四級罰款(最高可達750歐元,約台幣26,250元),並凍結其駕照三年以上,且扣駕照點數四點。
自2011年起,法國政府明訂車輛不禮讓行人的罰款均為135歐元(約台幣4,725元)。
但,真正有效讓法國車輛禮讓行人的關鍵,還是在於處理交通事故的原則。
在法國,只要車輛撞到行人,無論行人穿越馬路是否合乎規定,肇事責任絕對歸屬於車輛一方,其必須負起賠償責任(實際上由保險公司代為給付),且駕駛人本身還可能會因未妥善控制車輛而遭起訴。
▎交通罰金鼓勵早繳,懲罰拖欠
法國交通罰金制度的設計,係鼓勵盡快繳納,並懲罰拖欠者。舉例而言,不涉及他人的犯行,如超速、未在停止標誌前停下等,經交通警察即時舉發,可當場開罰135歐元,此罰金需在30天內繳清,否則會自動加重。但相反地,若罰款能當場繳清、或24小時內繳清,則可減免30%。
駕駛人若感不滿,亦可只繳納一筆押金,並要求法庭審理其案件。此要求一出,相關文件即會被送到警察法庭審理,當事人不需出庭。理論上,案子可能因此獲得撤銷,但實際上極少發生;在大多數的情況下,當事人仍會被判135歐元或更高額的罰款。當事人會收到郵寄到家中的判決書,若仍感到不滿,則需在30天內上訴。
若駕駛人發生違規行為,遭到照相,而於事後收到罰單,需在七天內繳清罰金,否則罰金就會自動提高;例如,原本為90歐元的罰金,超過七天未繳則提高為135歐元,超過一個月未繳更提高為345歐元。
又以超速為例,法國對超速的罰金依地點而有不同,就以路面乾燥的鄉間道路而言,超過速限不滿40公里者,罰135歐元;超過速限40公里但不滿50公里者,罰1,500歐元;超過速限50公里以上者,則必須出庭由法庭裁定罰金。以上各情形,若未在30天內繳納罰金,罰金也會自動提高。
▎體認車輛殺傷力,對駕駛人規定多如牛毛
如前所述,除了罰金之外,對交通違規者,法國與台灣都採取駕照扣點制度。以超速而言,扣一至四點不等。而若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則將吊銷駕照。
酒後駕車的法國駕駛,則可能面臨極重的罰則。在做酒測時,若駕駛人血液每100毫升測出有50至80毫克的酒精,則罰135至750歐元並扣三點;若測出有80毫克以上,則最高可罰4,500歐元,並吊銷駕照。即使未釀成嚴重事故,酒駕者仍可能需入獄服刑兩年,或以四年的社區服務作為替代;而如果因酒駕而撞傷人或撞死人,更可能面臨高達三萬歐元的罰金,並坐牢四年。
法國官方體認到車輛的殺傷力,因此對駕駛人設下重重限制,規定多如牛毛。除上述的行為之外,還有許多違法行為亦涉及罰金及扣點,例如:跨駛雙白線、穿越雙白線、臨檢時交不出證件、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行駛路肩、讓10歲以上兒童坐前座、未讓13歲以下兒童繫安全帶、在公車專用道停泊或行駛、開車使用手機、在中央禁停區暫停或行駛、駕駛人未繫安全帶、未在需要時把遠燈換成近燈、被超車時仍持續加速、未移至右方車道以讓後方車輛超車、遇停止標誌或紅燈不停、開錯方向、發生危險的超車或停泊或暫停行為、未和前車保持兩秒間距、裝設雷達偵測器、撞死人、撞傷人、拒絕酒測,以及蓄意威脅......等等。
▎罰金積欠遞增、糾紛責任歸屬,設計誘因讓民眾更願檢舉
法國建立起「車讓人」的文化,其關鍵在於提高「車輛不讓行人」這件事的直接與間接成本。罰金積欠遞增制度、交通糾紛責任歸屬,均可供台灣參照與改進。
而在台灣,如何減少「車不讓人」的現象,我們應該也能從其他角度來思考。例如,現實中的警力有限,無法在每條大街小巷24小時往來執法,照相監視也無法涵蓋城市或鄉村的每一個角落,而在汽車搶越行人穿越道、機車行駛人行道等瞬間,行人安全遭受嚴重威脅,但又往往來不及拍照存證。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發現違規行為時,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警察機關檢舉,但必須敘明自己的聯絡資料、違規時間地點事實、以及違規車輛牌照號碼,有違規證據的話「並請檢具」;但若民眾匿名檢舉,或檢舉資料不具體明確,則警察機關得以「無法查證」為由不予舉發。
針對這個問題,可以考慮設計誘因來鼓勵民眾檢舉,例如允許匿名檢舉以降低被報復的疑慮,並取消有關於提供證據的條文,甚至頒發檢舉獎金。這樣一來,將有更多行人願意參與檢發,汽機車便不得不更守規矩。會不會有人亂檢舉而引發爭議呢?當然可能。那麼,讓這些不幸被誣告的駕駛人自己設法證明沒有違規吧!向法國學習行人至高無上的精神!我們也許真的需要幾個行人霸王條款,來提升台灣過於低落的行人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