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立委失言,是無盡收容與過度包容的政策災難 | 陳民峰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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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立委失言,是無盡收容與過度包容的政策災難

關於林岱樺立委最近失言風波,源自於3月3日《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時的一連串爭議言論。該場協商大致上討論的主題有兩個:原民與野生動物狩獵、宗教放生。另外中場休息時間,與林務局長林慶華吵起動保議題(並非正式言論,而是被側錄到會場非公開討論)也是爭議的重點。「你是在跟我對幹膩」成為網路盛傳的亮點。

最近亦有幾次道歉,卻繼續強調放生的配套包含「收容」,還在網路上回應網友時歸咎於「飼主責任」。

林岱樺立委的問題出在哪邊呢?個人認為可以分為兩大點,其一是無盡收容,其二是過度包容。背後的心態是替「宗教團體的良善」說話,替「不知而誤犯者」減罪。

本文試著從這兩點問題進行討論,並加上動物福利的討論、生態保育的觀點、以及筆者對於代議政治的想像建議,以下就一一討論這些問題。

「無盡收容」的不可行性

上次林立委躍上新聞版面被輿論討論,就是上次阻擋野保法修法而遭撻伐。後來2016年公聽會請來了許多專家與宗教團體代表討論,已經討論出護生園的收容方案、改以符合生態的放生、或者棲地營造。若是放生改為護生,改以護生園收容且做好防溢逃的防護措施,自然沒有外來種造成生態破壞的餘慮。

然而去年五月份,我曾在〈活得久不如活得好——談零安樂問題與護生園隱憂〉,一起討論動保與放生問題,指出一個基本現象:

光是流浪動物的貓狗收容都來不及了,何況要被放生或護生的動物收容,將會更加困難。

既然當今的政府資源與民間收容所,都沒有足夠資金收容貓狗時,我們何以談放生動物收容的可行性?就民間護生園來說,只要社會上有動物畜養提供肉用的話,就必然有源源不絕的繁殖產生,就有源源不絕的需要放生/護生收容個體,使得收容永遠收不完。

林立委認為現在放生要符合科學性、生態評估,所以相關單位要審核後告知能放(並要放哪邊且申請)或者不能放(帶回去收容),這部分的政策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林立委考量若是隨機放生而民眾經判定不能放生的話,那麼相關單位應該「收容」。然而放生是屬於宗教信徒的價值選擇,並非全民的價值選擇,所以政府不該用全體人民的共同稅金來處理少部分宗教信徒的放生需求。

拿眾人之事解決宗教上不必要、社會上不必要,卻是少部分人的期望之事;讓全體民眾買單,而且買單的還是遙遙無期、無邊無際的動物收容數量,也難怪罵聲一片了。

放生是屬於宗教信徒的價值選擇,並非全民的價值選擇,政府不該用人民的稅金來處理少部分宗教信徒的放生需求。 圖/本報系資料照
放生是屬於宗教信徒的價值選擇,並非全民的價值選擇,政府不該用人民的稅金來處理少部分宗教信徒的放生需求。 圖/本報系資料照

從「動物福利」理性看待「無盡收容」

我們回歸放生這件事情。為什麼信徒有放生急迫需求?就是「不忍心」!不忍心眾生受苦,而去行慈悲之事,捨其錢財,救其苦難,免於刀剮熱燙死亡之痛。因此篤信放生儀俗的信徒們,見到生命受苦,必然非常不忍。所以身上有錢,進行「隨機救生」是可以理解的行為。

然而這種道德衝動是非理性的直覺,解決了該生物未來的苦痛,卻想不到「自己未來該如何處理」這件事。現在生態保育圈已經撻伐「隨機放生」了,這些民眾就不知道這些被救生的活命該怎樣處理?他們可能沒有土地,也可能沒有更多飼養錢財,又可能自己沒時間照顧。

很簡單,一開始不要救生不就得了?

我先前在〈要忍著不救急,從哲學觀點思考動保議題〉一文中指出:

若善心人士急著想救贖畜產動物,沒考慮到市場需求讓這些動物不斷無限繁殖,則護生園很快就會面臨爆滿的危機。如果理解了可替代論證,一些有慈悲心的宗教人士可以這樣做:拒絕吃動物,減少肉品市場需求,減低生命被殺害的可能性。

如果善心人士有財富、有空間、有時間,他救生他負責養,這是最好不過的事。但凡人資源有限,但將要身處屠刀霍霍的生命無限,必然要思量自己的能力範疇,而不是自添麻煩後還要公家單位負責擦屁股、全民被迫買單。

若善心人士跳脫宗教思維,轉以動物福利來將痛苦與快樂斤斤計較,那麼他應該計較的是「動物在被屠宰結束生命以前,是否樂多於苦?」若有,則是符合效益主義(功利主義)的「可替代論證」(今日不得已吃你豆腐,改日需還你一塊肉,這才公平);若無,則是動物福利受損,應該採取別的補救措施來幫助動物活得更好。

不要急著救生,不是冷血,而是冷靜且智慧的大慈悲,我們必須把心力花在「動物有沒有活得更好」而不是「會不會死亡」上,提倡動物被善待的議題。

善心人士急著想救贖畜產動物,沒考慮到市場需求讓這些動物不斷無限繁殖,則護生園很快就會面臨爆滿的危機。 圖/歐新社
善心人士急著想救贖畜產動物,沒考慮到市場需求讓這些動物不斷無限繁殖,則護生園很快就會面臨爆滿的危機。 圖/歐新社

生態觀點:需遏止任何小量隨機放生

顏聖紘在〈有沒有任何「小量個別」的放生行為是可以被同意的?〉指出:

這種臨時起意的,自以為小額的放生行為為什麼需要納管也需要有專業的建議,主要的原因在於一般民眾可以取得的,會遇到的動物,其實都是外來種。就算有再多的善意,任何人都不應該看到就買下,然後隨便丟進任何的野地。

林委員是否知道,台灣有高量的,造成農林漁牧損失慘重的入侵種問題,一開始就是來自於「小量個別的放生」?如果沒有那些「小量個別的放生」與「自以為是的善意」,台灣中南部會到處都是吃掉其它魚卵的玻璃魚嗎?台灣中南部的農田裏會有抓不完的綠鬣蜥嗎?台北近郊會有自行繁殖的綠水龍嗎?宜蘭會忽然冒出一堆眼鏡蛇嗎?西部的沙岸會見到應該生存在岩岸的魚蟹被沖上岸死亡嗎?中部的茭白田中會有超多的泰國土虱吃光原生的青蛙與原生魚類嗎?

從生態觀點來看,小量個別放生是近乎100%不OK也不該允許的,原因在於萬一放的是外來種,只要一經過繁殖與蔓延,將會造成實質上生態損傷。

鄉愿式的「過度包容」

承續上一段,這已經不是「不知者無罪/不知者輕罪」,然後「宣導教育」就好的事情。社會大眾就應該倒楣替這些「少量個別、第一次初犯」的放生危害承擔成本嗎?

林立委慣於過度包容,不但出現在討論放生「第一次犯者不罰,改成需教育宣導」,而且也出現在原民狩獵權的討論之中。林立委一直強調「教育」的重要性,一直說初犯不罰教育宣導,身為教職我很感謝她那麼重視強調教育,然而宗教放生的生態破壞議題也已經出現在國小自然科教科書之中,那是我們教師的責任,並非行政單位或者法規的責任。

而且法規的目的,到底是因為處罰受罰者,而遏止社會權益受損呢?還是法規的訂定是要「教育」為根本?讓我們每個法規都訂定初犯條款,只要初犯接受教育表現悔過而不罰!

先前我在〈限制放生,限制宗教自由了嗎?〉就有提過:

法案的制定,絕對不是一句「具備可教育性」就可以塘塞過去的。法律的規範,更不該有「個別、臨時、小規模」就可以了事。今天法律禁止大規模屠殺人類,我們就能允許小規模、個別性、臨時的隨機殺人嗎?古諺有云「勿以惡小而為之」,何況今日沒有禁止放生、只是改為公家單位審核申請,我們要為了少數個體的過錯,大開方便團體犯罪的之門嗎?

考慮到信眾放生的生態與經濟危害,日漸普及的反放生輿論聲浪,很難讓人相信「不該放生還不是全民常識」,況且放生的危害甚鉅,不該輕易放過任何一個該負責任的人。當然政府還是要持續宣導相關知識,然而這不是有人犯法後的事後教育與事後諸葛,若是如此早已「亡羊未補、禍害無窮」了!

不知者誤犯罪,一直都不構成無罪的判定,依行政法第8條頂多只能減輕處罰。然而放生的危害真的該「第一次不罰」嗎?若是在外來種已經充斥,早已被人放生滿滿的環境中初犯無申請的放生,因為對環境傷害力不大也許輕罰。然而若是保有天然環境的生態棲地,卻可能是浩劫的開始,就不得不重罰,也作為他人警惕的社會教育。若要兼顧民眾資訊落後的可能性,還該以「因情節」作為判斷依準,而不是「因初犯就完全不罰(或者有強迫教育講習)」。

當然也不能預設宗教放生人士都是善心人、要替他們說話。即使動機良善,因為自己的設想不周而犯錯,即使善心人也是行惡者。我們不用太苛責這些搞錯方向的人,但也不該包庇曾經犯錯者的不受任何指責。

即使動機良善,因為自己的設想不周而犯錯,即使善心人也是行惡者。儘管不必過度苛責這些搞錯方向的人,但也不該包庇他們不受任何懲罰。 圖/本報系資料照
即使動機良善,因為自己的設想不周而犯錯,即使善心人也是行惡者。儘管不必過度苛責這些搞錯方向的人,但也不該包庇他們不受任何懲罰。 圖/本報系資料照

代議士該替特定民眾方便,還是替公共政策利益服務?

政治人物替自己熟悉的民眾發聲、抗議、說話,甚至是爭取權益,情理之內。問題是這些替特定民眾服務比較重要?還是以整體公共政策為考量優先?林立委這次許多言論都在替放生人士講話,並且從之前擋法、如今黨團協商,一直在想辦法解決放生信徒的問題,一直替他們著想。

問題是,為什麼要為了放生信徒的方便,然後機關單位應該負責?立委何德何能要求「政府機關」替她的支持者做服務?

筆者仔細看影片(1:39處)發現,林岱樺立委質疑林務局局長對話時講到以下字句:

「如果我就是無法養怎麼辦?」

「我已經養了這東西十年,我想放生牠,但我真的無法養牠了,我該怎麼辦?」

「那怎麼辦?我就是沒辦法養牠啊!那怎麼辦?」

「我沒有要棄養,所以我告訴你我沒有辦法,這就是台灣行政單位的疏失呀!」

林立委用這假想情境,來請林務局長模擬該怎樣應對民眾,並且認為林務局等相關單位應有作為。然而這背後牽涉到棄養的問題,以及民眾無法飼養時,希望政府相關單位能夠「處理民眾無法處理的困難」。然而民眾的飼養是自找的,棄養是禁止的,所以被禁止棄養的收容或者認養、送人都應該是民眾的責任,而非政府單位的負責範圍。

立委的身分,在當地是服務選民,在議會是要利益社會。然而在議院卻因民眾紓困為本,強迫行政單位要服務選民;一味要求政府,不關心實務面與民眾原有責任,罔顧公眾利益、因少數犧牲全體,卻要全民分擔。簡直本末倒置!

不明飼主責任,談飼主責任

正在撰打此文的同時,回去瀏覽器滑個網頁,深覺眼睛業障重。我見到友人至林岱樺的FaceBook粉絲專頁留言「原來不能養就可以『放生』呀?」後,林岱樺粉專回:

飼主責任才是根本源頭管理。只是政府完全不作為。後端的棄養除了處罰也無他法。政府應参考先進國家如何作為。

隨後參與《學者連署反對野放收容提案》的臺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林思民教授回:

飼主管理要管,大家都同意;但是這個跑去更動管理「野生動物保育」的野保法做什麼?

我們發現林岱樺立委未做足功課,首先把野生動物與寵物動物混為一談。我想她可能認為飼養貓狗一類的丟在外面不養,屬於棄養;原本飼養野生動物,丟在外面,不屬於棄養而是放回自然(例如人類飼養的赤腹松鼠),因此稱為放生。

然而凡是動物,經過一段時間的馴養就會喪失許多能力,因此野生動物因為急救或者救援而暫時飼養後,野放自然的「放生」必然也要經過評估並且追蹤,否則就會造成野外適應不良而死亡的悲劇。

至於飼養這種事,本質就是「限制牠們的生活,而為了彌補牠們,給予更完善的福利」。如果該野生動物無病無痛,不須收留照顧,就應該通報相關單位給予暫留並且評估野放,而非留在這裡「十年不走」。若你想要讓動物自由,連飼養都不該成立。因為飼養與自由必然衝突。

等到長時間一過,動物喪失了部分自我生存能力時,再因為自己的無能為力、沒有事前預估,就隨意放在野外,這就是棄養,這就是殺生,這不是放生,這不該交給政府來處理,而是自己本身就要善盡飼主責任!

或許林岱樺認為飼養貓狗的丟在外面不養,屬於棄養;原本飼養野生動物,丟在外面,不屬於棄養而是放回自然(例如人類飼養的赤腹松鼠),因此稱為放生。 圖/本報系資料照
或許林岱樺認為飼養貓狗的丟在外面不養,屬於棄養;原本飼養野生動物,丟在外面,不屬於棄養而是放回自然(例如人類飼養的赤腹松鼠),因此稱為放生。 圖/本報系資料照

飼主責任包含什麼?

在飼養前想清楚,自己有沒有規劃?有無能耐照顧這動物安養至死?能不能承擔飼養的時間與財富成本?有沒有人可以在自己緊急時協助照顧?並且限制動物自由的同時擔當飼主的責任,給予動物彌補不自由的福利,給予動物細心的關照。

而不是不想養了,丟到外面(不論要被稱為棄養還是放生)會被罰,所以要求政府收容。這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表現。

依照林立委的建議「政府應参考先進國家如何作為」,我參考先進國家法國的作為,發現法國寵物飼養率很高,但飼主責任也很差,棄養率很高,處罰也因為晶片制度沒落實而無效,而且收容所裡頭領養率不高。

若是流浪貓狗如此,何況是被買來救援生死的放生(家畜禽爬蟲等)動物?何況是本來就不該飼養也難以飼養的野生動物?這些動物誰會至收容所領養呢?林立委在高談飼主責任之餘,也必須將動物福利等倫理學說法做個深入整理,否則搞錯棄養與放生,還以為野生動物就能隨意隨處放生,即是極度錯誤的觀念。

在飼養前想清楚,自己有沒有規劃?有無能耐照顧這動物安養至死?而不是不想養了,就丟到外面要政府負責收容。圖為民眾拾獲的蜥蜴。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在飼養前想清楚,自己有沒有規劃?有無能耐照顧這動物安養至死?而不是不想養了,就丟到外面要政府負責收容。圖為民眾拾獲的蜥蜴。 圖/本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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