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劭楷/言論自由應該被管制嗎?從德沃金的觀點來看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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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劭楷/言論自由應該被管制嗎?從德沃金的觀點來看

言論自由的支持者,時常以工具論式的言論自由觀點作為論據,認為長遠以來,保障言論自由利大於弊。例如彌爾(John Mill)認為,保存現在看起來錯的理論,在未來可能可以幫助我們發現真理(真理理論);也可以藉由充足的、不同意見的討論,幫助我們建立較正確的政策(健全民主程序理論)。

這種工具式的論點,也與美國憲法實務的「意見市場說」類似:對付錯誤的言論的最好方式不是管制,而是保障充足的言論在市場裡競逐。但這樣的工具論證有弱點,以長遠下來「可幫助發現真理」的說法來看,如果是已確定錯誤的言論,例如納粹主義、地心說、一些涉及仇恨的言論,還有保障的價值嗎?

從工具論到構成論

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便認為,言論自由並不只是發現真理、維持民主過程的工具,而應該是一個政治社會裡,基本的和構成上(constitutive)的特徵,也就是說政府將成年公民視為負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是構成正當民主社會的特徵。

Freedom’s Law :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一書裡,德沃金認為:

首先,政府應該使有責任心的道德主體自己決定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又如在正義的議題、或是信念上,應該允許道德主體自己決定何者為真、何者是假。

因此,若是政府聲明其不能放任公民聽從危險之言,藉此對言論做出限制的話,便是對公民的侮辱,否認公民有道德責任自己決定對其而言什麼是值得相信的、什麼是正義的。

也就是說,在民主社會下,公民應該要能夠選擇自己相信什麼價值、過自己嚮往的生活,即自我選擇的主體。政府不應當以某種價值不好為由,例如基督教價值、不斷衝撞政府的社運價值,而限制某種言論。

其次是,公民所要承擔的道德責任不只在使個人產生信念,還有更積極的面向,即將此信念傳達給別人。

政府一方面不得限制公民接收言論以形成他們自己的信念,另一方面更不能限制他們「發表自己的信念」。德沃金說道,這是基於平等尊重和關懷,必須讓公民成為政治的主體,讓公民可以藉由政治上的表達、對集體的政治生活產生影響。反過來說,若公民不得接收、表達自己的意見、不容易影響集體政治生活,他便淪為政府權力的客體。

言論自由與民主程序

同時,言論自由與民主社會中政策的形成、公權力的正當性也有關聯:

Extreme Speech and Democracy一書的序文中,德沃金進一步將言論自由與民主制度(及價值)連結起來,認為若政府將集體的(collective)、官方(official)的決定加諸於不同意的人們,就可能不具正當性(illegitimate)。除非這種國家的強制力,是來自於尊重每個人作為社群內自由且平等的成員以及地位。他認為:

民主的社群應該要具備的正當性(legitimate),不僅僅來自於法律都經過正當的民主程序。要達到所謂的民主正當性,社群還必須在各種政治議題下,讓每個人都具有公平的機會表達意見。這是為了確認「他」(人民)是負責任的集體意志代理人,而不是消極的受害者。

以色情言論,或者仇恨性言論為例,德沃金認為,若強迫那些發表色情言論的人屈服於集體的判斷,便可能使後續矯正歧視的法律失去正當性:政府必須保護女性、同性戀、少數族群,在職場、教育的不平等和不公平,但不能更上游地干涉(further upstream)言論的傳達或發表。如果政府控管言論,太早干涉集體決定的形成,便會破壞那些法律(矯正不平等不公平的法律)的民主正當性。

在他的理論當中,似乎劃定出了一條民主的立法程序:上游是立法前,所有人、所有意見的表達,包括色情的、仇恨性的言論;下游則是具體的立法,例如在教育中表示色情言論是基於對女性的歧視、在社會中對女性所處不利地位的積極矯正措施。

德沃金認為,如果在立法的上游便不容許特定立場的言論發表,這些人的意見、個人所相信的立場、個人的尊嚴就等於沒有在社群中被表達、被集體給尊重。這樣到了下游的、政府對矯正歧視的相關行為(如教育、給予少數族群補償的措施等等),對那些人依然也不具有正當性。

故政府正當性的核心來自於上游每個人意見的表達,在此意見被充分表達後,下游的具體措施即使不被「他們」同意,但該措施也可以被認為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

小結

在德沃金的觀點下,政府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是為了維持政府的倫理獨立性,限制政府將特定的倫理觀點加諸於人民身上,而這是一個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政府所應當做到的。

從言論自由的工具性論證,到民主社會中政府義務、乃至於個人道德主體的維護,可以看出言論自由並不是手段式的、一定要長遠下來利大於弊,我們才加以珍視的「工具」;相反的,言論自由應該是一個構成民主正當的政治社會裡,基本的價值。

參考文獻

  1. 言論自由理論的源起及發展,可參照Eric Barend, Freedom of Speech, Second version(2005). pp7-13, pp18-20.
  2. Dworkin, R(1997). Freedom’s Law: The Moral Reading Of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pp195-201.
  3. Dworkin, R(2011). Justice For Hedgehogs. pp369.
  4. Dworkin, R, Foreword. In Extreme Speech And Democracy V-Ix, Ivan Hare And James Weinstein(Eds.)(2013). vii-viii.

 


 

  • 文:楊劭楷,法律研究生中,喜愛文史哲類別、喜愛閱讀大於寫作,喜愛文學的荒謬大於不喜愛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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