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心/谷阿莫GG了嗎(下):保障「負面評論」自由的重要
基於已發表作品的下流性幻想是否有存在之價值? 不可諱言的是,其實粉絲創作,不論是同人誌漫畫或同人誌小說,有相當大的比例與「粉絲支持角色配對」與「滿足對角色的性幻想」有關。最著名的例子就是《格雷的五十道陰影》。 《格雷的五十道陰影》原初模型是《暮光之城》的同人小說。日本一般認為藝術創作來自於作者對萬事萬物的「感性」/「感受性」(例如《枕草子》作者清少納言的文字即流露豐富的感受性),而法官也在多起判決中承認,二次創作者的確以個人感受性來進行創作。 然而,人腦對於性幻想的創意並無疆界,有時越為卑猥下流的內容越能吸引好此道者。試想,廣受歡迎作品《刀劍神域》作者川原礫可否基於「著作人格權」,主張「同人誌作者對清純女主角亞絲娜骯髒猥褻的性幻想表現,是對於我人格的侮辱」?從日本實務來看,似乎是不可以。 同人誌作者「對於女主角骯髒猥褻的性幻想」,也有可能會被日本法官判斷為「對於原作增加二次創作作者個人(骯髒猥褻)的感受性」,所以不是「直接來自於原作的感受性」。 再者,日本著作權法對於侵害著作人格權的規定是違反作者意願「改變(改変)」原作,但如何才算得上是改變或變更原作,仍然可以有爭執空間。不論如何,究竟到何種程度,才算是擁有二次創作者個人特質的變更,似乎仍是case-by-case的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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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言論自由的種種疑問 作為原作者,可能為了賺取利潤而願意與二創者談授權價錢,但如同上述案例所述,二次創作的「糟糕」——錯誤詮釋、過度延伸、猥褻性幻想、嘲笑KUSO、惡意批評——是否同樣能得到作者授權,恐怕還是一個問號。 因為金庸已經去世,所以就可以,或是就不可以以小龍女為主角繪製下流性幻想的圖畫?或是著作權完全失效後,才可以將《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改寫成骯髒齷齪的奇情故事,過度牽強或實為巧妙地諷刺韓國瑜? 二次創作是一種表現,可以是一張圖、一個故事、一篇小說、一個音訊、一段影片。所有的作品都含有作者向觀賞者傳遞的訊息,包括二次創作。表現這種訊息,涉及作者的言論/表現自由。谷阿莫的「X分鐘系列」,和致敬作品、嘻哈音樂、同人誌漫畫或同人誌小說比起來,可以說大有不同,卻也會納入廣義的二次創作大傘中。 如果不以二次創作來對待,無可否認的是其中含有不少「評論」的部份,必然落入言論自由。如果谷阿莫曾經向電影業者要求授權,業者會不會反過來「審查」谷阿莫的發表內容,禁止不堪的批評?而最後形成所有評論者皆「禮貌」要求授權,而YouTube上廣佈充斥業者自吹自擂的「業配文」?(這是否又是一種「寒蟬效應」?) 對於電影之評論,文字評論可以行之;上PTT電影版「反推」可以行之;揭露劇情(劇透)的「地雷文」可以行之。那麼,為何不能使用5分鐘影像評論?是因為「看完某某」的標題,真的就讓觀賞者把原電影作品「看光光」了嗎? 谷阿莫的影片多命名為「5分鐘看完某某」、「7分鐘看完某某」,客觀而論,就片名的確可以認定谷阿莫的影片有「替代某某之意圖」。然而谷阿莫的製作方式,則是將「透露劇情」與「評論」雙拼呈現。其中透露劇情,可能引用電影中最精彩之畫面。困難點在於:以「摘要」之形式取代電影作品,所製作之物是否真能達到取代效果? 電影觀賞者所注重的,並非單純只有劇情或是結局,更有導演表現手法、聲光效果、剪接步調氛圍等享受,尤有甚者,谷阿莫一人連珠炮般的配音,犧牲了觀眾享受電影音效與演員對白的過程,此種長約數分鐘之短片,若說是「可以替代」原作,豈不是貶低了原作中演員的演出與剪接鋪排之技術? 在討論谷阿莫究竟賺了多少錢以前,更需要保護的是「負面評論的自由」。對於電影整體之節錄、摘要、負面評價,皆可能導致觀眾對上映中電影「興趣缺缺」。觀眾喪失觀賞電影的興趣,必然損及電影著作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因此不是「合理使用」。 但是,對前作品之批評,尤其是負面批評,與錯誤詮釋、過度延伸、猥褻性幻想、嘲諷模仿相同,其共通點在於後作品可能激怒並且使原作著作權人不悅,因而無法得到授權。 在Campbell一案中,多數意見寫下如此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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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負面評論的公共利益 我們還是正視谷阿莫收入頗豐的問題吧。沒有原作品,就沒有谷阿莫的收入。YouTube對於評論者而言,是一個非常有魅力的平台,難以譴責評論者想要利用的動機。如果著作權人想要讓負面評論短片從YouTube下架,或是定罪收入頗豐的YouTuber,會是一種著作權的「權利濫用」嗎?依《民法》第148 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並非專在於損害他人;但是維持「全民」(並非只有頻道主)負面評論的自由,絕對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公共利益」。 法院要怎麼判斷著作權人的拒絕授權,其拒絕意圖「主要」是出於「排除有影響力的負面評論」,不論在舉證或心證上都將會是一個相當大的難題;而被告聲稱沒有尋求授權,是出於害怕著作權人的內容審查,也不是現行法可以接受的抗辯。 反之,如果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或告發的意圖不是想要下架,只是想取得谷阿莫承認利用來源貢獻而「分一杯羮」,則收益分配比例是多少才會公平?如何參考其他未公開的契約衡量證據?難道法官真的知道嗎? 所以,本文只就「正視負面評論存在與散布的公共利益」與「防止寒蟬效應」提出呼籲,筆者並未主張谷阿莫所有影片必然可以通過合理使用。 本案件與以上眾無解告訴我們的是:正視谷阿莫利用YouTube而收入頗豐的問題,與正視負面評論存在的公共利益;前者應該被解決,而後者不能被忽略。立法的路上沒有盡頭,立法的質量難以守候,但立法者「詳細充分」的討論(再三強調必須詳細充分),與具有彈性選擇的立法內容,會是對未來爭議最直接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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