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仁豪/誰讓績效制度成失控巨獸?從員警追捕撞車殉職談起
(※ 文:蕭仁豪,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現職警察)
為什麼警察會追車,或在執法、偵查時採取具危險性的值勤方法,在這幾年成為熱議的問題。近日,一名汐止員警薛定岳,因追車與疑犯發生擦撞不幸殉職後,人們除感到震驚外,「到底警察為何要追車」的問題,也再度成為輿論焦點。
此問題影響因素眾多,而官方過去對此議題的態度,多聚焦於「個人執勤模式」的討論,而為因應近年來關於警察執勤安全的問題,警政署也不能說沒有展開任何訓練與補強措施。但這次有員警因為追車而車禍身亡,若本次悲劇能帶給我們什麼啟示,可能是:對於這些問題,我們終究得要回到制度性與整體性的層面來討論。
將悲劇個人化,無助解決結構性的制度問題
在制度性的部分,影響警察人員執法的,顯然就屬「績效制度」最鉅。但因為官方常推卸為單一個案,所以永遠是「個人執法」的問題,而不是制度上的錯誤。
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停止以「個案式」或「個人化」的方式去檢視,而是應該去綜觀近年的警察人員執法爭議,如此我們才能發現整體制度的病灶在哪裡。
在201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推動決議第69-1號「警察教育訓練委員會」、決議第69-2號「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這兩案是希望可以推動警察執法模式之改造。在「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案之決議說明文中,便就過高的績效要求提出質疑,並指出這樣的制度可能會造成警察人員採用危險、甚至違法的方式執法,應予改善。
而警工會這兩年監督「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一案的進程中,也逐步梳理出現有的警察績效制度的問題。警察績效制度設計與實施中,有以下幾個比較明顯的問題:
1. 濫用獎勵與懲處:
以濫用獎勵與懲處來說,最常見的就是下級單位以不當的管理行為——如休假管控——去要求警察人員達標。
又如警政署宣稱已經廢止的舊時做法,只要轄內被他機關查獲特定案件,除了既有的懲處,還會有懲處性調動;但是轄內被他轄查獲案件又為何要被懲處,實際上說理不清。
在我國警察計畫的績效制度中一定都會有獎懲規定,有獎有懲看似公平,但實務上的操作卻十分混亂,甚至為了績效達標,人事勤休制度也被盲目濫用。只是機械性的規定獎懲,但未評估就整體狀況加以評估,績效制度並不會如想像的「有激勵作用」,反而可能帶來更多不公平。
如以被認為與本案最相關的「線上破獲」(巡邏、守望、交通整理勤務間查獲刑案)來看,在基層警察人員就有「所以線上查獲刑案才是刑案,其他都不是刑案嗎」的質疑。此現象導致監察院經年來時常檢討警察機關濫用獎勵的問題,而也間接促成為了績效達標或爭取獎勵,而傾向使用危險作法的執法文化。
2. 排斥法律討論與被檢視的封閉風氣
在績效制度的設計中,實際上更重視「成果」,但對於法令依據、法令在案件偵查流程中能否如此使用,並沒有完整的評估。
回到所謂「線上破獲」,則是完全不討論法令依據,僅對「件數」予以要求;換言之,僅強烈要求破獲數,卻從不檢視執法過程是否存有法律爭議,此現象長此以往,自然造成法界、學界,甚至近來檢察官與法官強烈批評的,警察人員過度濫用盤查、同意搜索,而造成大量程序或人權保障上,充滿問題的執法狀況。
此外,筆者另認為,正是因為這樣「績效至上」的制度因素,導致警察機關本末導致地將「依法律規定作為執法依據」的監管視為「刁難警察」。
但是,以美國在1970年代對警察追車的討論為例,美國警察法甚至認為「追車相當於使用警械」,而之所以會就「追車」行為作出相關規範,一定程度上除保障員警安全,也在於規範警械使用的比例原則。
法治社會之所以會對警察執法加以規範,是因為「強制力」的使用必然會伴隨一定風險,討論警察執法規範,並不只在於人權保障而已,也是在重新審視「對危險的執法方法,應該如何使用」的問題。
然而,若看回國內警界狀況,卻因為「拒絕被檢視」、「排斥法律討論」、「有績效才是一切」的原則下,導致我國警察缺乏嚴格的適法性或執法安全性的檢視與監管。因此,警察傾向採取有法律疑義且危險的執法方式,在這樣的背景脈絡下,實際上也一點也不令人感到意外。
3. 有高比例員警,曾採危及安全的執法方式
績效壓力對於警察執法樣態到底會不會造成影響?為了解現況,警工會在2018年8月間展開問卷調查,搜集員警意見作為相關問題的初步回應。
其中,在「為了達成績效,您需要使用危及身體生命安全的方法處理案件」問題中,刑事人員與派出所專責刑案偵查人員(計167人)中回應「總是如此」、「經常如此」者占35.9%,一般未專責刑事案件派出所人員(計352人)中回應「總是如此」、「經常如此」者占14%。
而在「您曾經使用過哪些危險的方法」問題中,共有423人勾選「追車」;在「如果主管施加的壓力足夠,您會考慮使用輕度違法的方法偵辦案件」問題中,刑事工作人員中回應「非常同意」、「同意」者占36.6%,派出所人員中回應「非常同意」、「同意」者占30.9%。
如果單就個案,我們暫時未能將本次悲劇的發生歸因於績效制度所導致。但是,若實際進行調查,則會發現績效制度的設計方式,對員警的執法樣態不無影響。
另外,在「請問您覺得目前績效標準應該整體調整為原先的幾倍」問題中,整體回應平均認為應修正為現行績效標準之50%以下。就此看來,現行績效制度的設計、運作與壓力,很難完全與警察執法樣態的扭曲脫鉤。
績效制度成失控巨獸 警察追車問題,只能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與其說是單個員警的「衝動」,不如說此事件在某種程度上暗示了,警政署已無法駕馭「績效制度」這頭失控的巨獸;扭曲的制度扭曲了執法的文化,而扭曲的執法成果,又反過來滋養扭曲的制度。更不限於本次事件而已。
如去年為偵辦詐欺車手而爆發有員警偽造文書的爭議;因過去程序瑕疵案件導致最高法院對於同意搜索更限縮解釋;甚至是近日的刑事局為緝毒,而將路過的無辜路人認作共犯,開車衝撞、開槍、壓制上銬後才發現是「誤會一場」。這些接二連三的事件,一再提醒我們警政改革刻不容緩。令人遺憾的是,即便警工會兩年來在司改國是會議檢討會議中屢次提醒警政署,但官方依舊虛應故事。
號稱當代警察開創者的羅伯特.皮爾爵士,其在1829年的《皮爾爵士執法原則》第9條提出,「警察效能的判斷標準是犯罪和騷亂的減少,而不是警察為對付他們而採取的行動的那些看得見的證據。」
過度迷信數據、案件數,最終卻造成種種不良的影響與後果,輕則警察被控違法,重則賠上自己寶貴的性命。筆者也需再次呼籲政府,是時候提出認真而切實的警政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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