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殺了文化資產?——文資法與文化局外人
日前太原第被拆,新竹市文化局局長投書蘋果日報寫了一篇〈新竹市文化局長:是誰殺了太原第?〉在廖志堅局長的文章中,他對新竹市暫定古蹟「太原第」被拆頗有微詞,文中充滿了對《文資法》這部法令的抱怨,彷彿文資法是「歹銅舊錫」,很不堪使用的樣子。
此外,廖局長也提到了「關心此議題之民眾與團體,在網路上大動作串聯、疾呼保留,反而激化所有權人寧可觸犯法律也要強行拆除的意志。」因此讓我興起撰寫本文的念頭,僅以此篇紀錄文資守護的斑斑血淚史。
為什麼有文資法?
為什麼要有文資法?為何要文化保存?少有人說明,鄭麗君部長指出:「文化保存是觀念,文資法是底線」。對這一句話我個人有另一番解讀與看法。
我認為如果文化保存的觀念好,其實根本不用有《文資法》。因為《文資法》的罰則只是手段,目的還是保護,如果人人生活已經有文資觀念,其實只需要維護,不用特別保護,更不用搶救,而是台灣社會長期對文化資產的普遍不重視,才導致必須有這樣強硬的法規作為依據。
1982年臺灣開始有了《文資法》,經歷36年,至今也經歷數次修法,每次都針對不足進行調整,最新的文資法版本也於2016年公告實施上路,還記得當時參與修法的立委滿足地表示「好像看到連祖先都在笑」。然而,現實的世界是仍然不夠完美。
這一部被廖局長嫌棄的《文資法》,其實得來不易,洪致文教授曾指出:
今天我們會有文資法可以用來保存珍貴文化資產,其實是站在多少準古蹟犧牲的血淚上所換來的。……文資法的出現,絕對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從台北市敦化南路開闢的林安泰古厝拆遷事件,北門是否拆除等爭議,1994 年國民黨中央黨部拆除事件,一路加上多少「自燃古蹟」的犧牲而換來的。
除了準文資被拆、被移,才勉強有《文資法》。我認為威權時代的政府,能讓《文資法》存在,並非只是單純這樣簡單因素,分析1982年第一版的文資法即可略見端倪。當年文資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表示:「本法以保存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這一個「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某種程度也是在說明國民政府企圖爭取自己才是所謂名正言順的「正統中華文化」,藉由政治活動宣傳,也可突顯、比對出中國在文革期間,紅衛兵以四舊之名破壞大量中國文化資產的惡行。
而一位推廣文化資產的前輩,他在私下閒聊時告訴我,除了林安泰等文資事件之外,中華民國被迫退出聯合國後,文化資產政策嚴重與國際脫節,政府為了讓台灣人不致於有太多失落感,因此也模仿「世界遺產」機制,弄了一套《文資法》,希望安撫國內長期不能參加國際文化事務的不滿情緒。有了《文資法》讓人感覺台灣好像也很注重文化的樣子。但現實來說,我們距離世界遺產的普世價值還有不小段距離。
《文資法》怎麼來?歷次的修法都跟文化資產被破壞多多少少有關,除了林安泰古厝等準文資被迫遷移,也有因為921地震的緊急事件造成修法。基本上,唯有發生重大事件,才能讓文化資產意識略有覺醒,在開發至上的社會找到一些修法的空間,讓文資喘口氣活下去。
文資法保護了誰的文化資產?誰能保護文化資產?
1982年版的文資法,既然建構在「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那可想而知,最初被指定的文化資產都是漢式文化的建築。林一宏博士指出,當時沒有考量原住民建築,亦沒有日本時代的建築被指定,可見其史觀在政治與文化正統的考量下,過度地向漢文化傾斜,造成了「古蹟=漢式古建築物」的偏頗印象。
1985年發生「桃園神社」保存事件,文資保存態度有了一些改變,激起了日式建築能否視為歷史見證的論述,國內相關科系也開始研究日治時期近代建築,慢慢的在90年代開始有日式建築被指定,例如總統府、專賣局,比較具政治敏感性的「桃園神社」雖然被保留下來,卻遲遲到了2011年才指定古蹟。而我們觀察《文資法》,也可發現2005年版的文資法,在第一條的制定理由改成了「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這個改變也與世界遺產觀念逐漸接近,可以說略有進步。
1982年版的文資法並沒有給任何公民文化資產的申請或提報權力,文化資產是政府及少數被欽點的學者說了算,這是特定人心目中的文化資產,充滿了威權及學者菁英主義。
來到2000年版的《文資法》,該版本已經在27條及27-1條指出:「各級主管機關得接受個人與團體之古蹟指定、歷史建築登錄之申請,並經法定程序審查之」,這個改變便說明了公民有了文化參與權,能理所當然的透過申請,使老建築有法定文化資產身份。
我個人認為文化資產在近年提報的增加有幾個值得關注的現象。首先是1994年當時的文建會開始推廣的「社區總體營造」,公民開始關注「人、文、地、景、產」五大社區發展面向。另一個原因是1999年921大震災的慘痛教訓,促使國人重視愛惜文化資產。因此2000年政府小修《文資法》,快速在《文資法》增加以傳統建築及地域性特色建築為主的「歷史建築」保存項目。祖先留下的珍貴文化遺產,已成為國民日常生活所關心的課題。
而公民關心文化資產,主動「多管閒事」提報文化資產,其實也與世界遺產精神相符合。因為文化資產有其「罕見性」,一旦消失就難以挽回。
在世界遺產的概念下,公民插手別國家文化資產事務,給予各種跨國文資協助,是非常正常的,因為我們只有一個地球。而臺灣的公民雖然目前無法參加世界遺產組織,但是有《文資法》可以申請提報文化資產,說明了文化資產政策由「威權」轉向由下而上的「公民參與」,也是可喜可賀的進步。
文資法當中的文化局外人
有了《文資法》,執行單位當然是各地的文化局,可是偏偏部分文化局官員顯然是「文化局外人」,並進而導致社會對文化資產法有許多誤解,甚至產生對立。
文化資產提報增加,除了上述理由,某種程度也說明主觀機關怠惰,因為文資法本來就規定要普查、列冊。普查沒做好,列冊不公開,公民基於社會責任,提報當然也就增加了。而對文化資產漠不關心的文化局少數官員就成為文化局外人,例如監察院就指出鶯歌區「協興瓦窯」具高度保存價值及指定為古蹟之建議,12年來竟無作為,縱容建商拆除該古窯並草率復建型制不合之窯體,新北市相關的失職人員就是文化局外人,因為他們完全漠視文化資產。
當然台北市文化局也不惶多讓,選前柯文哲才簽屬《台北市市民文化宣言》,強調「都市發展和經濟政策應秉持『文化優先』原則,重大政策應審慎評估『文化整體影響』,尤其不能犧牲原有的文化資產。」選後馬上改口:「古蹟保存要錢很麻煩。」更著名的事件是為了「俞大維故居案」北市文化局上槓中央,批評公民是「浮濫提報」,還違法文資法17條的規定,知法玩法之亂象更直接被文化部部長公開指正。
事實上,當文化官員批評公民「浮濫提報」的時候,某種程度也顯示這些官員回到了威權時代,甚至他們忘了2000年的文資法早已賦予公民申請文化資產的權利了,怎麼這些官員還把責任推給2016年新修的《文資法》呢?因此我們只能戲稱他們是文化局外人。
至於新竹暫定古蹟太原第被拆喊冤的廖局長,他也把責任推給公民與文資法,作者也只能用「袂曉駛船嫌溪狹」跟「袂生牽托厝邊」來形容這些錯誤作為。
試問,溝通協調並把法令解釋清楚不就是文化局的責任嗎?採取預防措施請警察協助暫定古蹟安全也是市府才有權做,怎麼位高權重,擁有行政工具的局長把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呢? 不知道這樣行為算不算文化局外人?
沒有人是局外人
其實《文資法》依舊有許多缺點,但是這部犧牲珍貴文資而來的苦難《文資法》,即使不是鋒利的尚方寶劍,但絕對不是「歹銅舊錫」,因為每個縣市首長都是用同一部《文資法》,表現卻不一樣,這部法令還有其他的措施可以配合,若施展的好,也可以政通人和地有效保護文化資產。
我舉幾個例子來說明,例如台南麻豆電姬戲院的暫定古蹟案,文化處官員有跟所有權人解釋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不會財產充公,不妨礙財產處理,這至少可以爭取溝通,文化處可提出方案跟所有權人協調。桃園鄭文燦也打算編列預算,協議價購「道東堂」。
而即使不指定登錄為法定《文資法》,有作為的文化局也曾經斡旋保留新美街八十年老屋。當然即使不是法定文資,有的縣市仍然願意給支持保存者修繕補助,這些措施我們不能說盡善盡美,但絕不是沒有工具可以使用。
最後我要呼籲文化部謹慎思考如何修改《文資法》,因為2016年的修法的確太急了,缺乏跟民間溝通,對於文化資產被指定後,更應該積極作為,因為沒有人看到破爛的新竹進士第之後,還有信心把老屋給新竹文化局指定古蹟。
而私產指定文化資產的補償應該更清楚,主動有專人提供諮詢,當所有權人經過計算,知道財產沒有損失,可以拿到合理補償,自然提高了被指定的意願。
在台灣成為文化資產其實很不容易,因為必須符合諸多指定要件,而且在文資審議會議上,尚須有三分之二的文資委員審查同意。因此,再一次呼籲,文化行政部門應用嚴謹的態度好好珍惜目前的文化資產,文資法只是保護文資的最後手段,不是阻礙文資保存的元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