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存實亡的共同打擊犯罪機制——從肯亞詐欺案談起
2016年4月肯亞詐欺案中被移送中國的台籍被告,日前由北京當地法院宣判,多數遭十年到十五年的重刑,引起政府和民間一陣譁然。陸委會和法務部則表示,應將台籍被告帶回台灣,依法偵查、審判,才有助於跨境打擊集團犯罪。
事實上,兩岸於2009年簽署《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後,中國的確有段時間同意將台籍嫌犯移送回台,由台灣的法院進行審理。例如2012年9月從菲律賓遣返的詐欺犯中,就是中國歸中國,台灣歸台灣,由刑事局包飛機,把近300名被告從菲律賓押解回台。
但從去年肯亞案開始,中國不再依過往默契遣返,包括2016年4月及8月的肯亞;2016年4月、11月、2017年8月的馬來西亞;2016年6月、9月、2017年7月、10月的柬埔寨;2016年9月的亞美尼亞;2017年1月的越南、2017年8月的印尼,共計288位台籍被告,在中國政府與前述國家的強力要求下,被直接移送中國進行司法程序。
姑且不論中國政府這樣的態度轉變,與2016年政黨輪替的關係有多大,隨著中國近年來詐欺案件數量與被害金額逐漸增加,就兩岸在詐欺案的司法實踐與互助的結果來看,中國政府與人民對以詐騙犯罪聞名世界的台灣與台灣司法,恐怕是越來越不信任了。
台灣詐欺犯都輕判?都不用關?
2014年6月以前發生的詐欺犯罪,由於台灣刑法對於詐欺的刑度較輕,絕少有被告入監服刑。依照法務部與檢察署的統計資料,從2008年開始「電話類詐欺」案件,有罪被告執行確定案件判決刑度不超過易科罰金的門檻——六個月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單純罰金刑的比例,未曾低於七成。
2014年底的統計,只有不到17%的被告被判超過六個月。而就算執行刑超過六個月,仍然有易科罰金的可能,原因是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可以宣告緩刑。
甚至2016年就曾有位犯了近450次詐欺的被告,雖然判決應執行8年有期徒刑,但因所謂的「執行刑」8年,是由400多個刑度在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下的「宣告刑」之結果合併,所以依照刑法第41條規定,計算上可「分開來易科罰金」,這位被告仍然不用入監服刑。這樣的司法實踐結果,很自然就形成了「詐欺犯都輕判」、「詐欺犯都不用關」的社會印象。
到了2014年間,立法院有鑑於上述判決結果,新增了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將冒用政府名義、三人共同犯罪、以電子通訊設備進行的詐欺犯罪加重處罰,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排除了這些被告在原則上可獲輕判換取易科罰金的可能。
然而,到2016年底各地檢察署執行確定案件的統計,在電信類詐欺中,仍有接近5成被告的執行確定判決刑度在六個月以下或拘役或罰金。雖然法官可能是適用舊法規定,亦有可能是認為詐欺被告「情可憫恕」,減刑至六個月以下來易科罰金。只是,這樣的結果,和立法者或受害者希望重判詐欺犯的想像,仍然相距甚遠。
台灣詐欺損失降低,中國則暴漲至250億
無論是根據警政署或檢察署的統計,整體詐欺發生件數從2008年的超過4萬件,降低到近年來的約莫2萬件。換言之,單以前述統計上看來,詐欺犯罪數並沒有因為法院量刑「過輕」,而有增加的趨勢。此外,據檢警的資料統計,受害金額也從2009年超過100億台幣,大幅降到2015年的35億左右。
由此可見,若不考慮黑數,這樣的成果,除了代表在刑事政策上有所進步,台灣人民對詐欺案件的警覺也提升,才讓這類犯罪與損害在台灣逐漸減少。此外,詐騙集團紛紛將根據地轉移到國外,如前述的非洲、東南亞、歐洲等地,也可看出檢警查緝國內詐欺案的技術和效果逐漸提升,才迫使詐騙集團轉移到國外。另隨著中國經濟起飛、金融市場活躍、人民收入提高,加上與台灣在語言文字相近,才使詐騙集團轉而以這些越來越富有的中國人為犯罪目標。
中國文獻指出,從2013年開始,當地民眾遭詐騙的損失都超過100億人民幣,2015年超過220億,2016年達到250億,考慮到黑數的情況下,前述金額甚至可能還要翻一倍。儘管犯罪數中只有20%是由台灣嫌犯所主導,但數百億的犯罪所得,有半數流入台灣,如此,如何不讓中國人民對台灣嫌犯深惡痛絕?
而法務部和陸委會所自豪的共打犯罪機制,讓台灣可以將查扣到的詐欺犯罪所得返還中國,但截至2017年8月底,總計不過4百多萬人民幣(約2千萬台幣),就算計入扣案但未返還的贓款,累計可增加約幾千萬人民幣(2億多台幣),返還金額與前述一年就動輒數百億的損害相比,根本微不足道。
被害人在中國,詐欺犯罪該由中國或台灣辦理?
在詐欺犯罪的偵查技術或法律程序上,雖然台灣司法比起中國更加純熟、更能保障被告的人權,但就定罪、求償的民刑事目的來說,卻有著先天上的缺陷。
由於被害人不在台灣,往往也不可能到台灣來出庭,而中國當地的筆錄有時還會被律師與人權團體質疑沒有證據能力,無從準確確認到底有多少人受害、有多少的詐騙犯罪所得,因此依「罪疑惟輕」的法理,有時就會因證據不足,而必須判決被告無罪。甚至,在民事上更因不告不理的關係,讓被告仍能夠保有未被查獲的犯罪所得,無須被沒收求償。
如果這些台籍被告在中國法院進行審理,對於中國被害人到庭作證、事後求償,都比較方便,甚至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官表明,如果這些台籍被告不把錢還來,就請法官重判。從徐玉玉案以來,民眾對詐騙案件日漸增加的不滿,也可以得到平復。
詐騙犯罪在中國適用刑法第266條,詐騙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情節嚴重的,從原本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甚或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詐騙受害金額在三萬元到十萬元人民幣,屬於「數額巨大」,可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來量刑;五十萬元以上則算是「數額特別巨大」,可從十年以上開始量刑,並且要是以電信詐騙、詐騙善心物資、詐騙弱勢族群、造成被害人死亡者,例如去年震驚社會的徐玉玉案,更要從重量刑。
單就法定刑度來說,中國詐欺罪較台灣重上許多。雖然台灣在2006年廢除連續犯之後,對詐欺被告可以依照詐騙次數,評價為多次行為來一罪一罰,如果行為罪數夠多,最終甚至可以訂到上限三十年的執行刑。理論上來看,台灣的詐欺罪平均量刑可能不比中國低,但台灣司法實務向來以能不關被告就不關被告的從輕量刑原則,就算是新法將法定刑下限提高到一年以上,2016年詐欺被告在一審仍有二成比例可獲緩刑而免於執行。因此,如要說台灣判得比中國輕,也沒有什麼不對。
小結
以上述台灣司法實踐結果來看,詐騙案件的被害人認為「台灣司法不可信」、「輕判台籍被告」與「被騙到台灣的錢幾乎拿不回來」也不令人感到意外,以絕對應報的觀點,中國被害人自然反對將詐騙嫌疑人放回台灣。因此,先撇除兩岸政治關係,基於民情反應,中國政府對於詐欺犯罪行為的處置也會與過往有所不同,不再將台籍、中國籍的嫌犯各自處理。
肯亞案宣判後,西班牙法院又有百餘名台籍詐欺嫌犯被移送中國,陸委會與法務部照例千篇一律地提出抗議,認為兩岸合作才能打擊犯罪,然而,要如何說服中國相信共同打擊犯罪的機制恐怕才是現下更需關照的課題。
更遑論,台灣在詐欺犯罪上相對輕判的刑度,透過政府公開資料、媒體報導以及學術文獻在中國被廣為知悉,若對岸一如既往地將台籍人犯遣返台灣審理,那才是怪事。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