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判不是服務業:該接受評鑑的是法官,而非「審判」 | 陳明呈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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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不是服務業:該接受評鑑的是法官,而非「審判」

《法官法》草案配合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試圖引進更多外部人士參與評鑑過程。 圖/取自總統府 Flickr
《法官法》草案配合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試圖引進更多外部人士參與評鑑過程。 圖/取自總統府 Flickr

審判獨立就像空氣,平時總覺得它理所當然地存在;直到有一天開始被污染、甚至讓人窒息,我們才能真正體會它的重要!

首先,相信絕大多數法官均同意建立法官淘汰機制,審判獨立也絕非不適任法官的保護傘。每當面對外界質疑,如檢察官濫用公權力闖入幼稚園辦案,法官開庭態度不佳、甚至受賄判刑,為何不能接受評鑑、被淘汰?筆者總回答:當然可以!但平心靜氣地想,該被評鑑的究竟是「審判」本身?還是「法官」個人?

身在法庭,當事人無不希望判決結果對自己有利,然而訴訟是一場兩造當事人舉證攻防的過程,難道只有己方勝訴,才算是好法官、好判決?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提案修正《法官法》(下稱尤版草案),也將在本週再次進行審查。此份草案主軸認為現行法官評鑑制度無法確實汰除不適任司法官,同時配合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人民可以直接請求評鑑」的結論,也試圖引進更多外部人士參與評鑑過程。但是,部分修正條文連日來卻引起法律審、檢、辯、學各界諸多批判。

當法官評鑑成為客訴工具?

法律固然由個別條文所組成,卻必須整體解釋適用,才是制度運作關鍵。

參考尤版草案第30條規定「僅指摘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不得付個案評鑑。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不在此限」,及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案件當事人、犯罪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等實際參與程序之人」得請求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若再加上第36條規定「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即可請求評鑑,由此不難預見:訴訟當事人可能在個案宣判後(尚未確定前),立即以判決「涵攝錯誤」為由對法官聲請個案評鑑!

這代表什麼意思?

法律邏輯多採用「三段論法」,包括「大前提(法律)」、「小前提(事實)」及「結論」,所謂「涵攝」是指法院依照證據認定事實後,進而套用法律(大前提)解釋、獲致結論的評價過程;換言之,也就是審判核心內容。

單指「涵攝」看似並未直接針對法律見解或事實認定,但因為橫跨大、小前提,同時涉及個案判決結論形成過程,實際上恐難精確劃分。根據尤版草案內容,無異容許當事人針對判決全部內容均可能以「涵攝錯誤」對承辦法官聲請評鑑。

縱使法院判決無法盡如人意,法律見解面對個案適用也可能出現差異,假設當事人不服判決,應該透過審級制度尋求救濟,即便判決確定,也可依循事後救濟程序(例如再審)加以主張。然而,尤版草案前開制度設計非但無助釐清事實,反而讓法官評鑑幾乎等同「客訴」,讓不服判決的當事人提起上訴之餘,得透過聲請評鑑對原審法官不滿。

這與侵害審判獨立有何關聯性?

法官評鑑不該是戕害審判獨立的毒藥

我們都不喜歡將自身是非對錯交由旁人決定,但這就是「訴訟」;又或者經常執著於心裡早已認定的結論,動輒批評法院判決,巴不得自己跳下來當承辦法官,可惜終究不行,這就是「審判」。尤其面對不利自己的判決結果,有多少人願意心悅誠服的接受?

審判是國家制度底下一項特殊權力,面對民眾對司法欠缺信賴感的今日,由於擔心遭到濫用,曾幾何時開始出現「判決必須符合多數民意」、「接地氣」這類論調。但怎樣才稱得上「多數民意」?各大報章媒體、政論節目或是網路留言?

人們總是健忘而衝動,每當面對自己眼中的不公不義,習慣用自我的善惡標準即時做出判斷,剩下的端視判決結果是否符合心中期待——相符的是青天,不符歸類為恐龍。

但法院究竟該依「法」審判?或是依「民意」審判?訴訟本來就是兩造對立攻防,審判本質既然是定紛止爭,就不可能專以迎合當事人為目的,更不容任何一方只因為不滿意判決結果,就能任意指摘法官不適任。

或許當自己敗訴時,讓你覺得聲請法官評鑑具有正當性;換個角度想,假設自己是獲判勝訴的一方,對造當事人卻大張旗鼓聲請法官評鑑、指謫原審判決涵攝錯誤,又會作何感想?

別以為只有這樣,更厲害的還在後面

參考尤版草案預計增設5名「專任委員」,另外降低評鑑委員其中法官、律師比例,外部委員增至6名,並將原規定「社會公正人士」改為長期參與司法改革、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

依照提案修正說明,美其名由非法律體系外部人士成為多數,期待評鑑過程得採取更開放角度,並取信於民,實質上卻是由第三人(甚至是多數非法律人)來審查原審判決是否「涵攝錯誤」,甚至變相提前介入個案審判。如此一來,究竟是在評鑑「法官」、還是「審判」?

此外,目前不乏有少數民間司改團體(成員多為律師)濫用類似請求評鑑,甚至動輒於案件審結前召告記者會、訴諸民意等方式,間接造成法院指揮訴訟遭受影響。

更尤甚者,有部分律師透過不同管道,提出法院在審判過程,給予特定司改團體成員特別待遇,未能公平指揮訴訟的疑慮,這類狀況恐將隨尤版草案為特定團體「量身定作」而衍生更多爭議。

判決,本來就不是為了討好多數人所做成!

有人質疑,如果法官對自己判決有信心,何必擔心被評鑑?甚至主張法院體系太封閉、根本不可能主動認錯,聲請評鑑只是剛好而已。

審判獨立必須透過健全制度加以維繫,而非取決於法官個人的心理素質強或EQ高低。現今社會氛圍之下,司法無疑是相對弱勢的,法官甚至得不時擔心成為眾矢之的,如果無法讓法官身處在不受外界過度干擾的環境下進行審判,未來必須隨時應付層出不窮的評鑑,如何期待公平審判?

法官真正該做的,應該是在兩造攻防之間,仔細聆聽來自法律本身傳達的聲音,只有恪遵法律制度及精神,才是真正的司法為民,而非如同一般服務業講求以客為尊。

「淘汰不適任法官」當然是一項正確命題,審判獨立也不代表法官能夠為所欲為;然而司法改革重點應在於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審判也必須具有民主正當性,但絕非專指單一個案當事人、甚至特定團體。法官評鑑必須與審判獨立取得適當平衡,健全的制度才能提升整體司法信賴性,同時維護審判獨立精神及尊嚴。

當某些人試圖揮舞「評鑑」大刀,砍伐對象究竟是不適任法官或是審判獨立,只怕必須更加深思。

旁人總愛戲稱「法院是XX黨開的」,這次偏頗的修法,難道就是我們想要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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