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惡之根源:政府瀆職與低薪迷思
賴清德在12月初表示,現行勞基法已無法面對當前的產業形態,認為勞動部應立即全面盤點問題,制訂一部完整的勞基法。政府發言人也表示,勞基法修法政策將分為長期、中期和短期,並希望勞基法修正草案盡快三讀通過,長期來說,勞基法必須有全面性的考量。
縱觀上述發言皆顯示,自民進黨執政後所推動的一連串勞基法修法,可以說是個有目標、有規劃、有必要、善盡管理者角色的政府應有的作為。若是如此,那為何修法會造成舉國譁然、又為何會被認為是「修惡」?甚至進一步引爆1223反勞基法修法大遊行?
從人民生活層面思考,政府的職責有兩個主要面向:「善盡國家管理人的責任」與「針對社會衝突議題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而當前勞基法的修正方向,應符合勞工的公共利益。
作者在〈工時管制的必要性:從反勞基法修惡談起〉一文談到「什麼樣的勞動條件工作,才可以維持生活,是長期以來勞方、資方與政府間的攻防焦點。其中,工時則是影響勞工所得的重要形式條件」,工時限制爭取的是形式上「勞動正義」,但是薪資才是真正造就勞工處境的關鍵。
然而,政府卻沒有正視勞工低薪的問題,甚至刻意將低薪的成因轉移為「工時彈性不足」。這種看似有目標、有規劃的修法並沒有落實勞動正義,只是試圖平息當前勞動市場的困擾而已,且完全不理會各界所表達的意見與觀點,一意孤行推動修法。這在在顯示政府並未善盡作為國家管理人的責任,「政府瀆職」才是這次勞基法修惡衝突的根本原因。
政府應善盡國家管理人的責任
政治,是追求公共利益的行動。在此前提下,人們制定並實施法律,組織社群生活。而民主政治型態作為「主權在民」的政治體制,政治行動必須讓所有人看見,才能被人知道、記住,進而參與,落實民主。
因此,政府若要推動任何政策,都應建立人民可「實質」參與溝通的管道(公聽會便是方式之一),政策的修訂也必須完整回應人民的疑問與意見,並與人民進行「實質」溝通,以達成共識,這才算落實且善盡國家管理人的責任。
民主政治並不是一個「便捷」的政治體制,但卻是當前台灣社會最大公約數,政府沒有任何理由可以規避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制定薪資範疇,減緩勞資衝突
在當代社會結構中,所有的資源都是預設被擁有的。擁有資源的人具有分配資源的權力,而人類的生活已不再是仰賴自然資源的原始型態,而是貨幣交換的經濟型態。縱使個人有能力從自然資源中取得生活所需,在社會架構中也無法算是合理取得,所有的生活所需皆需由社會架構中的轉換模式取得,其轉換模式,大部分以薪資的方式呈現。因此,制定「由勞動方式取得薪資」的相關政策與法令,對於當代社會的影響甚鉅。
「薪資」在人類社會發展的軌跡為何?這就要回溯「貨幣」的出現。在人類社群間,貨幣的出現應該是平等交換,以達到社會和諧的功能。貨幣被預設為必須作為「交換」功能,而不應該把「可無限制購買」當作貨幣的目的1。
隨著社會型態演變,在農業與商業社會中,貨幣作為交換功能比較容易維持。然而,進入工業社會之後,由於工業發展對於資金流動與累積的需求增加,當代社會逐漸接受「貨幣是可以被合法累積的物品」2。
「合法累積」的欲求是人類行為中自私自利的典型表現,在社群結構中的交換與互動模式,不得不面對自私自利的行為。資本主義認為「自私自利是社會產生交換的動力」,也是資本主義社會運作模式下可達到最大共同利益的可能性3。
現代社會中某些成員繼續累積著貨幣,但大部分的成員則需以勞動交換,這就是當前資本主義社會主要的架構。此時,以勞動交換的貨幣,就是薪資,而薪資也就成為社會中所有資源交換的基礎。
台灣社會當前的低薪困境,正是西方經濟行為發展過程中資本主義被抨擊的焦點,其中批評力道最強的莫過於馬克思(Karl Max)。馬克思強調,由於某種內在動力,會使得商業社會進化成完全資本社會。在資本主義社會中,勞動力本身的價值與勞動過程中勞動力所創造的價值,是兩個不同的量,資本家在購買勞動力時,看重的正是兩者間的差異——剩餘價值,也就是說勞工並沒有獲得同等價值的報酬4。
簡而言之,由於貨幣不再是交換的媒介,反而成為資本家(資本累積者/管理者)剝削勞動者的障眼法,以增加資本家的剩餘價值,這才是低薪的根本原因。
因此,先進各國的勞動法令都會制定法令以降低剩餘價值的擴張,減緩資本家與勞動者之間的衝突。
台灣的低薪迷思
台灣社會當前的低薪不只是困境,而是迷思。如果資方無法以低成本的方式爭取訂單,那麼勞方有可能因為資方的破產而失去工作。換言之,「暫時」的低薪與「緩慢」的修正最低薪資,是支持資方存活以保障勞工經濟的必要手段5。這個看似合理且必然的勞資關係,其實隱含著許多社會架構與經濟模式的不同議題,例如資本與社會資源公共化、資本累積的社會責任等等。
然而,上述議題是國家政策討論時應該面對的爭執焦點,而非「迷思」的關鍵。台灣社會的「低薪迷思」是來自政府沒有善盡國家管理人的責任,讓人民面對政策制定時得以充分討論,減少爭議,導致爭議得不到溝通與了解的機會,才使低薪的狀態成為迷思,這是「政府瀆職」帶給社會的災難。
- 「一般來說,它(社群)存在於兩個不同與不對等的人之間,而這兩者必須以對等的方式受到對待,此即為何所有物品交易必須具有共同衡量的尺度。為此,貨幣被發明並成為一種媒介,由於其可衡量性,才可以測量(物品交易)是過多或過少,舉例說明:一棟房子可以等同多少雙鞋。…因此,貨幣扮演度量的角色而使得事物間可以受到對等的對待:若沒有交易就沒有共同體(社群),沒有公平就沒有交易,沒有共同衡量的尺度就沒有公平。」引自亞里斯多德(Aristotle)《尼各馬尼倫理學》。
- 「人們工作大部分是為此目的(累積財富),因此顯然地,基於這樣的同意才允許不符比例且不公平的占有。當政府透過法律作為處理依據,提出人們認可的一種公平擁有財產的方式,便沒有人可以因為其他人擁有比自己可消費的東西多而抱怨。」引自洛克(John Locke)《政府論(下卷)第五章─論財產。
- 「若是訴諸他人自私的心態來說服他人,自己提出的要求對其也有益處,成功的機會便較高。若每個想與他人交易的人都是如此,該訴求便會是:所需要的給我,你也可以獲得想要的。這些就是獲得對我們所需各種勞務交易的方式。」引自史密斯(Adam Smith)《國富論》。
- 「勞動力包含已勞動之獲得與現在勞動所提供的實際獲得,也就是勞動力一天的維持費用與勞動力一天的獲得,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前者決定它的交換條件(薪資),後者構成使用價值(物價)。維持一個工人24小時的生活所需只需要半個工作天,並不表示他不能工作一整天。勞動力本身的價值與勞動過程中勞動力所創造的增值價值,是兩個不同的量,資本家在購買勞動力時,看重的正是兩者間的差異(剩餘價值)。」引自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
- 勞方的經濟滿足必然仰賴資方的經濟成果嗎?還是人類社群之生活基本需求的滿足是一種「權利」,應該由國家政策所滿足?這是另一個議題,可參考「全民基本收入」 (Universal Basic Income)是個正在席捲全球的社會改革方案,其主要倡議者為比利時政治哲學家菲利普・范・帕雷斯(Philippe Van Pari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