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管制的必要性:從反勞基法修惡談起 | 賴伯琦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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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管制的必要性:從反勞基法修惡談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5年8月26日,勞動部預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宣告「砍七天假」的政策提出後,2016年還是總統候選人的蔡英文以「落實兩例假」為競選承諾並順利當選總統。隨後,全面執政的民進黨政府便在2016年6月30日,由行政院院會正式通過以「一例一休、砍假七天」作為修法方向的《勞基法》草案,幾番波折,在同年12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2月21日總統公告實施。

不滿一年,新任行政院院長賴清德於11月9日就《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裁示,認為這次修法秉持蔡總統指示的原則——既保障勞工的權益,也給予企業經營的彈性——來辦理,決議通過修法條文,函請立法院審議、再次修法。一連串的修法過程,多次引發勞團強烈抗爭,並於12月23日晚間抗爭行動迅速升溫,民眾並與警方發生嚴重肢體衝突,並在台北街頭展開游擊戰,癱瘓市區交通。

重新檢視勞基法修法抗爭的基線,反對方認為「勞工需要充分的休息時間」,而勞基法放寬彈性,無疑是修惡。另方面,行政院推動修法的關切是「勞工需要賺錢」,因此認為唯有放寬加班條件才能讓勞工加班並賺取加班費。換句話說,行政院認為勞基法保障的是勞工「最低勞動條件」,故而需透過再次修法來「保障勞工工作權益」。

由此可見,「什麼樣的勞動條件工作,才可以維持生活」是長期以來勞方、資方與政府間的攻防焦點。其中,工時則是影響勞工所得的重要「形式條件」1

何謂「工時」?

工時,從字面的解釋就是「工作的時間」,對人類社會而言,就是「投入社會系統從事生產的時間」,對人類這樣的社會性生物而言,這是社會得以維持運作的必要模式。

如果從社會結構運作的角度來看,工時不只是勞動者本身取得生活必須資源「重要且唯一」的管道,也是管理者(資方)與勞動者(勞方)彼此間能否持續維持社會關係的關鍵。

換言之,如果工時太短,生產量不足,無法維持勞動場域的運作,管理者與勞動者的互動關係便會消失;相反的,如果工時太長,導致勞動者無法負擔而死亡,也會造成潛在勞動者不願意加入,而對管理者產生衝擊。工時的制定便成為社會能否穩定運作的必要機制。也因此,當代社會,如台灣,工時制定的議題也經常引爆衝突,抗爭屢屢上演。

但,到底「勞工的工時應該多長」?這個問題我們該如何思考?以下我將分別從生物演化與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分別論述「工時」此一問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工時該多長:生物演化歷史的角度

人類是大自然的一部分,生理條件仍然依循生物世界法則,而自然界所有生物都是以生存與繁殖為首要任務,在此處境下,無時無刻處於勞動的狀態。其中,尤以蜜蜂與螞蟻,一直是人類社會管理階層夢寐以求的「社會化生物」,在生物學中稱之為「真社會生物(Eusocial Animal)」,其角色分工的穩定性非常高2,對於真社會動物而言,自然也沒有所謂的工時可言。

如果理解這樣的思維,就不難想像為何會有「為了尋求生存與發展,一旦機會上門就算是半夜也要出門工作」的意見提出、並擁有為數不少的支持者。然而,這樣似是而非的觀點卻成為資方反對工時管制的主要立論,也在行政院此次修法邏輯中一覽無遺。

為什麼這樣以「真社會生物」作為反對工時管制的邏輯難以破除?恐怕是因為長期處於社會結構下的我們,早已失去對生活與生存的敏感度,也由於查而未覺,更失去了反思的空間。

的確,自然界的所有生物,其生命狀態與處境可以被認知為「因生存與繁殖而存在」,生物為生命而有的一切作為都可以被視為「為生存而工作」,然而,在那樣的自然狀態下,工作並非為了關係的建立,或結構的維持,而是為了個體自身的存活——沒有勞動便沒有獲得,因此工時的長短在此是假議題。

即便是真社會生物的蜜蜂與螞蟻,在那樣的社群結構中,只有「功能性角色」的差異,並沒有所謂的「管理者」,社群中任何個體的生存所需更不是經由「被」分配而得。

同理,在人類社會中,那些掌握資源、或主導資源分配的管理者,近似自然生物「因生存與繁殖而存在」,當然沒有所謂的工時問題;但是,人類社會中的勞動者並非如此。勞動者的所得是來自被管理者佔有的資源,並必須經由特定分配方式才能在社會結構中合理擁有,如支持「勞工要更多的薪資,那就增加勞動的工時」的論點,那麼請先將所有的資源釋出,進到蜜蜂與螞蟻的「真社會」狀態,由勞工自由取得所需。

若生活即生存,因生存而勞動,生活就是生命存在的意義與呈現方式,社會資源可以經由勞動自由交換取得,何來工時的概念?不過,或有論者會質疑,從自然現象反思社會運作的思考理路,這樣的類比是否合理?

近代生物科學的發展,有不少從生物自然現象的角度來思考與反省,並衝擊了人類的文明成果,像是自由、道德、性(Sex/Gender)等關乎社會發展、人類本性的內涵與價值。然而,這樣的思考與反省仍受不少「人類情結」的抗拒,從生物演化的歷史觀討論勞工工時,必然也有不少人會認為「人與動物不同」,並批評人類歷史發展至今,怎能簡略粗糙地與自然生物類比?遑論還作為論證的基礎?

那麼,以下我將回歸人類的歷史發展,重新檢視「勞工的工時應該多長」此一命題。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工時該多長:人類文明歷史發展的角度

人類社會發展之初,所有的人類成員得面對自然生存的必要需求——取得食物。因此,不管是狩獵游牧或是農牧聚落,人類以「共同合作」作為聚落演化的內聚力,繼而使大多數的人類得以居有所、居有食、居以安,進一步形成具有社會結構的人類社群。3

爾後,人類社會從農業延伸至商業、進而以工商社會作為當代社會的重要形式;如今,我們則處在一個虛擬與真實交錯的資訊社會中。儘管社會結構隨著人類文明不斷轉變,其中唯一不變的是,資源的使用與分配,始終脫離不了圍繞在社會體系中的「資本」與「權力」。

經濟學視資本、土地及勞動為生產要素,在社會發展過程中,資本成為使用土地與勞動重要的權力來源,貨幣則是其最顯著的呈現形式。因此,人類的生活從此脫離自然存在狀態,進入由人類觀念所建構的社會結構中。

在當代社會結構中,所有的資源都是預設被擁有,擁有資源的人具有分配資源的權力,而人類的生活不再仰賴自然資源的原始型態,而是轉以為貨幣的經濟型態;縱使個人有能力從自然中取得生活所需資源,在社會架構中也無法合理取得,所有的生活所需皆需由社會架構中的轉換模式取得,人類生活不再自然,從此「異化」(alienation)」。4

由於社會結構的強制性,在階級的區分上,管理者與勞動者從來不是對等的權力關係。幾千年前,在那個還有奴隸制度的時代,奴隸沒有工時的限制,因為奴隸是「物」,不是「人」,因此不適用工時觀念。接著,在農業與商業的社會中,由於沒有勞動就無法累積資本,因此,為了累積資本就必須不斷勞動,工時的概念也還未被建立。直到工業革命以降,機器取代人力成為生產的一部分後,工時才在機器可以不休息的衝擊下被反省,造就近代對勞動條件的思考。

從人類文明發展的歷史來看,既然工時不是一個在人類社會發展之初就被確認的生活條件,那麼當代社會何來「勞工的工時應該多長」之應然爭議呢?

「應然」的探索,是人類文明的價值所在

從自然生命的存在狀態,「生命的意義」一直是人類所特有的問題,這也是人類文明獨特之處。那麼,作為一個人,生命的意義所謂為何?

回顧人類歷史的發展,在奴隸制度的年代,人可被奴役,奴隸只不過是將那樣的觀點落實於制度的呈現,因此,人們期望從「被奴役」的狀態脫離、重獲人身的自由——而自由,可說是當時文明發展的價值所在。

然而,儘管有形的奴役制度在當代社會中消失了,但卻因為人們擁有的資本與權力間的巨大落差,使那些欲獲得基本生活條件的人,再次落入權力不對等的結構中,被不平等地對待,再次失去了自由的生命意義。那麼,沒有自由的生命,當代人類的文明還有什麼價值可言?

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勞工的工時應該多長」是個必須正視且充分討論、尋求其應然價值的課題。儘管我們在形式上已脫離被奴役,然而實質上卻落實了奴役的不自由;若缺乏對自由的應然追求,當代人類文明價值也將蕩然無存。

1223反勞基法修法大遊行,是台灣社會企望追求「如何實踐人的自由」的具體表現,人民有這樣的期待,作為政策制定管理者的政府卻沒有進步的思考與作為,是當前艱鉅的困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維持勞工生活的最低勞動條件有二:薪資與工時。薪資是實質所得,但卻因為時薪的連動關係,使得工時成為決定薪資的「形式」依據。
  • 在生態學與動物行為學上,蜜蜂、螞蟻與裸鼠被稱為「真社會」生物,意指這些生物「並非只因」其社會結構而驅使其社會分工角色,更重要的是在遺傳上的生理特性使得其社會分工的角色確定難變。
  • 在生物演化的「選擇效應」論點最常受到誤解的便是「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八字箴言,「彷彿」生物演化的過程中,在選擇效應之下,只會有「最適者」一種結果,實則不然。

    就以人類聚落形成的過程,「群居社會化」是目前國際社會、各國民族文化發展至今「效率顯著」的普遍型態,這當然是人類社群演化的顯著成果。但是,如此的「普遍型態」並非適合所有的自然條件。在熱帶雨林、在高山森林、在沙漠地區,除非人類完全改造自然環境以適合當代社群的發展條件,否則,在當地的原住民部落仍然是以「個體」為強主導而部落為「親緣性」連結功能的型態為主。甚至,「離群索居」的生活型態也時有所聞。這樣眾多類型不斷變動發展的現象,才是演化的真實內容,而不只是人類文明觀點對自然現象的解釋,而已。
  • 勞工是人類在資本主義社會系統因為階級而被「異化」的結果,這是眾所周知Karl Max 的重要觀念,可參考《經濟學哲學手稿》(184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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