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場的法律學:黑心磅秤和不能擦的指甲油 | 王子榮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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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場的法律學:黑心磅秤和不能擦的指甲油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人員會同稽查隊伍,抽樣產品進行磅秤準確度檢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人員會同稽查隊伍,抽樣產品進行磅秤準確度檢查。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課堂前的小複習

先幫大家複習一下,上回逛完了菜市場,我們學到了摩托車不可以亂停,尤其排氣管熱騰騰,燙傷行人不僅危險,還可能上法庭;另外選購豆芽菜時太白的不要買,而為了「賣相」好看,在豆芽菜添加保險粉,低亞硫酸納的攤商,自己也會惹上行政罰緩的責任。這回菜市場法律學要學些什麼呢?讓我們來看看菜市場傳說中的黑心磅秤,以及不能擦的指甲油。

老闆你的磅秤怪怪der

在菜市場買賣可是錙銖必較,因為價錢是論斤秤兩(台斤/台兩)在算,雖然有些商品算法是以量計價,但大部分在菜市場買賣的雞鴨魚肉、青菜水果,都是放在磅秤上依據「體重」來決定價錢,磅秤出廠時候也是有貼上CAS1標章的(大誤),而與度量衡有關的器具都會經過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這是為了確保消費者的權益。

但是,市場人生就在這個但是,有的攤商就是會「想空想縫」,在磅秤上動些手腳,在每一次的交易中偷偷摸摸的賺些蠅頭小利,卻不知道這樣的起心動念,反而讓自己陷入了命運的糾葛。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這個故事是這樣的2,有一位在板橋某處黃昏市場販賣海鮮的洪先生,某天突然異想天開的把營業用的磅秤加以調整,好讓秤起來的重量比實際重量來得重。於是,在之後一次次的買賣行為中,就有越來越多的錢幣叮叮噹噹的掉到洪老闆口袋。但是歹路不通行,夜路走多了還是會碰到鬼,洪老闆自以為偷天換日的行徑還是逃不過經濟部的法眼,在一日執行市場度量衡檢驗業務時,洪老闆就GG了。

那這樣會違反什麼法條呢?《刑法》第208條的業務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和第339條的詐欺罪3,洪老闆用被調整過的磅秤(業務行使違背定程度量衡)欺騙上門的消費者,使其購買海鮮的消費者需「額外」付出更多的金錢(詐欺)。

不過,對洪老闆來說或許他該覺得小慶幸,因為刑罰的追訴要看證據,實際上到底洪老闆上下其手期間已持續多久並無法認定,也沒有受害者在網路上發文或於類似靠北菜市場的臉書社團爆料指控,最後法院判了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意思意思」一下,終結了這段菜市場小販的白日夢冒險。

然而,沒有最黑心只有更黑心,剛剛各位讀者看到的是個別的市場攤商一時腦衝下的結果,不過在源頭還有個不能說的秘密——有人是專門製造這類磅秤。

在桃園地區有一位李先生(不住中壢)本來是在販賣磅秤和馬達的4,不過也是在某天動了歪念,開始在他販賣的磅秤上動手腳,老顧客在吃好逗相報之下,吸引不少人買了這樣的磅秤回去用,那又另一段故事了(菸)。最後在法網恢恢下,這位李先生當然也需為他的行為付出法律上的代價。

這款指甲油妳敢擦?

在菜市場雖然以蔬果魚肉等生鮮,或者是各種調味品、罐頭的南北乾貨為主力商品,而菜市場主要的消費族群則以女性為主,自然而然也有些攤販做起「美」的事業,賣起女性服飾、化妝品等女性用品。或許你也曾有在菜市場消費這些商品的經驗,不過你知道商品的來源嗎?以下的案例就是一個常見的指甲油竟暗藏傷身成分的故事5

有位林先生於99年間成立了一家公司,並在99年到100年間用這家公司從中國大陸進口指甲油(OS:有批指甲油很便宜,有需要打這個電話)6,這批指甲油的成分上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案件當時仍為食品藥物管理局,尚未改制)的檢驗,發現指甲油中含有禁止用在化妝品的DEHP成分,但林先生照樣進口賣給國內業者,也經由菜市場攤商流到婆婆媽媽的手中,而這些含有禁止成分的指甲油就這樣染上了消費者的指甲上了。

林先生的行為當然是違背法律規定的,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7,被告的行為可是效果嚴厲的刑事責任。有句話說,「免錢的最貴」,同理,便宜的東西往往也需付出代價,你以為的「賺到」,其實都有可能因為一時的貪小便宜而傷害了自己。如同毒指甲油傷身,販賣毒指甲油讓自己官司纏身,怎麼算都划不來。

值得一提的是,後來《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已在105年間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把刑罰罰則改成行政罰,這是為了加入TIFA(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做出的調整,雖然法律責任看似減輕了,但仍有罰鍰伺候,提高了罰緩上限,誠心希望攤商們別心存僥倖,一旦被罰一次,可能好幾個月的收入都付諸流水了。這次的菜市場就逛到這裡,我們下回見!

  • CAS是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由行政院農委會所推出的商品標章。
  • 請參考新北地院99年度簡字第5672號判決。
  • 刑法第208條:「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桃園地院101年度審簡字第172號判決。
  • 桃園地院100年度囑易字第8號判決。
  • 此梗取自周星馳主演的電影「食神」。
  • 《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二項禁止規定之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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