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場的法律學:沒有「豬」吃的日子
因為很重要所以要講三次
讀者看到不要皺眉,想說怎麼又是豬上場救援,上次的菜市場不是才講完豬的故事嗎。絕對不是筆者江郎才盡,而是這波對岸強國豬的攻勢一波又一波,國人不知道是哪根筋不對勁,拚了命把對岸的豬肉製品往我們這裡帶。
11月底,小港機場才攔截了一批帶有非洲豬瘟的香腸,而上週末短短兩天(15、16日),全國各邊境機場、港口查獲旅客違規攜帶動物產品共17件,創下單日新高,說真的都不免懷疑這是否是某種「生化攻擊」。不過玩笑話之外,並非是歧視對岸的豬,而是這次的非洲豬瘟我們實在「無福消受」。就防疫角度來看,這已是國安層級,絕對不能「兩岸一家親」。
上篇文章提到了《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的問題,但仍有幾個面向無法三言兩語說清楚,以下就讓筆者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吧。
政府真的有動起來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針對攜帶疫區肉品入境,本來的處罰只有不痛不癢的3000元到1萬5000元1,立委諸公可是十萬火急地將罰款從1萬5000元提高到100萬元,鉅額的行政罰緩應該能成為一道有用的防線。
同時,主管機關農委會也沒有鬆懈,除了開設非洲豬瘟專區,也召集養豬及豬隻上下游產業,舉辦了「防範及因應重大外來豬病防疫產業座談會」,會議中多項結論,包含加強境外管制跟境內各養豬場的稽核,各大網拍平台也主動將境外肉品的陳列拍賣下架。
眼看防疫作戰已然全面啟動,甚至網路還有網友製作的「長輩圖」,小孩哭著說「阿媽我不要吃病死豬」、「金孫罵罵號」(台語),都在透過各種方式讓防疫落實在人心。不過,依照目前狀況來看,我們雖然怕死了神對手(對岸的非洲豬瘟),但更怕背後捅人的豬隊友(國人自己攜帶入境)。
還有一個法律問題沒有講
非洲豬瘟新聞中,不時也有提到刑責,筆者也來補充一下。實際上要規範的法條是《懲治走私條例》第3條: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1項之走私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謂的走私物與非洲豬瘟有關的,是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為維護國民健康必要,禁止、限制特定物品或來自特定地區之物品進口。
第4款:為維護國內農業產業發展必要,禁止、限制來自特定地區或一定數額以上之動植物及其產製品進口。
刑罰這把大刀在背後等著,不要心存僥倖,為了吃一口對岸豬做成的香腸,最後可能會被關到監獄裡。為了香腸犧牲成這樣,不值得啊!
這個就叫做「行政機關公開警告行為」
相信上週很多朋友都收到了非洲豬瘟警告簡訊,本來國家勇於任事,主動提醒是美意一樁,不過竟也被立委諸公大做文章,說是擾民且浪費行政成本,導致發個警告簡訊瞬間又成為政治口水的相罵本。
首先我們要知道,這則訊息的規劃源自於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其將警告訊息分為「國家級警報」、「緊急警報」、「警訊通知」及「測試用訊息」四大類,而非洲豬瘟警告簡訊也是《災害防救法》第2條所定義的災害範圍,即動植物疫災。
這樣的通知在行政法的定位上,其實不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而是告訴你有個消息要注意,這種行政機關資訊提供的行為也稱為「公開警告行為」。
平常我們受到了「豬的報恩」,豬肉製品遍佈在我們每天的食物之中,滷肉飯、貢丸、水餃、香腸、火腿、培根等講都講不完。這是關乎台灣豬的生死大事,因此防疫安全網一個環節都不能少,接下來就是我們人類的事了。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1規定: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依第34條第2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同法第34條第2項: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檢疫物者,應於入境時依前項規定申請檢疫。至於檢疫物指的是同法第5條:本條例所稱檢疫物,係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