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與弱勢證人的「搭橋者」:司法詢問員制度的體檢報告(上)
你聽過「司法詢問員」嗎?
不說你可能不知道,司法詢問員制度引進國內,上路至今已快屆滿2年,當初會有此一制度倡議,是著眼於性侵案件中的弱勢證人(兒童及心智障礙者),在表達能力、理解能力與一般人不能相比擬下,主導案件詢問的第一線司法人員,可能存有無法掌握弱勢證人回答問題語意的疑慮——包括不當誘導或給予錯誤的暗示——讓這些弱勢證人的證言不僅無法還原事實,造成後續偵辦方向的錯誤,甚至一不小心便釀成冤案事件。
如同此制度的重要推手「現代婦女基金會」,就多次強調:
在我國性侵害通報案件中,每10件就有1位是未滿12歲的兒童,心智障礙被害人約佔5.5%。在性侵害案件中,常常只有受害者本身是目擊證人。然而,兒童/心智障礙者受限於年齡與認知發展,很難完整陳述案情的經過。如果詢訊問人員未具備兒童發展、智能障礙、認知心理等相關知能,以及適當的詢訊問技巧,即使完成筆錄製作,也可能因為陳述不清、或過多的誘導式問句,導致證詞的可信度低,造成偏低的起訴及定罪率,大大傷害他們的司法人權。
於是,在各方奔走下,終於促成了《性侵害防治法》的修法,並推動同法第15條之1的立法,其中第1項「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但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不在此限」。
這樣的立法,就是將美國國家兒童健康與人類發展中心(NICHD)調查性詢問程序引入我國,讓司法詢問員的制度正式進入踏入實務。
透過實務合作發現現存問題
司法詢問員是希望將司法心理學的應用,引入司法人員的辦案程序,尤其兒童、智能障礙者作證能力存在先天不利因素,例如語言能力、記憶、易受暗示與社會情緒等,在詢問這類弱勢證人的過程中,如何在短時間建立關係,營造舒服、支持的談話環境,並使用不誘導、非暗示、適齡的問句進行提問,且用字遣詞依其發展階段做適度調整,協助兒童、智能障礙者理解問題,這些都能讓偵辦的司法人員撥開層層迷霧,看到真相。
然而,制度在走,問題會有,這並非唱衰,而是司法詢問員的制度與司法體系合作後,第一線的司法詢問員和檢警、法官間彼此間是否合作無間,各自角色看到的問題又是如何,在2年的磨合期後,有必要對制度提出通盤的檢視與修正。
警方各區域的婦幼警察隊可作領頭羊
在台灣各地區的警察局編制上都有婦幼警察隊,婦幼警察隊的守備範圍包含性侵害案件、兒童少年性交易防制案件的處置,而以警方人力的密度來說,相較下較能涵蓋台灣每一個角落。
當性侵案件第一時間發生,而被害人又屬於弱勢證人時,理論上就需要各地區本來就有的司法詢問員網絡支援。
但台灣說大不大、說小不小,司法詢問員人力的分布也受城鄉差距的影響,而讓警察接受司法詢問員的訓練,應是事半功倍的方式,這也是《性侵害防治法》第15條之1第1項但書「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受有相關訓練者」設定的情形。
實務上不乏聽聞,例如有在高雄台南地區的司法詢問員去支援台東、花蓮地區的兒童、心智障礙性侵案件,這對相關人員不僅舟車勞頓,在時效性上恐怕也有遠水難救近火的疑慮。
那麼,如果要求婦幼警察隊的警員完成司法詢問員的相關訓練,對於自己轄區內的兒童或心智障礙性侵案件,就能於案發第一時間前往支援(大部分報案方式是向鄰近的派出所報案),不僅可以大幅減少路途往返,甚至能在各地區擔任司法詢問員經驗傳承的角色。
專家名冊的資訊必須多元
衛福部目前就司法詢問員有專家名冊可供查詢,但觀察名單內容,除了司法訪談人員姓名、性別、學歷、服務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受訓歷程外,其實對司法實務最重要的是,究竟這名司法詢問員參與過幾次的司法程序,幾次警詢、偵訊和審理時的交互詰問?
這是由於隨著實務經驗的累積,司法詢問員對於實務操做的嫻熟程度深淺不一,而若先有這樣的認識基礎,也能讓檢警審理三方有一定的默契並更快地進入狀況,進一步適切引導弱勢證人。建議未來這樣的資訊也應隨時更新。
同時,倘若可以讓檢警和審理方,能對合作過的司法詢問員給予意見回饋,那長期下來也可以形成圈內口碑,從這些司法詢問員裡面去找尋,絕對可以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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