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原諒太難?修復式司法在刑事審理中的練習題(上)
近年引起社會熱議的現象劇《我們與惡的距離》,片尾有一幕是被害人家屬和被告李曉明的父母親、李大芝有坐在一起會談,最終讓宋喬安從「如果殺人犯還有他們的家人都不用負任何責任,那被害者和被害者家人又算什麼」的忿忿不平,轉變成「希望就在雲後面」的坦然面對,並讓心中的大石逐漸放下。
而那一幕被害人和被告雙方面對面的過程,隨著會晤談話,讓被傷害的人——不管是加害人或被害人的家人——逐漸理解並放下心防、願意開口訴說犯罪帶給生命的不幸與傷痛,並讓傷口慢慢癒合結痂,這樣的過程就是「修復式司法」所呈現的面貌之一。
修復式司法是什麼?
修復式司法談的是什麼?普遍理解上的修復式司法,是讓因為犯罪行為受到直接影響的人,包括加害人、被害人、他們的家屬,以及具有關聯或共同利益的社區成員,提供各種談論犯罪及說出自己感受的對話機會,促進當事人關係的變化,並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透過對話,讓被害人不會感到自己是刑事訴訟程序的邊緣人,而有參與處理犯罪程序,並重新找回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
當然,一起犯罪的發生,加害人不可能置身事外,加害人也必須明確表示意願,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並努力修復被害人的情感創傷及填補實質上所受之損害。修復式司法所設定的目標,是藉由這樣的程序讓加害人得以回歸社會,除了重新融入社會,也期許能降低再次犯罪的機率。
修復式司法並不是天外飛來一筆,在外國早已行之有年,我國引入此一制度也有近10年之譜。修復式司法最早開始於檢察體系,讓檢察官在案件偵查階段就視案件的類型、加害人和被害人彼此的意願,逐步建立SOP來落實修復式司法的步驟,可說是一步一腳印累積而來今日的成績。
修復式司法如何展開?
在步驟上,修復式司法包括評估是否開案,也就是個案中雙方的情況是否適合進入修復式司法;開案後會由促進者介入,由促進者分別和案件當事人聯絡,讓促進者在各自瞭解雙方狀況後,進一步知道彼此需要的及希望的對話方式,詢問有無適合陪同出席之親友,並告知方案進行的流程及資訊。
在雙方進入修復會議後,又會如何發展?修復式司法期待被害方可以說出被害後的感受與影響,透過訴說,慢慢平復對犯罪事件的恐懼(為何選擇我、為何是我遇到、為何當下這樣對待);或許會有答案,也或許沒有。但是,透過這樣的過程,讓被害方有機會釋懷。
於此同時,加害人在這樣的過程中,得以抽離犯罪當下的情境,不管是當時無法控制情緒、或是受到怎樣的刺激,在事過境遷後,讓加害人能夠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怎樣的損害,以及如何改變彼此的生命走向,除了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重要的是讓加害人真摯的為自己的罪刑感到愧疚並尋求原諒,讓這起不幸事件中的當事人都能盡快從這場生命裡風暴走出,期待雨後天晴的一刻。
小標
修復式司法匍匐前進許久,如今終於盼來了法制化,近期《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提到:
檢察官於偵查中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將案件移付調解;或依被告及被害人的聲請,於聽取檢察官、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的意見後,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
此次修法,將以往只是嘗試性的作法予以明文化;這法律的一小步,可謂是制度上的一大步。尤其過去只在檢察體系下運作的修復式司法,已大步朝向刑事審理程序,也就是法院端前進,既是別開生面的新氣象,但另方面也是舉步維艱的草創時期。
為何會這樣說?徒法不足以自行,法院審理階段要推動修復式司法,縱使法有明文,還是有一道又一道的難題,而且比起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實施修復式司法難度更高,是且行且艱辛。
首先必須面對的是,在刑事審理程序中的修復式司法,會不會更讓人感到訴訟程序的曠日廢時?撇除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已啟動修復式司法的案件來看,一起刑事案件時程,是先在第一線警察蒐證階段耗費一段時日,之後才由警方將案件移送到檢察官手上,由檢察官檢視證據(包括是否要補強),並把關是否要啟動國家追訴犯罪的權力(起訴或不起訴),這時候又需要一定長度的時間。
在這段期間內,被害人和加害人也會在各自能接受的範圍內進行接觸,最常見的就是檢察官會視情況,如有洽賠償的空間就會將案件送調解,那麼一旦進入法院端又要啟動修復式司法,不可能不需要一些時間醞釀,尤其修復式司法也不保證能修復成功,這時整個訴訟的進行會不會又拖得更長,讓被害人這方更心力憔悴?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