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案件不是你的案件:一個司法倫理的省思 | 孫健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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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件不是你的案件:一個司法倫理的省思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律師。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讀者們或許注意到,中秋節之前那個禮拜,法界掀起一股「連署風」,主要是針對前幾週台北律師公會做成張靜律師不予處分的決定,司法官群體共同投書〈律師自律的「真實」惡意〉一文,批判決定理由與律師自律制度的缺失。

連署的發起人是林奕宏法官與陳宗元檢察官,從9月14日開始,到9月20日中午,近一週的時間,一共有184位司法官、12位法學教授、24位律師,以及其他法院職員加入。

有朋友——這些朋友當中,有律師、司法官同儕,還有法學院的教授——問我,為什麼沒有參加連署?1畢竟,我是一開始把張靜送到台北律師公會的人,人家在連署,我完全不出聲是怎麼了?是有上級在施壓嗎?(有些人好像不這麼想,晚上就會睡不著)

對於不予處分的結果,我不能認同,更不能接受輕輕放下的理由。不過,早在聽聞林奕宏法官起草投書之際,我就打定主意不要參加連署;更具體地說:不要「自己的案子自己幹」。無論是自己審的,還是自己告的。

謹防公親變事主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

所謂「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是指「現在在你手上的案件,或很可能會到你手上的案件」。所以,本來在你手上但現在已經結案,或是不太可能會到你手上的案件,就不在此限(就是因為這樣的限制,曾以砲轟最高法院聞名的張升星法官,才會到現在都沒因此遭到懲戒)。

因此,法官在結案之後,拿自己的裁判來自吹自擂,或者親上火線澄清外界對判決的誤解,並不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至少不會違反這項規定。但這種作法還是會有別的倫理問題。

首先,司法權公正獨立的形象,很容易因此受到危害。「法官是中立的第三人」這句話的意思是,法官不是當事人,對於訴訟勝敗,也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中立是前提,不是結果。法官必須判斷,兩造雙方,哪一邊值得法律的保障;裁判,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選邊站。

這並不妨礙他身為中立第三人的前提預設,但由於法官必須下裁判、必須選邊站,在訴訟勝敗的結果出爐之後,「判決是對的」跟「勝訴的一方是對的」,就會變成一體兩面。

這樣一來,當裁判招致爭議,法官本人親上火線澄清,就很容易「公親變事主」:要維護判決,就必須維護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在這同時,中立第三人的前提預設,就會顯得暗淡、模糊。

所以筆者建議,即使是遭到誤解,最好的做法,是由司法行政單位出面說明,承審法官本人最好不要親自出面。或許在賴浩敏前院長主政,司法行政單位以打自家法官給人看為樂的時代,這種說法顯得陳義過高,但恭喜各位,我們都從那個好悶的狗臉歲月活過來了。

其次,公親變事主的附帶效應,就是親自面對媒體的法官,很容易有意無意地釋出不當的資訊。所謂不當,又分成好幾類。比方說,裁判理由遭到質疑時,回應時該如何拿捏,避免超出裁判理由、避免講出判決裡沒有的東西?

不該超出判決內容的原因是,如果敗訴的一方這麼該敗、勝訴的一方那麼該勝,為什麼判決裡不寫清楚?如果案件尚未確定,還能夠上訴或抗告,法官事後「補充」的理由,難道是在教當事人到上級審時要怎麼攻防嗎?

再比方說,至少判決引發爭議的當下,承審法官不適合講述對案件的「感想」、「感覺」或「感受」,否則,輸不起的當事人更有理由懷疑:你難道是憑感覺判案的嗎?如果案件尚未確定,原審法官事後表述的「感覺」,更有可能會取代原審裁判的內容,成為上級審攻防的焦點,這其實是對訴訟程序的干擾

最糟糕的是,當法官從公親變成事主,就很有可能會跟當事人一樣,為了維護顏面、為了出一口氣、為了博取虛名,總之,為了不喜歡輸的感覺,而有意無意地提供錯誤的訊息——這裡所謂的錯誤,是指「二加二等於五」的錯誤。

要避免這些遊走法官倫理的險境,最好的做法,就是不要「自己的案子自己幹」。我們固然可以批評別人問了蠢問題,但回應蠢問題,可能比回應好問題更難。

況且,法官也是人,刑案被告面對誘導訊問時,都沒辦法直接了當地說「我要行使緘默權」,法官面對記者或公眾踰矩的質問,真的有辦法用一句「法官倫理」就擋回去嗎?

事主變公親?

就張靜律師的自律案件來說,我是當事人,不是做決定的人。當事人固然不受司法從業人員的職業倫理拘束,但即使是這樣,對當事人來說,「自己的案件自己幹」也仍然有它的倫理問題。

如前所述,當事人找媒體喊冤,或私下到社群媒體爆料時,常常有意無意地提供錯誤的訊息,媒體或閱聽大眾又不加查核,司法因此蒙受不白之冤的,比比皆是。

同樣地,所謂「錯誤的訊息」,也可以分成好幾類。最常見的,就是「二加二等於五」的那種錯誤。比方說,判決裡引用了A、B兩個相關、相似但相異的法條,接著指出,本案應該屬於A法條規定的情況,敗訴的當事人卻對「法官錯引B法條」這個不存在的事實忿忿不平,媒體甚至做出了「法官錯引B法條」的報導。

「逾越判決內容」的錯誤,也相當常見。曾有社運界的朋友轉述,某國賠案件判決後,敗訴的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臉書上批評「法官沒有看到事情的全貌」。他所謂的「全貌」是真是假,不得而知,但這個行政機關的律師,從來就沒有在法庭上主張這些事實,法官在裁判的時候,根本不可能將它們納入考量。

還有一種情形,我稱為「嘴硬的錯誤」。比方說,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指責被害人闖紅燈,還拿著有罪判決去找媒體喊冤。但判決攤開一看,闖紅燈的其實是肇事者,有監視錄影光碟及行車紀錄器畫面截圖在卷可稽,但「撞到闖紅燈的機車騎士竟然判有罪」的新聞,早就在各位的Line群組瘋傳。

我不想在無意間變成偽裝公親的事主,這就是我沒有參與連署的原因。不只是我,如果讀者比對申訴人的名單(新聞報導裡有,網路上找得到),跟這次參與連署者的名單,就會發現,向台北律師公會提出申訴的司法官跟律師,都沒有參與連署。這其中是什麼巧合,就不得而知了。

強力監督,從釐清事實開始

行筆至此,讀者或許會反過來問,難道我的意思是,敗訴的當事人不該批評法官嗎?當然不是,司法需要監督,而且需要強力的監督;但也正因為這樣,錯誤的監督,等同於掩蓋問題。

筆者毋寧要提醒媒體從業人員跟閱聽大眾,正因為當事人跟訴訟勝敗的利害關係過於強烈、尖銳,對於特定法官在特定個案裡的表現,當事人天生就是可信度較低的證人,他不可能搖身一變就成了公親。

因此,不要輕易採信當事人喊冤的說詞,反而才是監督司法的基本動作;而同樣的警語,對於親自為自己的判決辯護的法官(像是透過媒體表示判決被罵得很嘔、為了這個案子加班30幾個小時),也是適用的。

後記:筆者可以預見,這篇文章刊登之後,很可能會有人在留言區轉貼關於司法風紀的新聞,再附上「你敢說都沒人收錢嗎?」之類的批評。

對此,請容我提醒,張靜律師的言論,之所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是因為他刻意使用「5%到10%」、「或者多一點、或者少一點」這種含糊的用語,讓司法陷入無從自清的困境,因此這是惡意詆毀。

相對於這樣的捕風捉影,能夠指出特定司法官有違操守的特定行為,讓他接受檢驗,則是另一回事。這跟我們的申訴、跟林奕宏法官與陳宗元檢察官的投書,都是無關的。

  • 或許有人怎樣都不相信,這個連署活動不是筆者在幕後操盤,就像有人怎樣都不相信,把蘇建和案刑事補償承辦法官送法官評鑑,不是當事人委任尤伯祥律師所為。對此,筆者只能敬表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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