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違憲」背後的司改議題:窮忙的司法官,虛擲的司法資源 | 孫健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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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違憲」背後的司改議題:窮忙的司法官,虛擲的司法資源

收容人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收容人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宣告現行《刑法》第47條第48條關於累犯的規定違憲,法界裡外議論紛紛。一如以往,這種既有理論背景、又涉及實務操作的公共議題,最能劃分言論市場的兩個世界。

一個世界,是內行人(在法律議題上就是審檢辯學)的辯論與交鋒;而另一個世界,是望文生義的外行人,跟專門販賣司法不公的生意人,在根本不知道、也不會去google《刑法》條文的情況下,靠著「法律只會保護壞人」、「臺灣早就成了犯罪者的天堂」之類的腦補,獲得奇妙的心理補償跟療癒感。

這兩個世界通常是相互平行的,不過,決定司法形象、進而決定政治人物要推出什麼司改政策的,向來都是外行人的感覺。我們就生活在這樣一個島上,只要人民無感,什麼都是騙人的,無怪乎我所敬愛的司改前輩高榮志律師曾經說過

想要健全整體的司法體制,提升人民整體的法治素養才是正本清源。

筆者廁身法曹,對於累犯加重的規定,自是另有一番體會,而本文正是要指出,累犯違憲背後的司改議題,是血汗司法;更具體地說,是司法官應該把時間花在哪裡的問題。

結論寫在前頭:現行的累犯規定,無法達成加重刑度的效果,卻只是造成司法官窮忙,浪費司法資源而已。

累犯是什麼?

釋字775號出爐至今,讀者或許已經發現,名嘴、立委、成衣業者擁護的,跟大法官們宣告違憲的,根本不是同一種累犯,也早就有許多文章試著向外行人說明累犯到底是什麼、大法官又說了什麼。可以說,釋憲後的當週,就是法普史上前所未有的累犯週。

以下,筆者只在本文主題所必要的範圍內,簡略地說明累犯的意義,完整的討論,可以參考《法律白話文》的文章。如果這裡的說明讓各位感到厭煩或焦慮,整段跳過也沒有關係,你只要記得:

  1. 不是「一直犯一樣的罪」就叫作累犯。
  2. 「累犯加重」意思並不是「再犯就再判重一點」。

關於累犯的定義,《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對此,最簡單的理解是「關出來5年內再犯,就叫做累犯」,但這種說法並不完整。因為:

  1. 「關出來」不一定是「執行完畢」,也可能是假釋或保外就醫。
  2. 「執行完畢」不一定就會「關出來」,有可能前面判的徒刑執行完畢,後面的徒刑又「接續執行」,就不會放人。
  3. 再犯的犯罪必須是故意犯,不包括過失犯在內。
  4. 再犯的犯罪必須是可以判有期徒刑的罪。

此外,有些人會望文生義地以為,要一直犯「一樣的罪」才是累犯,但規定並非如此:先犯詐欺、再犯酒駕;先犯殺人、再犯偽造文書;先犯吸毒、再犯偽證,都可以構成累犯。

構成累犯的效果,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

  1. 不可以判處最低法定刑。
  2. 可以突破最高法定刑,往上加到最高法定刑的1.5倍。

例如,《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法定刑度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告又構成累犯,那麼:

  1. 不能判6個月,至少要判6個月又1天。
  2. 最多可以判到7年6個月。

讓人忙得團團轉的前科表

如此有限的法律效果,正是累犯制度形同虛設、無甚作用的原因。按筆者粗淺的刑事審判經驗,有前科的被告,幾乎不可能量處最低法定刑;而需要動用最高法定刑的案件,也極其罕見,能夠突破最高法定刑的,就更是鳳毛麟爪了。

然而,形同虛設的累犯,卻花費法官、檢察官們不成比例的時間。要判斷是否構成累犯,就要先弄清楚被告先前犯罪、審判、執行的狀況,「前科表」是最重要的參考資料,而不成比例的時間,就是花在前科表的判讀上。

首先,不是每一份前科表的每一筆前科都寫得清清楚楚。前科表上的錯誤、遺漏、重複,本非罕事。越是早期的前科,越常讓人看不懂,這或許是手寫轉換成電磁紀錄時留下的痕跡。

而近期的前科,也不能保證都能一目了然,這或許是因為,負責鍵入前科的司法行政人員,並不是前科表的終端使用者,兩端對資訊需求的認知也就有了落差。

無論原因如何,看不懂的前科表,是刑事偵審實務不幸的常態。為了因應這個問題,司法院資訊處甚至在幾年前開辦了整理前科表的服務,專供法官求助,只要一通電話,就還你一份乾乾淨淨的前科表。

其次,即使拿到一份正確無誤的前科表,真正的困難才要開始:當一個案子顯示為併案的時候,你未必知道它併到哪個案件去(精確的說,是不知道併進去的案件在哪一頁);顯示為有別的案子併進來的時候,也未必知道是從哪個案子併進來的(精確的說,是不知道併進來的案件原本在哪一頁)。

當你手上的前科表只有3、5頁的時候,翻看對照還不成問題;多到10頁、15頁以上的時候,判讀前科表的工作負擔,就會不成比例地增加,因為隨著案件的增加,好幾件有罪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是家常便飯,有時還不只定一次。刑度併來併去、案件跳來跳去,抓不到頭緒的情況,也就更嚴重了。

中等難度的前科表,大概要花3、40分鐘才能看得懂,更複雜的,就不只1個小時了。而完成一份簡易判決一般只需要10到15分鐘;被告認罪的案件,寫完判決也很少超過3、40分鐘以上。於是,累犯的存在,就促成了「看前科表比寫判決更花時間」的奇怪現象。

更弔詭的是,在施用毒品、竊盜之類的輕罪,這種奇怪現象還會特別嚴重,因為,會在短時間內反覆進出監獄的,往往就是反覆犯下這類輕罪的行為人,而不是犯下殺人、強盜、性侵幼童之類重罪的罪犯。

司法官的時間應該花在哪裡?

回到本文主旨:累犯制度的存廢,根本的癥結是,司法官的時間應該花在哪裡?如果你是刑案被告或告訴人,而你的案子已經等一陣子了,當你詢問案件進行的情況,法官或檢察官的回應是:「抱歉,我知道你等很久了,但是我還有一疊前科表要看,因為我要判斷這個被告是不是累犯;雖然不管他是不是累犯,我都沒打算判最低刑度,也不會判到最高刑度;雖然他是不是累犯,都不會影響最後量處的刑度,你的案件還是要再等一下。」你可以接受嗎?

一個10分鐘可以寫完的簡易判決,要花半個小時甚至1個小時以上的時間,判斷被告是否構成累犯;這種案件只要1天碰到2件,就是1、2個小時耗在前科表上。司法官的工作時間是這樣分配的,大家可以接受嗎?

如果沒有累犯這個爛制度,這1、2個小時,可以重新瀏覽卷證、可以仔細核對證據、可以回顧當事人的攻防、可以深入思考法律問題,甚至抽個10分鐘,去上個廁所,順便倒杯水,喘口氣,重新整理一下思緒都好。

如果可以從累犯造成的窮忙解脫,法官、檢察官們可以多處理很多案件,也可以少加很多班,可以準時離開辦公室,早點回去陪陪家人、去運動、去看電影,或者去談個戀愛。如果能這樣該有多好?畢竟,幸福這種東西,你自己沒有,也給不了別人;而沒有幸福快樂的司法官,怎麼可能會有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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