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憲的「女性禁止夜間工作」規定落幕後的下一步?
「什麼?原來台灣有法律規定,女性不能在晚上10點以後上班?」這可不是呼應最近「塔利班」時事的笑話,而是指《勞基法》第49條的規定,所有女性一律不得在晚上10點至隔天早上6點工作,若想要「解套」則必須經過工會或勞工同意,並且提供安全衛生設施、宿舍或通勤工具。
勞基法明文規定「禁止」女性在夜間工作
實際上,台灣女性不可能都不在晚上10點以後上班,也因此「同意啦哪次不同意」往往成為各大企業的常態,畢竟若僅有女性不必上夜班,或許會令部份同事不滿;另有企業若針對夜班給予額外津貼,這些機會也會被視為恩惠而非懲罰,引起年輕員工競相爭奪,單單剝奪了女性勞工額外收入的機會,長久以來也不受歡迎。
過去《勞基法》第49條賦予工會同意權,雇主必須取得工會點頭,才能讓女性員工在夜間工作,而日前華航與家樂福在未與工會達成共識的情況下,逕行排定女性夜間出勤而多次挨罰,兩間公司因不滿受罰而提出法律救濟,最後甚至聲請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807號宣告禁止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110年8月20日大法官針對《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做出了第807號解釋,宣告該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過往會有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規定,一大部分是建立在女性是需被保障的弱勢、女性有更多的家庭照顧任務等假設,大法官認為如此見解顯已不合時宜。若因認為夜間有更多治安風險、對生理時鐘有影響,相同的規定不該獨見於女性。而更重要的是,能否或有無意願於晚上工作,屬於個人決定、難以一概而論,故將同意權放在工會身上,不見得是一個比較「性別友善」的作法。
綜合上述考量,肯認性別多元理念與個人能動性,故解釋令一出引起許多讚揚,認為是性別平等史上的里程碑,但亦有論者抨擊,大法官無視一般勞工在談判上的弱勢處境,更擔憂主管機關後續的立法越搞越歪。
先不論深奧的法律爭辯,殘酷的現實是,這樣的解釋將在原先就困難重重的勞工團結之路上,埋下更加不確定的地雷。
宣告違憲後,究竟是解放女性還是勞權殺手?
筆者現為台大醫院企業工會顧問,多年前曾經歷過台大醫院院方片面「取消護理師夜間宿舍」的風波,這個風波起自於小夜班結束(約凌晨一點至兩點)、已無大眾交通工具能夠返家的護理人員,僅能選擇花大錢住在台北市中心的旅館,或者委身在人來人往的更衣室圖個小歇。當時工會力圖爭取,援用《勞基法》第49條指出雇主須有責任保障夜歸員工安全及身心健康,方才迫使院方重新開放夜間住宿。
假設將場景還原到現在,資方或可無視工會任何的請求與質疑,並由主管拿著「自願夜間工作」切結書由員工個別簽屬,在單獨約談、軟硬兼施和人情壓力(例如:主管可能會說:「你要因為你個人的理由,讓整個單位都要配合你排班嗎?」)夾擊之下,成功獲得合法女性夜間工作的決定權。
若將決定權由勞工團結組織手中奪走,雇主僅需獲得勞工個人同意,便能夠允許女性在夜間工作。而資方若是將本來團結的勞工們拆解為各自的集體,單獨進行談判,工會更難以透過法定的協商程序團結會員,謀求共同利益。雇主僅需給予最低程度的保障,便能讓缺乏談判技巧、位居弱勢地位的勞工逐一就範。
我國憲政體系賦予大法官會議最高的法律解釋權,意味著如今的違憲解釋已難以迴避,不僅對於工會來說是嶄新的挑戰,也考驗主管機關的擔當。大法官的理由書當中明確表示,治安的需求、身心安全的維護是國家的義務,不該因為性別而有別。
但在未來,勞動部與立法院將會怎麼調整法規呢?會是維持男女有別,但不再需要工會同意,僅需由女性勞工個人同意便能夜間工作?還是勇敢修法,不分性別的夜間工作安全,一律需由僱主保障?無論如何,企業工會少了一張效力未明的護身符,必須尋思如何說服會員參與工會謀取集體利益,以及趁此機會強化組織內部的性別友善程度,都是很重要的功課。
大法官釋字第807號在我國性別工作平等史上注定成為難以抹滅的一筆,但到底是劃時代的貢獻還是治絲益棼,是解放女性還是勞權殺手,我們且戰且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