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戰轉換?第二海軍?那些常見的海巡謬論及其隱憂(下)
▍上篇:
三、海巡為平時國家公權力執行者,而非決策者
國人面對我國漁船在鄰國經濟海域被欺凌的事件,常歸咎我國海巡「不夠硬」、「打不贏」,鼓吹海巡「硬起來」。然而,海巡為平時國家公權力執行者,而非決策者。要爭取經濟海域主權,有賴我國通盤的外交戰略與智慧。
爭奪經濟海域是「點、線、面、體」的事務:在總「體」策略上,涉及我國憲法宣稱主權範圍、國際仲裁結果;在各層「面」上,需要經貿、外交的斡旋談判,爭取對我最有利形勢;接著才是壯大海巡力量,調整巡弋範圍,編派綿密的專案航「線」,最後才輪到現場艦艇的作為,不只有加強火力這一「點」。
以台日重疊經濟海域為例,我國受限於友日制「中」的策略,自從2013年《台日漁業協議》劃定後,漁權談判便難有突破,至今仍未能取得八重山以南及沖之鳥海域的作業權;每年仍有衝突,惟政府並未升高處理強度,致使海巡護漁也只能在法定界線內巡弋,避免破壞敏感情勢。
又像我國與印尼在2009年後即未續簽漁業合作備忘錄,加上2016年南海仲裁案否定中國主張九段線,間接否認我國承繼中華民國時期的U形線(十一段線),更造成政府的燙手山芋。每逢印尼海軍在經濟海域扣押甚至射擊我方漁船,總會聽到抗議「為什麼漁業署事前沒有警告那裡不能去」。
因此民眾真正該做的,是敦促政府相關部會(如駐外代表處、漁業署)與日、菲、印各國擴大簽署漁業協定,以及支持海巡建立可以快速馳援現場的空中警力,然後才是加派海巡艦艇巡弋重疊經濟海域宣示主權。掄槍動砲則是下下策。
四、要維護領海治安,應先讓基層放心使用法定器械
近年來中國船隻氣焰囂張,國人遂有以「第二海軍」對抗的呼聲,認為凡事「一砲打沉」就好。但就事論事,要維持領海治安,對抗中國不法越界作業船隻、預防海上民兵,需要主事者落實執法的擔當,並非單純強化艦艇武裝就可以。此外,問題真的是我國海巡艦艇「火力不足」嗎?
現有百噸艦艇的班/排用機槍、.50重機槍、20機砲,與千噸大艦的Bofors 40快砲,即使面對索馬利亞海盜常用的AK-47步槍、PKM通用機槍、RPG-7榴彈及其射手,在射程、射速、槍/砲口初速、單發威力上也不落下風。但它們至今只在射擊流路裡用過,人員登檢仍以閃光彈、鎮暴彈、手槍、衝鋒槍與霰彈槍為主,艦艇驅離陸船時通常只敢用高壓水砲,顯示關鍵在於武裝「備而不用」或「不敢輕用」。
「備而不用」,是指海巡身為執法機關,各類狀況處置必須基於國防部公告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避免過當。對於惡行重大的越界船隻,與其貿然以船上槍砲射傷(殺)船員,衍生不必要的外交衝突,還不如以優勢警力直接登檢扣押,後續交由《海岸巡防機關處理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裁罰標準》等相關法規辦理。
「備而不用」是執法本色,但「不敢輕用」就是基層心中的痛。雖然《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在2020年修訂後放寬使用器械的彈性,實務上仍然缺乏署長或主委同意動用艦上槍、砲的先例。在動輒得咎、多做多錯的氣氛下,每逢海象惡劣或水深過淺無法登檢時,海巡艦艇驅離越界船舶唯一的「低風險強勢作為」也只剩高功率廣播與高壓水砲,甚至不含以空包彈警告射擊。
如果我國海巡高層連在平時落實《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執法,都瞻前顧後,基層當然不敢依法動用武器,也難以累積經驗,遑論戰時熟練運用殲敵;則無論裝備30鏈砲、76快砲、鎮海火箭彈甚或反艦飛彈,最後都只能「放進冰箱」。
而民間「一砲打沉」論者也該反思:若2005年軍方炸射韓國籍三湖兄弟號(Sam-Ho Brother)苯輪時都灰頭土臉了,則他們夢想的海巡火力又要多大才夠看呢?
因應需求,務實規劃
迄今為止,坊間對於海巡「平戰轉換」的討論,仍以意氣之爭或譁眾取寵為主,少有通盤思考海巡署需要什麼、要往哪裡走。
就以艦艇武裝為例,官方誇耀的鎮海火箭彈,其實定位相當矛盾。此系統源自於無法如期籌獲Bofors 40快砲而啟動的備案,備射彈數量、飛行速度與動能都遜於中小口徑艦砲砲彈,且無法防空射擊,「戰時」雖能岸轟,卻很難在反艦時搶得先機。宣稱多時的雷射導引套件迄今尚未公開,精準度尚嫌不足,「平時」執法太遠又怕誤擊無辜,除了照明彈以外難以動用有殺傷力的彈頭。而火箭彈系統的最小射程、射角限制,應對「灰色衝突」海上民兵奇襲時,也可能太近不能打,只能交給20機砲近迫防禦。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鎮海火箭彈單價低廉(含射控僅新台幣4,410萬元),卻也性能陽春,海委會高唱「要為戰爭做好準備」,就得未雨綢繆:究竟要催促中科院加快研發雷射導引火箭彈,使其可代替76快砲從事水面戰,或是及早壯士斷腕,改為外購高/平兩用40快砲、76快砲或授權生產30鏈砲?
再以海域監偵能量為例,海巡近十年來空有2000噸以上大艦陸續下水,隨艦直升機卻遲遲不來;缺乏專職專業空中警力,至今只有過渡性質的旋翼無人機,並與空勤總隊共用機隊,使岸上巡防區往往僅能依據模糊情資,將艦艇派往概略海域,不但延誤時效,更虛耗執法能量。
有鑒於此,海委會實應優先建案海巡航空分署,盡快籌獲具備夜間搜救、摺疊旋翼、後勤共通特性的中型直升機,以及滯空時間長、起飛跑道短、操作簡易、維保容易的有/無人定翼機種。若有預算壓力,也可參照專家論點(張豐麟,2020),把新造600噸「平戰轉換」巡防艦交還給海軍,再由國防部歸還相應的後續預算以建構空中警力,皆大歡喜。若不然者,也可善用現任主委、署長都出身軍系的優勢,建立與國防部共享(分配)MQ-9B無人機、P-3C反潛機偵蒐情資的機制,掌握周邊海域動態。
總結前言,強化我國海巡未必要走上「第二海軍」、「平戰轉換」之路;主事者與其滿足於「壯盛軍容」,不如以平時任務、戰時敵情為經,以後勤統一、善用預算為緯,務實規畫我國海巡艦隊短、中、長程的發展願景,才能真正「守護藍色國土、巡弋八方海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