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家瑋/《島國殺人紀事1》:「駭人命案」背後,無罪推定的陽光普照 | Giloo紀實影音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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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瑋/《島國殺人紀事1》:「駭人命案」背後,無罪推定的陽光普照

《島國殺人紀事1》劇照。 圖/Giloo紀實影音
《島國殺人紀事1》劇照。 圖/Giloo紀實影音

第一次看《島國殺人紀事1》是高中懵懂的時候,當時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案件都仍然在進行當中,第一次觀影後那種背脊發涼,腦袋像似被重擊後的昏眩感,再次觀看發現似乎還殘留在意識當中。

蔡崇隆導演是法律系畢業,走上一條非常規法律人的道路,先從平面記者開始再轉往電視新聞媒體,後來成為紀錄片工作者。雖然不知道法學教育對導演的影響,但當年看《島國殺人紀事1》時,對於蔡導演以主觀鏡頭帶出直擊且逼人的提問,那種對正義、公平的急迫追求,讓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駭人命案的背後

若是看檢察官的起訴內容,大略是認為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與軍人王文孝、王文忠兄弟(王文孝已執行死刑)於1991年3月24日凌晨3時許,以吳銘漢夫妻之住宅為行竊對象,由王文忠在外把風,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即分持王文孝提供之開山刀、警棍、水果刀侵入;王文孝則在吳宅廚房內取持菜刀一把,侵入臥室,搜得現款6千餘元、金戒指4枚,並輪姦葉女。

王文孝恐事後被認出,提議殺人滅口,四人分別持刀砍吳銘漢共砍殺42刀、葉女被砍殺37刀。四人又在吳宅浴室內清洗身體、刀器,王文孝清理指紋等犯罪證據,將菜刀放回原處;劉秉郎則將葉女之衣褲穿妥以掩飾曾遭姦淫,開山刀、水果刀由蘇建和持往基隆港丟棄,血衣各自丟棄。所得現款朋分花用,金戒指則由王文孝自行典當得款使用。至1991年8月13日經警循線查獲,扣得前揭警棍並搜獲吳宅鑰匙一串及贓款24元。

從檢察官起訴的犯罪內容,這是一件多麼駭人聽聞的案件,但跟著導演對卷證資料的仔細研究與提問之後,不免也會對這件案件產生不少疑惑。產生疑問的時候,最好的第一步就是直接看判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中判決都是公開的,大家若對該案件有興趣,可以上網查看判決。

1996年「死囚平反行動大隊」成員,在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綁著黃絲帶為蘇建和等人遭判死刑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1996年「死囚平反行動大隊」成員,在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綁著黃絲帶為蘇建和等人遭判死刑抗議。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無罪推定的兩難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矚再更(三)字第1號刑事判決中,對於被告自白、科學證據之審查標準、李昌鈺博士犯罪現場重建鑑定報告(如刀傷部分,也說明刀傷數並非砍殺次數)、相關物證的證明力等都有詳細說明。不過,回到最根本的「無罪推定原則」之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是普世人權的基本內涵,其精神是: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依法受有罪之判決前,應視為無罪。

雖說從事司法實務工作之後,看到被害人、被害人家屬,在某些個案也是會有如許宗力大法官在釋字第670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寫下的感觸:

無罪推定不正是這樣一個常常令法官必須帶著遺憾、帶著對犯罪被害人難以交代的重擔、帶著真相永難釐清的無力感,而做出無罪判決的原則?有時無罪推定導致個案中的遺憾如此之深,常使我們忘記這個案子之所以要錯放,乃是為了不願在其他案子中錯殺。

然而,無罪推定原則是司法實務工作者最基本的圭臬,若棄守無罪推定原則,司法制度公平性就蕩然無存了。

2012年吳銘漢夫婦命案再更三審宣判,劉秉郎(前左二起)、蘇建和與莊林勳三人獲判無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2年吳銘漢夫婦命案再更三審宣判,劉秉郎(前左二起)、蘇建和與莊林勳三人獲判無罪。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小結

本案刑事案件部分從1991年開始歷經偵查、起訴、判決、更審、非常上訴、再審等來回擺盪,到2012年8月31日,本案在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宣判,高等法院判決被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三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不能再上訴。

走出高院時候,他們好像才真的取得無罪之身,那天的陽光是自由的。記得宣判當天,高院法庭擠得水洩不通,站在門外聽到「無罪」二字,至今仍在耳邊轟隆轟隆的響著。

(原文授權轉載自「Giloo紀實影音」,原標題為〈《島國殺人紀事1》:無罪推定不是未竟之業,是陽光普照〉。)

  • 文:宋家瑋,以為活在夢中,卻發現工作是如此真實;把繼續浪漫當成人生課題,卻發現還沒覺醒已經不年輕的司法實務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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