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違憲爭議:沒有原住民的名字,就不是原住民嗎? | 林韋丞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原住民身分法》違憲爭議:沒有原住民的名字,就不是原住民嗎?

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首場開庭審理「原住民身分法」的相關釋憲案,此次大法官改採「憲法法庭」審理釋憲案,這是訴訟新制上路後的首宗開庭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憲法訴訟新制上路後首場開庭審理「原住民身分法」的相關釋憲案,此次大法官改採「憲法法庭」審理釋憲案,這是訴訟新制上路後的首宗開庭案。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2022年1月17日上午,司法院大法官就《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是否違憲進行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本次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不僅攸關原住民族身分認定之重要權利,也是司法改革新制的《憲法訴訟法》正式上路後第一場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本次言詞辯論之爭點在於,該法條限制何種憲法權利(例:如姓名權、人格權、身分權及性別平等)?其依據為何?前開限制是否違憲?

關於本次言詞辯論之背景,許多媒體已有報導,例如,聯合新聞網〈無原名非原民?父母聲請釋憲〉一文,本文就不再贅述。然,針對認為目前法規並不違憲之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等單位代表之陳述辯論,筆者覺得多半是過於陳腐,且自甘屈服於結構現況,故試著在本文中討論。

《原住民身分法》之爭議論辯

首先,聲請人方的立場及陳述意見基本上繞著這三個概念:

  1. 《原住民身分法》以原住民女子嫁給平地漢人之家庭氣氛或經濟條件高出很多、優惠、認同等因素,限制具原住民血統者,不得自由決定以取得原住民身分。該限制手段不僅不適當、其手段亦無必要,且手段與目的間不符比例原則。
  2. 《原住民身分法》之規範及手段,限制了原住民之姓名權、身分權、人格權,並構成性別與種族不平等之雙重歧視,更違反身分自我認定原則,有違憲法之保障。
  3. 現有法律規範已不合時宜,時空背景不同,必須有相應的措施被採取。

而作為主管機關的原民會,其態度則可以在原民會108年3月11日原民綜第1080011749號函第七頁窺知一二,文內寫道:

《原住民身分法》之立法目的即採父母雙系血統及認同主義,保障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時,仍得透過自身認同及外在認同表徵取得原住民身分。

簡言之,除血統外,要具有自身認同及外在認同表徵才可以被法律認定為原住民,而這種「認同」及其表徵是從姓氏上來認定。

於此,原民會111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意旨書第21頁寫道:

規定所設「從姓」之要件雖可能於部分個案存在現實上障礙,仍有「改傳統姓名」之並列選項得以紓緩,不至造成人民之過度負擔……而以「從姓/傳統姓名」作為人民取得原住民身份之「認同行動」,藉此彰顯其「認同意志」之高度存在,待手段通得過比例原則之檢驗,與目的間存有實質關聯性,應屬合憲,是聲請人之主張應予駁回。

筆者認為,原民會在言詞辯論意旨書的這段話可以被理解成:「從姓如果造成困擾,可以用傳統姓名,應該不會太麻煩。而名字的使用就是認同的表徵,沒有這個東西我們沒有辦法評斷你的認同是不是原住民。」

律師吳欣陽、太魯閣族的台北教育大學副教授鄭川如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之虞,2016年時就替當時2歲的女兒原民身分提行政訴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律師吳欣陽、太魯閣族的台北教育大學副教授鄭川如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之虞,2016年時就替當時2歲的女兒原民身分提行政訴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無獨有偶,國家人權委員會1月12日的意見書也僅是為原民會打掩護,大概說了些:「將《原住民身分法》與《國籍法》、《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等一併對照,《原住民身分法》採雙系血統主義與認同主義已經是『好棒棒了』」之類的話。

然而,針對如此「官僚」(負面意義)的回應,聲請方提出了一些事實作為反駁,例如,鄭川如教授以自身為例,說明因過去歷史因素(白色恐怖)導致父親未有給予傳統姓名,而依太魯閣族之聯名制命名文化,她也就無法給小孩傳統姓名。她更進一步指出這並非個案,根據原民會統計,台灣有九萬多個原住民媽媽生的小孩是沒有原住民身分的。

吳欣陽律師則指出「從姓」是漢人思維下的原則,姓氏也未必存於原住民族的文化。今天用姓氏來決定原住民身分,這是反傳統反文化的選擇,不應該是認同主義下該有的條件連結。

此外,在大法官詢問環節中,謝銘陽大法官向原民會鍾興華副主委提問:「『姓氏』對原住民沒有文化上的意義,要求取漢姓才取得原住民身分這不是很奇怪的一件事情嗎?」

對此,鍾副主委回應:「原住民族社會已使用漢式姓名77年,超過三代的人使用,不少原住民家族也用這個漢字符號,來標誌自己的家族。因此,在原住民選出的立法委員的支持下,二十年前的立法者決定採用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作為原住民身分認定的認同表徵,其實完全符合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社會現況。」

筆者認為,原民會副主委身為中華民國政府公務員盡忠職守的精神令人驚嘆,他在扮演漢人社會的官員時,顯然是太入迷,一時忘記自己同時也是族人、也是台灣原住民族的父母官,進而將原住民族因殖民而失去傳統慣習與文化的事實,曲解成「沒關係,我們使用漢姓已經很久了,繼續用下去也可以」。

更荒唐的是,原民會自己明明也鼓勵大家恢復傳統姓名,鍾副主委也在庭上說了自己的家屋名等等。一邊鼓勵擁抱傳統,一邊又將漢姓視為傳統,如此思覺失調的主管機關,很難信服他們口中的「發展原住民族權利」、「捍衛原住民族尊嚴」。

圖為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前右三)。 圖/台東縣府提供
圖為原民會副主委鍾興華(前右三)。 圖/台東縣府提供

主管機關顢頇觀念守舊,阻礙原住民族自我認同

透過上面的辯論,我們可以得出幾個面向的事實:國內有著五十多萬的原住民族人口,卻有近十萬具有原住民族血統的孩童未能被認定為原住民族,僅因其姓氏及名字為符合法律規範的認定標準。

漢姓、從姓等皆為漢人思維之產物,如今卻被高喊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原民會當作原住民族認定的表徵與標準。

現有的法律規範等同於強迫來自原漢通婚家庭之個體作出認同之抉擇,罔顧雙邊認同的可能性,進而可能造成家庭的割裂。

最後,在結辯環節,原民會鍾副主委表示:

正是因為原住民認定制度讓具有「血緣」而且富有「認同」行動的族人團結而努力,這是原住民族尊嚴提升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所以,只以血緣認定原住民身分而無需認同行為,反而是走原住民族權利發展的回頭路......我們都重視自我認同的追尋,只是對於認同行動的程度,或許有不同解讀......我們期盼能給族人更充裕的自由與空間,讓族人們自己對話、討論、決定,如同二十年前一樣,藉由原住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形成立法的結論,我們不應當在今天就告訴族人,你只能用「血緣」當作唯一的認定標準。

對此,筆者認為雙邊血統主義及認同主義自然是情有可原的考量,但若要說原住民族尊嚴,原民會堅守《原住民身分法》,間接鼓吹「從漢姓」,同時忽略「傳統姓名並非人人皆可有」的命名文化脈絡,似乎和族群尊嚴搭不上邊。

此外,認同主義就只能採現行的「從姓」、「取傳統姓名」嗎?不照現行法律規範走就是單一血統主義嗎?恐怕原民會是踏入了滑坡謬論之中。又或者,持封閉態度、捍衛現有的結構對於公部門來說更加省事?

對此,我們應該持續關注後續的發展,並期待小小的言詞辯論可以如波紋般帶出社會的改變,公私協力,讓法律規範更符合現況之需求,讓原住民族權利獲得真正的發展。

若要說原住民族尊嚴,原民會堅守《原住民身分法》,間接鼓吹「從漢姓」,同時忽略「傳統姓名並非人人皆可有」的命名文化脈絡,似乎和族群尊嚴搭不上邊。示意圖。 圖/取自行政院
若要說原住民族尊嚴,原民會堅守《原住民身分法》,間接鼓吹「從漢姓」,同時忽略「傳統姓名並非人人皆可有」的命名文化脈絡,似乎和族群尊嚴搭不上邊。示意圖。 圖/取自行政院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