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叫全民一同協尋體育署長:官場文化在運動場域如何化解? | 丁桀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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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全民一同協尋體育署長:官場文化在運動場域如何化解?

2021年,時任體育署長張少熙從松山機場改搭經濟艙飛往東京參加東京奧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21年,時任體育署長張少熙從松山機場改搭經濟艙飛往東京參加東京奧運。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21年8月,因東奧經濟艙風波,體育署前署長張少熙請辭,並在同年9月2日確定返任台師大教職。懸缺的體育署長,也由現任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兼任代理署長職位,這是林次長生涯第二次接下體育署長重責。第一次代理是因前體育署署長高俊雄借調期滿返任,展開為期50天的代理署長日子(2020年7月13日起),直到前署長張少熙2020年9月1日走馬上任為止。

不過,原先預計林次長二次代理期間至2021年12月1日,無奈政府遲遲苦尋無人,後為確保體育署業務能順利進行,決定延長林次長代理期間,直到新任署長上任為止。時至今日,林次長已代理體育署長職務逾兩百天,成為2013年改組體育署以降,代理期間最長的常任文官。

體育署長貴為台灣體育政策發展、實務推動,不可缺少的領導人物。如何延續去年東奧兩金四銀六銅的好成績、避免今年冬奧選手脫序行為、推動全民運動發展、增進台灣運動國際交流,都是現正台灣體育發展迫在眉睫的業務。署長一職懸缺越久,就越不利於台灣體育發展、改革進程。全民協尋體育署長看似痴人說夢,卻是尋常百姓重新想像體育主管機關最高長官的機會。

體育署長怎麼選:是常務職務?還是政務職務?

體育署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第4款規定,屬國家第三級機關。因此,按同法第18條第3款規定,該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現行《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規定,體育署署長除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屬政務職務之外,一般皆以常任文官,也就是得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依法考試及格、銓敘合格、或升等合格才可任用。白話來說,體育署長在特殊情況下,政府以指定具大學校長遴選資格之人選擔任體育署長,若無,則一般是指定具有公務員身分的常任文官擔任。

看似左右逢源的制度,卻受深厚的意識形態影響。時間回到2014年前,當時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尚未改組成體育署,依法規定屬二級機關,按現已廢除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第10條,時任體育委員會主委為特任職,亦即政府得自行尋覓適合人選。但是,若實際攤開歷任前體委會主委履歷,會發現過去政府尋覓的人選,與現今《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規定並無差別。也就是說,從過去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時代,政府尋找的人選若非具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常務文官,就是具校長遴選資格之體育學者。

就體育實務工作而言,確實要擔任體育主管機關首長,本身不但得具備足夠專業知識,也得擁有領導特質,才能驅動龐大的官僚系統。署長候選人必須同時滿足智識條件,更得適應並統率眾官僚,才達適任標準。因此,政府單從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常務文官,或具校長遴選資格之學者中挑選候選人,也是情有可原。

圖為體育署代理署長林騰蛟於立法院報告備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為體育署代理署長林騰蛟於立法院報告備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為何體育署長找嘸人?修訂《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所為何事?

既然規定早已清楚就位,政府又為何遲遲找不到適合人選?讀者應能從前文看出改組脈絡推敲,過去體委會屬二級單位,體委會主委等同各部會機關首長,皆屬特任職位。改組後,體育署雖降成三級單位,職等也降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但署長候選人資格與職責卻和過去體委會時代規定一樣。試想,若你今天應徵一私人單位,該職缺名義為組長,卻要求有總經理等級的經歷、能力,且權限不得踰矩。不禁令人好奇,究竟有誰會主動來應徵此差事呢?

為求解套過於僵化的署長候選資格,從去年10月起,立法院有多名立委,包含提案人張廖萬堅范雲吳思瑤陳秀寶黃國書林宜瑾等其餘20位連署立委,考慮教育部體育署降組改編,必須配合近年逐漸龐雜的體育及運動事務,以及廣泛且專業的政策及預算涵蓋,為增加正副體育署長選才彈性,提案要求修訂《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條文,放寬現行特任官僅能由常任文官或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之規定。該法案一提出,也受行政院長蘇貞昌支持,目前,該法案共計有六個版本,皆在一讀委員會待審階段。

該法案放寬署長遴選資格,雖然有助政府從更多元的管道覓才。但若就現實層面考量,誠如前文所述,該候選人是否能適應、統率體育署官場,尚屬未知數。換言之,我們首先得同時改變官場文化,接納資格放寬一事,才有助於事情推進。其次,或許更該檢討的是體育署編制,以及相關升格二級機關適宜,令體育與運動主管機關能有動能,推動更多政策措施。筆者認為,若前述兩者不能並進,即便《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修正案於今年完成三讀,也無法撼動現今體育署長苦尋無人的窘境。

北京冬奧代表團員、林騰蛟(前排左三)及團長林鴻道(前排右三)於授旗典禮合影。 圖/體育署提供
北京冬奧代表團員、林騰蛟(前排左三)及團長林鴻道(前排右三)於授旗典禮合影。 圖/體育署提供

超越體育機關首長的刻板印象:蘇格蘭及科索沃的案例

打破既定制度不易,但若有機會跨越現今官場文化的框架,筆者認為對於台灣體育發展,甚至是期盼已久的體育改革必有正面影響。屆時,台灣體壇勢必會再有新氣象,下文將簡單介紹蘇格蘭及科索沃目前的體育機關首長及其運動政策理念。

蘇格蘭與台灣不同,蘇格蘭並無體育專法,而其體育主管機關為蘇格蘭體育組織(Sport Scotland)。現任蘇格蘭體育組織主席,社會企業家梅爾・楊(Mel Young)剛上任時,以其身為蘇格蘭大誌雜誌(Big Issue)共同創辦人,及舉辦無家者世界盃(Homeless World Cup)經驗,力推運動促進社會改變(sport for change)思維,即便資源有限,仍致力接軌運動與社會福利政策,將運動作為與民間NGO合作橋樑。如今,運動作為一種社會福利政策思維已然遍地開花,政府與民間NGO合作密切外,也間接推動大學機構、職業球隊、NGO、一般民眾的運動平台(詳請見筆者專文)。

另一位,現年29歲的科索沃體育文化部副部長道林娜・歐斯曼尼(Daulina Osmani),道林娜接任副部長一職前,曾是游泳選手,退役後繼續擔任游泳教練,長期關心學生及國家選手權益。她在韓國求學期間的研究題目,是以國際游泳運動協會選手對於選手委員會認知為題,展開系列討論,並提出相關改善建議。就任體育文化副部長後,道林娜將其研究及留學韓國經驗,當作實務經驗養分,積極推動完善學校體育選手訓練及照護政策,並同時增設學生運動員獎學金,以及編列國手照護預算等。

2014年無家者世界盃。 圖/路透社
2014年無家者世界盃。 圖/路透社

代結語:要找到體育署長,從改變你我思維開始

坊間曾有專文指出,台灣體育政策長期為競技體育把持,間接影響體育署內部的治理平衡,加上現行體育署層級與職權限制下,若要等有緣人毛遂自薦,恐淪緣木求魚之舉。筆者認為,若政府能重新思索台灣運動發展的定位,配合《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修法,才有突破競技體育政策思維的可能。

換言之,在當今跨領域、跨部會共作的年代裡,或許體育署長不盡然得由體育專業人士出任。若能改從未來政策需求,諸如:推廣全民運動、老年運動、國際運動交流等事項,依序排列政策優先順序,再行尋覓適當人選推廣,相信台灣運動會有不同的發展能量。

官場文化改變本不易,更甭談現行制度下體育署面臨的困境。本文觸及的議題是為介紹體育署長懸缺背後制度下可能的限制,與未來可能的展望。然而,更迫在眉睫的是找尋到適當的人選,儘速補上已懸缺超過兩百日的署長,讓體育署能專責處理相關業務。或者,儘速通過修法,啟動署長聘任新思維,再議台灣體育發展未來。這些,都值得你我持續關心,持續思考,我們想要的運動未來,究竟長什麼樣子。

若政府能重新思索台灣運動發展的定位,配合《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修法,才有突破競技體育政策思維的可能。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若政府能重新思索台灣運動發展的定位,配合《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3條修法,才有突破競技體育政策思維的可能。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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