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血汗工廠:從張錫銘的公開信,再談刑罰目的
今年5月,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案的「惡龍」張錫銘,透過友人施正彥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貼出親筆信,為受刑人爭取以勞作金來繳納國民年金。日前,張錫銘再度向社會寄出第二封信,指出受刑人的勞作金計價標準已20年未調整,20年間物價飆漲,使受刑人付出勞動所獲得之勞作金已無以支應自身生活所需,需要仰賴家屬救濟,「監獄儼如血汗工廠」。然而針對此信,有網友批評質疑張錫銘是「去服刑還是去賺錢」?
而此議題,雖然表面上看來沒有「司法流言」,但若細究我們可以發現,社會大眾對於刑罰目的的誤解及人權意識的缺乏,正是變相的司法流言啊!以下,讓司法流言終結者一一分析。
刑法的目的究竟是甚麼?
過去的刑法,是威權者打壓異己的工具。然而時至今日,刑法成為與每個人切身相關的事務,甚至不乏有意圖地利用刑法的強制力與威嚇力,好壓制他人以獲取利益之情事。
綜覽刑法的目的,在於維持社會秩序、預防犯罪、保護法益與維護社會共同生活的基本倫理價值。其中,預防犯罪又分為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這部分應該是社會大眾最期待實現的刑法功能。
一般預防分為積極一般預防與消極一般預防,而所謂消極,乃是透過刑罰本身的威嚇力與執行來阻止、嚇阻一般人產生犯罪動機,此種方式即是所謂的嚴刑峻罰或殺雞儆猴,是威權獨裁者熱衷的刑罰手段,也最便於統治人民;所謂積極,有別於積極的使用刑罰來威嚇人民,而是對社會大眾宣示法律秩序的不容破壞性。
現今世界各民主國家的刑法,漸漸從以往的消極一般預防,走向特別預防(個別預防),注重個別犯罪者的教育需要性與矯治必要性,以不同的矯正措施來改善或矯治犯罪人陷入犯罪的原因,以期未來能順利回歸社會。
然而,當今社會大眾,仍然崇拜「刑罰萬能論」,抱持著「(犯罪者)能不能融入社會與矯治與我無關,重點是我覺得罰得夠不夠。」然而,這樣的刑罰,究竟真具有威嚇之效?抑或僅是滿足旁觀者的快感與情緒壓力發洩?犯罪者畢竟是人,不是工具。
受刑人還講人權?處罰的是犯罪者,還是株連家屬?
另外,達成刑罰目的的手段,也必須符合三大原則,即所謂罪刑法定原則、罪責原則、人道原則,其中人道原則,刑法學者王皇玉教授指出:1
國家的刑罰暴力,不得以設置違反人道或侵害人性尊嚴的殘酷刑罰為原則,尤其禁止以凌虐為內容的生命刑與身體刑。
誠如許大法官宗力於釋字755號協同意見書中所述:
受刑人人身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之中,但並未因此就被憲法放逐而成為不受基本權保障的「棄民」或「化外之民」,他(她)只是穿囚服的國民,而不是「非國民」。因此,受刑人基於同受憲法基本權保障的(穿囚服)國民身分,在監禁期間,其所擁有各種基本權利中,除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以及附帶造成其他自由權利的當然限制外,其他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監獄如欲加以限制,仍需符合目的正當,手段合乎比例性的憲法要求(憲法第23條)。
受刑人亦是國民,僅只是犯過錯的國民,既已受到國家刑罰「自由刑」的懲罰。那麼毫無疑問的,其餘權利就該被保障。張錫銘雖曾經是轟動一時的重大槍擊要犯,然而既已入監服刑,其既已承受犯罪之結果,對於其他權利保障仍應給予保障。
受刑人入監,除三餐外,其餘日常生活用品皆須自行填單購買,舉凡內衣、內褲、牙刷、牙膏、洗衣粉、肥皂、文具等各類生活用品以及菸品等,都是開銷,而受刑人的金錢來源除了入監時攜帶在身上的、入監後家屬給他存進去的,另外就是勞作金,但是勞作金卻總是遠遠不足。
從張錫銘的公開信中可發現,法務部統計平均受刑人勞作金一個月約500元,然而實際到手的金額,依照補償被害人、代管等因素,可能僅剩下100-250元之間。各位試想,你一個月扣除三餐、房租水電、電話費、交通費後僅剩下250採購其他生活必需品,足夠嗎?不足的部分只好希冀家屬提供給受刑人使用。
然而,受刑人入監服刑,家中已失去一個經濟來源,又得多花一筆錢照應受刑人,不僅家中收入減少、開銷也更多,這樣難道不是變相處罰犯罪者家屬嗎?犯罪者家屬何其無辜?家屬唯一犯的錯,難道是成為家屬?更何況,當社會大眾都在爭取勞動正義的同時,憑甚麼犯錯的「國民」,就該被排除在外?
再引述許大法官宗力於釋字755號協同意見書中所述:
若受刑人未能免於國家恣意侵害、無法獲得基本生活所需、甚至時時擔心最起碼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將持續性地處於恐懼與匱乏之中。而恐懼是人性的腐蝕劑,日復一日的蒙受被剝奪感、處於高壓環境並受到無所不在的監視,矯正機構中密集相處的人與人之間將難以存在信任。受刑人若連僅僅是維持生物性的活存都未必可得,如何期待其發展有意義的生活、學會尊重他人並理解遵守社會規範之道德意義,從而邁向再社會化?
司法流言終結者也想請各位想想,刑罰的目的是要將犯錯者視為異類,一輩子與社會隔離,僅保護我族安寧?或是找出病症,對症下藥?怎樣的監獄政策,能有效的教化、矯治曾經犯罪的國民?說到底,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呢?
試問,假設班上曾經有位同學考試作弊、翹過課,他就不是你的同學了?就該剝奪他的受教權?就能無止盡的賦予懲罰,甚至人格尊嚴的羞辱?還是找出翹課、作弊、課業不好的原因加強輔導,對症下藥?如果我們對於犯過錯的人都只有無止盡的羞辱、剝奪、恥笑,又何嘗不是在培養下一個犯罪者?如果說與怪獸戰鬥,就該讓我們的心也變成怪獸,那麼,又如何期待會有和諧的社會呢?難道看到路邊違停,就該直接砸碎嗎?是,看了很紓壓很爽,然後呢?
在未能培育與他人相互尊重地相處、親近社會的能力之下,受刑人若回歸自由生活,監所在他們身上曾造成的負面影響,也將使其可能再度成為社會公共安全的刀剪。
——許宗力
- 王皇玉,《刑法總則》(四版),p.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