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移植爭議:檢察官火速傳喚葛特曼,柯文哲也有司法特權?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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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爭議:檢察官火速傳喚葛特曼,柯文哲也有司法特權?

作家伊森.葛特曼著作的《屠殺》一書,內文指台北市長柯文哲過去曾透過中國組織「器官兩岸一家親」帶病人赴中進行器官移植,而這些器官都來自法輪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作家伊森.葛特曼著作的《屠殺》一書,內文指台北市長柯文哲過去曾透過中國組織「器官兩岸一家親」帶病人赴中進行器官移植,而這些器官都來自法輪功。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根據報載,《屠殺》一書的作者伊森.葛特曼(Ethan Gutmann)日前來台,在公開場合指控柯文哲騙子,因而遭柯文哲委託律師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

針對此次事件,多數網友沒太大意見,既然有爭議,檢察官傳喚當事人去問個清楚這也是常情。就如筆者曾於〈柯市長給問嗎:MG149不起訴,算不算「司法公正」?〉一文也清楚說明,不傳喚當事人來問問、瞭解一下,如何得知被告應該起訴、不起訴、緩起訴?除非是「顯為濫訴、濫告」之案件,否則傳喚被告去檢察署說明,是理所當然的。

然而,有些法學教授就不這麼想了,他們對於檢察官「火速」傳喚葛特曼非常有意見。某位法學教授就在臉書公開貼文:

這確實是兩岸一家親,在中國罵習近平騙子會立即被公安偵訊,在台灣罵柯文哲騙子,會立即被檢察官偵訊……台灣有幾個政治人物沒被罵過說謊欺騙?有幾個人會因此玻璃心找檢察官恫嚇別人閉嘴?手牽手,心連心,連玻璃心都兩岸一家親。

上述言論,潛藏了一些「司法流言」,容易引起民眾誤解。究竟柯P有沒有司法特權?司法是不是兩岸一家親?找檢察官就是恫嚇對方?以下就讓司法流言終結者一一分析。

柯P的司法特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1項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也就是說,不論對象是誰,檢察官於知有「犯罪嫌疑」,就應開始偵查。請注意,這邊是指有「嫌疑」,而不是「確定他就是有犯罪」,所謂嫌疑,就是「好像、可能、疑似甚至是不確定」有無犯罪。就是因為案情不明朗,不確定是否有侵害《刑法》所保護之法益,有無符合《刑法》的構成要件,所以才會啟動偵查程序。

再依據同法同條第3項: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上述法條提及的「必要」之判斷,是由檢察官來判定,不是被告或圍觀群眾來「判斷」有無必要。畢竟檢察官辦案是靠手上取得的資料,媒體再怎麼報得天花亂墜,名嘴再怎麼說得舌燦不知道什麼花,都只能當作傳聞。也因此,當初為了釐清MG149案,檢察官才會傳訊柯文哲啊!

傳喚被告的目的是為了釐清爭議。請被告來說明,是清白就還給被告清白。你或許會說「被告就是有罪!」那你可能不清楚我國濫訴、濫訟的程度了,不然柯P怎麼從MG149案平安下莊呢?

那麼,柯P到底有沒有司法特權?難道是因為他上次一席「司法不公」的公開談話,所以就給他特權嗎?說真的,想太多了,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看到,司法的這些動作,只是SOP。

高效率火速傳喚?

為何火速傳喚,什麼時候那麼高效率了?(咳)我們先來看葛特曼是何方神聖?他是外國人!英國人!不迅速傳喚的話,就剩下兩個方法:

  1. 限制出境、出海再慢慢傳,什麼時候釐清完案情,什麼時候放他回國。
  2. 等他回國後用囑託送達的方式傳他,讓他再飛過來。1

這兩個方法有什麼問題?

第一個方法,若是我國國民被限制出境、出海,大不了不要出國玩,台灣一樣可以趴趴走,但如果是外國人,這不是變相侵害人身自由嗎?

第二個方法,耗時、耗錢、耗人力,人家理不理你都是個問題。或許你會說「不理?通緝啊!」但對一個大不了永遠不來台灣的外國人發布通緝,不僅沒司法互助,更何況還是微罪,發布通緝除了讓有些人看了很爽之外毫無實益,還浪費我國司法資源。

因此在顧全司法資源有限,最省時、省力、省錢的方法就是火速傳喚葛特曼,請他來說明。

司法兩岸一家親?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為,僅是依法行事,柯P提告,那也是他個人權益,然而法學教授發言質疑台灣司法是否也是「兩岸一家親」,筆者認為有失偏頗,為了黑柯,拖司法下水。畢竟,若真的兩岸一家親,依對岸的標準,學者的貼文恐怕也將火速遭官方盯上,火速下架,而學者本人恐也已被失蹤。

不過至今該學者及貼文依然建在,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台灣並非獨裁專制的國家,也不會不明就理、恣意下架貼文、拘捕發文者,作為司法工作者,法學學者的貼文動見觀瞻,若因此導致人民再次錯誤的討厭司法,也並非法界所樂見。

  • 囑託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准用《民事訴訟法》第145條1項「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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