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無罪?警方交不出的影片究竟藏了什麼秘密?
日前有媒體報導,員警在一名丁姓男子家中搜出五包毒品,然而法官審理時發現,員警執法過程並未依照相關法定程序,且要求警方提供執勤時之錄影畫面,警方卻以「硬碟毀損、資料覆蓋」為由拒絕提供,雖然丁男持有毒品是事實,但因執行瑕疵仍判決丁男無罪。對此,警方表示「未來會檢討加強執法程序」。
想當然爾,即便緝毒有成卻判決無罪的結果,網友想必無法接受,痛罵這是縱放毒品犯,更是打擊員警士氣,更不解的直指,「面對犯罪者,為何還要依法執法」?
面對犯罪者,為何還要依法執法?
其實,員警濫權執法、未依法執法已經不是頭一遭,更不是新聞,然而為何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員警,面對犯罪還要依法執法?不是應該使用霹靂手段嗎?難道司法只會事後諸葛嗎?
在回答上述問題前,我們先來假設幾個情境:
- A在大庭廣眾之下,基於公然侮辱之故意,當街臭罵B「臭婊子」,涉犯《刑法》第309條1項公然侮辱罪,員警接獲報案到場,隨即將A帶回派出所驗尿。
- A紅燈右轉遭員警攔下,警方查驗身份時發現A有竊盜前科,遂命令下車,隨即對A車進行搜索,並要求A交代所有物品之來源「自清」並非竊盜而來。
上述兩個情境,讀者認為合理嗎?如果國家公權力不用受到法律規範的拘束,愛怎樣就怎樣,不用遵照遊戲規則,那你是否同意稅務機關不必依法課所得稅,想課多少就課多少?說你逃漏稅就是逃漏稅?又是否同意國家不必依法徵收土地,愛怎麼徵收就怎麼徵收,想給多少補償就給多少補償,沒拿到剛好,有拿到算你幸運,拿多了算你政商關係好?
民主國家不同於共產國家,在於所有的遊戲規則都必須事先說好,做了什麼事可能遭到國家如何的對待,國家應該如何實踐程序落實程序正義?都是事先明文,而第一線執法人員必須依法執法。
員警的影片好像很常不見?
這件新聞另一個匪夷所思的問題是,又出現了「硬碟毀損、資料覆蓋」而無法提供相關影片。
其實拿「硬碟毀損」、「資料覆蓋」這兩組關鍵字上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可以發現為數不少的判決都提到,警方以這類理由拒絕提供影片,實務工作者早已見怪不怪,如果哪天發函出去拿得到影片,才真是意外。
司法流言終結者這邊舉出另一個案例,也是一件毒品案,是台南地方法院107簡上285號判決,判決中指出,雖然被告驗尿結果確實呈現有毒品反應,然而根據雙方說法,劇情差距非常大:
警方說法:當時被告闖紅燈而攔查,查證身份後發現被告曾有毒品前科,便主動詢問被告是否願意到派出所驗尿「自清」,而被告也欣然同意,並且簽立自願驗尿同意書,因此驗尿是在被告有自由意志的情況下「自願」接受驗尿,認為驗尿結果可以做為被告有罪的證據。
被告說法:當時因為闖紅燈遭到員警攔查並配合出示證件,但員警要求配合回去驗尿,有拒絕但遭員警表明「不要浪費大家時間」,而且員警人多,哪可能拒絕?
被告更表示「我是因交通違規被警方攔下,員警並未搜到任何違禁品,卻強制將我帶回警局驗尿,我告因心生恐懼不得已才配合警方驗尿,簽下同意書,我如果有施用毒品,根本不會心甘情願驗尿,我又不是喜歡被關」。
讀者依正常智識下去判斷,你認為警方的說法還是被告的說法比較可信呢?而該案還有另一個重點,是法院於審理期間,為了辨明到底現場情狀是警方說法還是被告說法,發函警方要求提供當天現場畫面,然而警方回函表示,因為「硬碟毀損」致影片滅失。沒錯,跟本件一樣,又是硬碟毀損。
警方硬碟毀損的次數及機率高到讓人質疑,究竟是哪家廠牌如此不堪使用?亦或是採購有弊案購入劣質品?這部分需要警政署給個交代。
再來,「硬碟毀損」這一說詞恐怕也缺乏說服力,目前針對資料毀損,市面上多有相關產業提供資料救援服務,如果警方執法過程的畫面足以影響案件判決,不是沒有解決辦法。這種常識上網餵狗都做得到,號稱科技執法的警方做不到?堪稱警界十大不解之謎。
小結
警方雖對於此次案件表示「未來會檢討加強執法程序」,然而該檢討的恐怕不只是執法程序,還包含「基礎」法治觀念,以及相關證物保存程序,還有每次出紕漏被法院指責,就找記者撰稿煽動大眾修理司法的壞習慣。
司法機關做為人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護網,自然不應鼓勵此種情狀持續發生,否則豈非容任警政坐大,成為毫無拘束的警察國家?
而對於員警屢屢以「硬碟毀損」為由拒絕提供相關執法影片,不知利用媒體投書叫戰的警察大學博士生林書立怎麼看?是否又要再度投書媒體盡其下限護航了呢?
最後,本團隊誠摯的想問,究竟諸多案件中,警方時常因為「硬碟毀損」、「資料覆蓋」而交不出的影片,到底藏了什麼秘密?亦或是警方的密錄器什麼都有錄到,就是沒有錄到濫權執法的部分呢?
- 司法流言終結者: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