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84是在哈囉?」學生的訴訟權,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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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84是在哈囉?」學生的訴訟權,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

司法院公布大法官第784號解釋,各級學生皆可依法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公布大法官第784號解釋,各級學生皆可依法提出行政訴訟。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今年10月25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第784號解釋,解釋文指出:

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解釋文一出,雖然獲教育部公開支持,認為更能保障學生權利,但各級學校內部教師則意見不一,有教師投書提出疑慮「是不是以後老師要一直跑法院?」「學生可以告老師?」「管教變成侵害權利?」更有投書抨擊該號釋字如同貓放老鼠,會讓老師將來不知道該怎麼管學生。

釋字784號的起源

為何會有這號解釋的出現?本號解釋有兩位聲請人。

其中一名張姓高中生,於105年間因叼香煙遭學校記小過乙次,之後又因無照騎車記大過乙次,張姓高中生不服處分,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但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相繼裁定駁回,認為記過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第382號解釋,並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法院認為釋字684號解釋,也僅是開放「大學生」所為非屬退學或未改變學生身分,惟已對其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侵害之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肯認受侵害者得提起行政爭訟,範圍未擴及國民中小學。

另一名傅姓國中生,則於103年間因病假未參與學校之定期評量,然而於補考後,學校依照校內成績評量辦法將超過60分的部分以7折計算,傅姓國中生收到成績單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然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相繼裁定駁回。

法院認為,校方並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照司法院大法官第382號解釋,並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且釋字684號解釋也僅是開放「大學生」,範圍未擴及國民中小學。

從上述聲請解釋的理由可以發現,兩位皆為大學以下學生,法院駁回的理由也都提到釋字382、684,我們就先來看看這兩號讓法院拿來駁回的釋字,說了什麼吧。

釋字382號解釋理由書指出:

學生所受處分係為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權利者(例如記過、申誡等處分),除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外,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反之,如學生所受者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則其受教育之權利既已受侵害,自應許其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684號解釋文指出: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

在以往特別權力關係的觀念及時空背景下,學生除了「服從」以外別無選擇,一切都看似和平,然而在這表象底下,卻可能隱含許多的不合理,包含退學這件事,也是學校說了算。因此在釋字382之後,對於學校所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均得提起行政訴訟,這無疑是在特別權力關係上敲下重重的一擊。

然而,釋字382號僅限於退學或類似處分開放,對於其他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有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並未開放,而在釋字684號解釋中進一步開放範圍,然而卻僅提及大學部分。因此,國高中對於非退學或類似處分,仍然不得提起訴訟。

提告等於勝訴?

或許有部分國高中教師看到釋字784號的第一反應就是「這樣以後是要怎麼教學生?」但大法官本號釋字,只是開啟訴訟大門、賦予學生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至於是否只要學生「不服氣」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還是要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看是否符合起訴要件;而提起行政訴訟會不會贏,法院會依個案做出專業判斷。

簡言之,本號釋字雖給予大學生以外的中小學生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但不保證學生興訟就會勝訴。提起訴訟與勝訴,始終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在784號解釋理由書最末段也提到:

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

也就是說,法院仍高度尊重學校與教師之教育專業。更何況,大學也早已開放那麼多年,有大學老師因此「不會教學生」嗎?

小結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指出: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我們相信,本號解釋再次就特別權力關係予以重擊,這也意味著,學校與教師未來在對學生做出相關處分或措施時,必須更加注意教育目的與使用手段是否相符。

釋字784,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學生,也請勿認為學生未來會以興訟相迫教師,只是開啟反抗不合理管教的大門,只要秉持教育專業,採取符合比例的管教措施,本號釋字不會成為教育現場的枷鎖,而是進而維護學生權益,深化法治素養。

我們期望,透過歷來的大法官釋字,能夠推倒特別權力關係的高牆,牆外的世界,空氣很清新,風氣很自由,學生都能夠盡情展現那個最好與最獨特的自己,不再只是父母、教師、學校所期待的「好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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