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讓死者「死無全屍」?非自然死亡的勘驗與解剖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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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讓死者「死無全屍」?非自然死亡的勘驗與解剖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新華社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新華社

知名藝人黃鴻升(小鬼)16日被父親發現在北投住家過世,消息傳出後,演藝界諸多藝人表示悲痛,粉絲們也紛紛表達不捨。日前家屬已同意解剖,希望可以釐清死因;但近日卻有網路意見指出,解剖過程過於殘忍,也將讓死者死無全屍,建議家屬再想想。

死要全屍,是我國普遍民情,死無全屍往往是家屬無法接受的。媒體報導上也常出現有檢察官要求解剖釐清死因,但家屬不捨或希望保有全屍而抗拒。然而,究竟為何檢察官會要求解剖死者呢?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12213條規定,檢察官因調查證據或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包含檢查屍體,甚至是解剖屍體。

同法第218條第2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第3項則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這表示,檢察官在遇有所謂「死因可疑」的死者時,應盡速相驗,確認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除了檢查屍體,遇有必要時,解剖屍體就是不得不的抉擇。

一個人的死因有很多種可能,有許多的死因甚至是外表看起來一切正常,解剖才能透過內臟呈現的狀況,進而發現諸多可能的死亡原因。

1928年所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原本只規定檢察官僅有在為了調查犯罪證據及案情時,可以對屍體進行勘驗,並且可以解剖。但是1934年修法時已修正,只要是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檢察官都應該進行相驗,檢察官應與法醫確認死者的死亡原因及方式。而如果相驗發現有犯罪痕跡,則要進一步進行勘驗。

為何要解剖?

在我國,只有檢察官有權力對「非病死、非自然死」的死者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因此當第一線的法醫、檢察官無法從死者外觀或現場狀況判斷死亡原因時,就必須委託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複驗」或「解剖」,來確認死亡原因跟死亡方式

檢察官必須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註明死者究竟是自然死、病死、意外、自殺、他殺亦或者未確認。因此除了有無他殺嫌疑,檢察官還必須判斷是不是意外或自殺。

根據實務經驗,家屬不用在場看解剖過程。解剖完畢後,法醫會進行縫合,解剖過程一般上也不會剖到屍體臉部,而事後衣服帽子穿戴上去,外觀大致上看不出來有被解剖過。相驗完後,屍體過沒多久就會送到火葬場火化。

若牽涉到刑事案件,死者自己不能講話,縱使被害也無法自己提告,解剖有助於釐清案情,是對死者來說最能幫到他們的方式。倘若屍體未解剖而直接火化,將來若有任何疑義(如請領保險金),則無從追查。

如果案情尚有不明、家屬事後爭執,或發現不尋常之處,也無法再從屍體確認,而很可能會衍生更多爭議。對於死者甚或死者家屬而言,相較於解剖「殘不殘酷」,查明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讓死者得以瞑目,才是重點。

讓死者「說話」

「死者為大」、「保有全屍」一直是我國普遍存有對死者的尊敬。但逝者已矣,也已不能開口,在現今科技仍無法紀錄託夢、觀落陰等所呈現的內容時,唯一能讓死者「說話」的方式,就是解剖。

透過解剖,讓死者不至於死得不明不白;也透過解剖,讓被害而亡的死者,將死亡原因表達出來。解剖真的很重要,如果看過相驗卷,就可了解到解剖過程是非常謹慎的,且各種數據都必須加以紀錄、綜合判斷。

至今,雖仍有部分家屬打從心底抗拒解剖,但我們希望透過此次解說,讓死者家屬在面對解剖與否的抉擇時,心裡的糾結能再少一些。因為一時的糾結,很可能在後續出現攸關權益的爭議時「死無對證」,讓死者死得不明不白。

死者能安心上路,應該是家屬之間,最大的共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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