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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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

示意圖。《生死接線員》劇照。洪小鈴在劇中飾演檢察官。 圖/公視提供
示意圖。《生死接線員》劇照。洪小鈴在劇中飾演檢察官。 圖/公視提供

日前與幾位檢方學長姊、同學聚會,大家在分享辦案甘苦談時,不約而同地提到「相驗案件」。

對於許多檢察官而言,承辦相驗案件最苦惱又難解決的問題,不是屍體的腐敗氣味與陳屍狀況,也不是驗屍過程本身,因為面對屍體是檢察官應該具備的專業能力,問題在於,檢察官必須應付《刑事訴訟法》與專業以外的「人情世故」。

許多檢方前輩們覺得「棘手」的相驗案件,死者的親友大多是記者、地方官員、地方民意代表,這些「有特權」的親友會以各種法律規定以外的方式亂入,例如無視當天地檢署還有其他相驗案件,以及案件調查需要時間,竟然「指定相驗時間」、要求檢察官何時到場、「指定程序」、「指揮」檢察官、動輒以官威或醜化司法的報導來脅迫司法人員等。

除了地方的民意代表介入干擾外,中央的民意代表也不惶多讓,筆者在擔任檢察官期間,也曾經收到法務部國會聯絡組「轉知」立法委員「意見」。

這些靠關係、走旁門左道行徑之囂張,堪稱世界所有法治國家中的奇蹟。

司法相驗的難處:國人習慣「走後門」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第1項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意思是指:當有人死亡,如果屍體所在地之衛生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無法判定是病死,因而不能透過「行政相驗」程序開立死亡證明,或家屬、發現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懷疑非病死的情況,就必須進入刑事訴訟法的相驗程序,亦即一般所謂的「司法相驗」。

全國各地檢署每天都有指派一名外勤值班檢察官專責處理司法相驗案件,如果遇到重大災難(例如墜機、火車、遊覽車等多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氣爆、其他災難)等,會由多名檢察官加入並組成專責小組處理。

實務上,相驗案件係由家屬或民眾向警方報案後,由司法警察先行初步調查,有必要時則請鑑識小組到場採證後,報請檢察官相驗。檢察官收到司法警察機關傳真的報驗單後,會與司法警察確認卷證內容、現場與屍體狀況、指示保全證據等程序,並督同法醫與司法警察到遺體所在地檢驗屍體,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

如果有其他可疑狀況或應行調查之證據,檢察官視情況將指揮司法警察進行進一步的查證,並與法醫討論,決定是否有將屍體冰存、請法醫研究所法醫擇日進行解剖查明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顯然或可疑為凶殺案者、初驗發現有可疑而必須解剖調查者,會將屍體冰存後,通知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擇日進行解剖程序。

這些工作,是各地檢署外勤值班檢察官的任務。而外勤值班檢察官在值班當天,可能必須在一天之內前往多處,處理好幾件相驗案件。以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的經驗為例,可能在一天之內必須前往板橋、林口、臺北市(例如死者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新北地檢轄內,但轉至臺北市醫院急救不治死亡的案件)、轄區內各醫院太平間等,交通時間可能需要耗費數小時之久。

在澎湖地檢署服務的經驗則更特殊,可能必須搭船前往二、三級離島相驗,交通時間可能就要耗去半天甚至一整天。

因此在決定相驗順序時,會視案情與保全證據必要的緊急程度(例如兇殺案件、重大災害案件,通常有緊急保全證據、勘驗現場、釐清案情之必要,因此最優先處理,甚至可能通宵達旦處理)、不同相驗地點之路線(通常會由地檢署司機、各分局討論,依照路線決定先後順序)及報驗先後順序等,決定當日案件的相驗順序。

一個相驗案件所需要的人力,其實也超過民眾的想像,除了檢察官與法醫(如有解剖,則需要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外,還需要書記官、地檢署司機、報驗司法警察機關之警力、參與協助之殯葬業者、醫院或殯儀館人員等,如果遇到不理性民眾透過直播號召包圍殯儀館、地檢署或警察局的「特殊狀況」,又需要耗費更多警力支援,且可能使相驗案件必須耗費更多時間。

不過,實務上相驗案件最棘手的,往往並非案件調查、人力配置、路線安排等,而是家屬的情緒,生離死別可以說是人生最難看透的一個坎,因此在處理相驗案件時,常常必須面對各種複雜的情緒,例如有些家屬會將對於被告的不滿情緒,宣洩在司法人員身上。

除了情緒外,也可能因為民間習俗或宗教信仰的不同,在殯葬儀式與「良辰吉日」上有所講究。然而,人力與資源有限,案件保全證據的需求也有輕重緩急,報驗案件也有先來後到的順序,不可能只因為一兩位家屬的要求,而讓其他更早報驗的案件家屬乾等。且案件的調查與釐清,往往是浮動的,難以盡如人意。

這時,臺灣民間靠關係、走後門、靠民代或高官施壓的「特殊國情」就出現了。實務上常有地方民代介入「指揮」司法警察、向地檢署「指定良辰吉時作為相驗時間」等各種情況出現。

如果檢察官堅持依照案件需要,公平排定相驗順序,這時可能又會冒出立法委員或其他「更高層級」的大官,透過法務部向地檢署檢察長或襄閱主任檢察官「表示關切」。

某些相驗案件的順序與時程如果被迫提早、加速,意味著有些相驗案件時間必須往後,「沒有靠山」的家屬就只能等。此外,速度加速,代表必須要有更多人力資源投入,或是辦案品質變差。

如果人力不足,檢察官堅持辦案品質與公平原則,會有什麼「後果」?有些家屬就會舉著「死者為大」的大旗,訴諸民意代表與媒體,醜化司法機關,將檢察官扣上「不尊重死者」、「不體諒家屬」等大帽子。

一位外國駐台代表面對司法相驗的態度

筆者過去擔任檢察官期間,相驗過的死亡案件之中,死者除了本國人外,也不乏有不少外國人的案件,或許可以做個對比。

我所處理過的外國人死亡案件,「最高層級」的外國家屬代表,正是在外交上頗有優勢的歐洲某國駐台代表。

我還記得那天上午,法警告知我,有一件外國人死亡的相驗案件,家屬代表為歐洲某國駐台辦事處人員,因為駐台辦事處當天下午有重要外交活動,因此詢問檢察官到場的時間,並表示是否可以儘量在外交活動之前處理完畢。

該駐台辦公室是透過承辦司法警察單位,向法警室表示這個請求,但因為同時還有其他相驗案件必須處理,且有一件案件有先行處理之必要,於是我們將該外國人死亡之案件依照報驗與路線順序排定為第二件案件。

我到殯儀館後,一位西裝筆挺的歐洲某國駐台辦事處人員非常嚴肅地站在殯儀館門口等我到,隨行者還有一位翻譯與另一位隨行人員。

他們三人站在門口等我來,警方告知我,該國辦事處人員已經等了快1小時了。我向對方表示不好意思,簡單告知我的遲到理由是前一站在另一個殯儀館,有些狀況,又剛好有點塞車。

該國辦事處人員以中英文交雜的方式回答我:「沒關係,我們理解,我把下午的活動推遲了。」並且很嚴肅地將完整的文件,包含家屬委託書等交給我。

依照一般相驗程序,都是在殯儀館的偵查庭進行一般訊問、確認文件與家屬委託後,才能發交遺體。對方也很配合地接受訊問,書記官表示要跟他收護照,他表示自己沒有帶護照出門,只有攜帶辦事處的職員證與相關文件,接著他將職員證交由警方轉給書記官。

我看到家屬委託書上是委託該國駐台辦事處「代表」全權處理,我當時以為對方是該辦事處派來的代理職員,於是我在偵查庭訊問時問他,有無該國駐台代表出具的委託書與簽名,他回答:「我就是駐台代表」。

我愣了一下、書記官也愣了一下,趕忙拿他的職員證一看,發現他們派來處理相驗的代表竟是該國駐台代表本人。

我問承辦員警:「你們通知代表本人過來嗎?」

承辦員警也表示驚訝:「我們就是聯繫他們辦事處,我們也不知道他們會找代表本人過來啊!」

在相驗程序處理完畢後,我們禮貌性地寒暄幾句:

我:「其實這類案件不需要代表本人過來,委請其他職員到場處理即可。」

該國代表:「家屬是委託我們辦事處處理,我問過我的其他同事,他們說如果是司法程序的相驗,有檢察官到場,所以我來處理比較尊重。」

我:「我這邊沒有收到外交部或法務部告知您要來。」

代表很疑惑的反問:「為什麼要透過貴國其他單位告知?」

對方即便身為歐洲某國的駐台代表,且當天下午有重要的公務行程,但他選擇親自到場,以代表對他國檢察官的尊重,且自始至終沒有透過任何管道施壓法務部、高檢署或地檢署「指定時間」、「加速處理」。

我從該外國駐台代表的動作,可以看出他們尊重司法的態度。我相信,他們是以對於自己國家司法的態度,來處理與外國司法交涉的事務。

反觀臺灣人的態度是如何對待我國的司法程序呢?動輒施壓、關說、走旁門左道,如果出國不幸必須與外國司法交涉,有多少人敢以對臺灣司法人員「鴨霸」的態度對待外國司法?臺灣人的「關係」,走出國門後,在其他先進法治國家吃得開?

再請問我國曾經施壓司法的民意代表與大官們,你們是如何對待自己國家的司法的?

追求「俗又大碗」的特殊國情

臺灣很多民眾最喜歡的是「俗又大碗」、還要速度快、品質好。但是我們都知道,如果要追求速度、品質,就必須投入更多人力與資源,自然不可能便宜;如果要便宜,就不可能兼顧速度與品質。

日常生活喜歡佔小便宜、討價還價、把公家機關當成服務業,自以為「繳稅就是大爺」,連本質上需要時間、視證據狀況決定案情發展進度的刑事司法調查程序,也妄想追求快又便宜,不只要相驗快、還要開庭快、又要調查精緻,卻不管前面其他人案件調查也需要時間。

臺灣人很喜歡與其他先進國家比較公部門辦事的精緻程度與福利,對待司法機關,往往也是一樣的粗暴態度。但是,一聽到要盡公民基本義務——繳稅,則避之唯恐不及。除了喜歡抗議稅賦政策外,三不五時製造謠言抹黑稅務機關,導致稅務機關必須耗費人力資源與宣傳資源來闢謠。

尤有甚者,稅捐法規明明存有很多「合法節稅」空間了,還要違法逃漏稅。違反稅捐逃漏稅而被起訴後,甚至還有「前法務部長」向地檢署檢察長「轉知陳情」,試圖認罪協商的荒謬案例。

以今年爆發的「檢察長指示促成認罪協商遭拒,醫師逃漏稅5億案,檢察官論壇激辯」案即為顯例——該案經高檢署調查認為桃園地檢署前檢察長彭坤業未依接獲人民陳情或請託關說相關規定處理,有所違失;但前法務部長邱太三堅持他只是「轉知陳情」。

這種不喜歡繳稅,卻要國家提供完美服務,動輒透過民代、大官施壓的文化脈絡,其實與民眾普遍欠缺法治觀念、沒有責任感有關。明明知道自己付出的少量成本,不可能得到完美的服務,也知道很多人都在排隊等資源,但他們眼中沒有別人,只有自己,所以想盡方法靠關係、走後門。

許多人喜歡街談巷議、在網路上道聽塗說、穿鑿附會,只要自己不滿意,就抹黑司法,將所有問題歸結為「司法改革」,實際上,臺灣司法人員面對臺灣人民製造的排山倒海而來案件量,還要面對關說、抹黑,早已不堪負荷。

讓我們來看看107年度歲出總預算19917.7億中,司法院與法務部佔了多少?司法院(228億)、法務部(331億,但法務部的經費並非只分給檢察體系,法務部下還包含獄政、廉調機關、國際與兩岸事務、法制等各類事務)占107年度歲出總預算的2.8%。

司法使用的國家預算如此卑微,但卻要承擔處理社會中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民事糾紛、行政爭訟的責任,動輒大吃司改自助餐的臺灣人民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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