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介入、警察演戲?如何正確處理12歲以下「兒童妨害性自主」案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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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介入、警察演戲?如何正確處理12歲以下「兒童妨害性自主」案

在許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兒童觸法事件中,往往會發生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處理行徑。示意圖。 圖/路透社
在許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兒童觸法事件中,往往會發生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處理行徑。示意圖。 圖/路透社

1月21日媒體報導,北部有國小發生六年級兒童疑似性侵及猥褻低年級兒童事件;另有媒體於1月23日披露,小六男童母親親自找上民代,約被害孩童的家長見面欲談和解,但過程中小六男童配合意願不高,導致和解破局,民代竟建議尋求派出所協助,而員警也配合上演一齣「辦案」大戲。

上述兩條報導,其實透露出許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兒童觸法事件中,令人匪夷所思的處理行徑。

學校該如何處理校園發生的性騷擾、性侵害、性罷凌事件?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公私立各級學校均應設置「性別平等委員會」並由校長擔任主席,負責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此外,也應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及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當學校教職員知道所服務的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就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知學校權責人員,而學校權責人員則必須於24小時之內,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及學校主管機關通報。另外,除了有調查必要或公共安全重大考量,對於足以辨識當事人(加害人及被害人)及檢舉人的身分資料,均應該保密。

由於本件係發生於國小的事件,加害人與被害人均是未成年的兒童,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其他媒體、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任何人,除有特定准許的情況下,不得肆意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

12歲以下兒童去刑罰化,是兒童權益的「大退步」?

針對此案新聞,出現的另一部分批評,就是針對《少年事件處理法》於2019年修法時刪除了85-1條,將12歲以下兒童全數「去刑罰化」,少年法庭不再處理此類案件,因此遭批評是「兒權一大退步」。但是,真是如此嗎?

我國在2014年訂定並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2017年邀請五位國際專家組成國際審查委員會,並完成了《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以下簡稱結論性意見),而上述的少事法第85-1條,也在2019年修法刪除,並訂於2020年6月19日生效。

在2019年修法刪除的85-1條,其刪除該條文的理由為「因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觸法兒童應排除本法之適用,爰刪除本條規定」,而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指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非《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14歲以下觸犯刑罰法令的兒少,並通過必要的立法程序讓其生效」。

立法者在立法理由中說明,未滿12歲的觸法兒童,應依照結論性意見第96點第1項,就是交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

這意味著,並不是國家不處理,僅僅只是不再透過「司法」的方式處理,避免心智尚未成熟的兒童過早離開社區、家庭及學校,同時也避免司法過早在兒童的成長道路上介入。畢竟在社區、家庭、學校的眼裡,無論是兒童還是少年,凡是進入司法體系,就可能被認為是「墮落了」,各種標籤也隨之而來。

修法刪除12歲以下兒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本意,是國家在面對12歲以下兒童有所謂的觸法行為或曝險情狀時,社政、教育等行政單位能予以適當的介入,調整兒童的生活環境,保障兒童權益並促進兒童身心的健全發展。

民代介入、警察演戲?涉及兒童的案件如何處理

根據媒體報導,小六男童的媽媽找上新北市議員蔡淑君,希望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但是因為過程並不順遂,因此市議員不但將過程PO上臉書,更建議找警察協助演戲「嚇」兒童。市議員身為民意代表,選民服務是理所當然,但是仍應該有所界限。

本件是涉及兒童的案件,同時又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縱使議員擁有文化大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碩士,但其碩士論文係研究婦女照顧子女負荷、托育服務品質與其再生育行為意向相關,不但與兒童輔導、心理諮商等相去甚遠,更未列入教育部性別平等師資人才庫。這種「選民服務」是否適當介入,顯有可議之處,也不難想像市議員為何在自行試圖調解失敗後,並非轉介社政及教育單位,而是「建議」透過警政介入了。

根據內政部刑事警察局2020年6月18日新聞稿記載,內政部警政署已經擬定「處理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作業程序」,除了有《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5354條之情況且涉及少年或18歲以上之人共犯案件,兒童才得以「證人」身份製作筆錄,其餘均不製作筆錄,謹記載相關資訊後通報社政及教育機關。

然而根據媒體報導,派出所讓男童獨自坐在偵訊椅上,感受警局嚴肅氣氛,隨後由警員一邊敲打鍵盤一邊詢問男童的身分基本資料、就讀學校等此種製作筆錄的方式「循循善誘」,令人不禁質疑,員警是否因面對民代的壓力與「建議」,枉顧了自身的專業?

小結

透過一件兒童間性侵害的新聞事件,我們可以發現家長、市議員、員警對於《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處理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作業程序」等相關兒童權益,與校園性平事件相關處理程序的陌生。

我們冀望,學校在面對校園性平事件,除了針對當事人間的性平事件做適當處置,「家長」亦須接受一定的性平、兒童事件處理程序的說明,以避免家長找上不具有基本認識的政治人物、進而不當的處理程序出現。此外,警政署更該強化員警面對兒童事件的專業素養,記取「斬手專案」此類藐視自身專業而引發爭議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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