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風波頻傳:面對違法命令與扭曲體制,只能服從嗎?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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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風波頻傳:面對違法命令與扭曲體制,只能服從嗎?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當事人。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近日根據媒體報導,先是有黑衣人闖進松山分局砸場,接著爆出中壢分局員警在大馬路上以「我沒看過妳」為由盤查民眾,遭民眾反抗時,便拿出「妨害公務」神主牌,將民眾帶回警局,中壢分局事後則以「該處常有流鶯,是治安熱點」為該名員警開脫。

如果我們再把時間往回拉,今年3月彰化地院一件無罪判決,揭發員警面對陳抗民眾採取「假摔」之方式,試圖製造陳抗民眾在妨害公務的假象,遭法院痛批「傷害了基層員警及國家的執法公信力」。

有鑑於近日媒體揭露員警出包過於頻繁,使得警察被輿論炎上,於是警界開始出現各種投書,有「目無法紀的警察我挺不下去」的說詞,也有「請給我們檢討改進的機會」這類名為道歉、實為訴苦的文章。這種文章似乎都將問題歸咎於「績效」、「上級指示」,違法濫權的員警是迫不得已,然而,問題真的有那麼簡單嗎?

無法達標的KPI?

長期以來,「績效」一直是警察體系所追求的,數字越漂亮越有機會升官,而不合理的績效目標,也催生出許多違法濫權的狀況。

最經典的莫過於2018年7月底,有員警為了取得「斬手專案」限時績效,竟在到案通知書未合法送達的狀況下,向檢察官騙取拘票。該醜聞於2019年2月起訴,新北地院於2020年1月31日宣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2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於2020年6月24日宣判(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訴字第1341號刑事判決),六名員警全數有罪。

KPI的確是一個可以提供長期預測的評估工具,但設定KPI必須要同時滿足以下五個條件,才是有效的KPI。

  1. 具體。
  2. 可評估。
  3. 可達成。
  4. 與業務相關。
  5. 有時限。

除了必須定期評估KPI是否需要調整外,也要檢視「為什麼沒有達成KPI」,沒有達成的原因有可能是員工需要被加強輔導工作技能,也有可能是員工業務太多,這時應適當增加人手來避免員工過勞同時達成KPI。

但是反觀我國的警政,所設下的績效目標好像不符合以上敘述,長期以來都是「移送」就可以算分,絲毫不管後續結果,恐怕對於檢察官為何不起訴、為何退回要求再查的原因絲毫不管。

《公務人員保障法》如何保障公務人員?

我們如果把時間線再拉長來看,每當有基層員警因為任何違法濫權,遭到媒體炎上的時候,常見的抗辯有以下幾種:

  1. 狡辯到底:斬手騙票案的「先通知難道要讓他跑嗎?」
  2. 愛與鐵血火箭隊:為了防止社會被破壞,為了守護社會的和平。
  3. 都是績效惹的禍,上級指示不得不從。

我們撇開第一種與第二種空有漂亮話的說詞,第三種說法看似道盡了員警滿腹的委屈。

民國92年5月6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基於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因此參照德國、奧地利之立法例,及立法院審議中之「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第28條之規定,明定公務人員認為長官所發之命令,有違法情事者,應隨時報告,陳述其意見,並得請求該長官以書面命令下達,該長官以書面下達命令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則由該長官負之,以兼顧公務人員服從義務與所負責任之衡平,保障其權益。

民國106年5月26日再次修正,有鑑於前次修法後,公務人員如有正當理由認長官之命令違法,而提出報告時,受報告的長官如果堅持其命令未違法,以書面再次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無異議服從,但對於長官以書面下達之命令,並未明定應否署名,致生該命令是否確由該管長官所下達之認定疑義,因此為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明定該管長官應以書面署名方式下達命令,始得課予公務人員應服從之義務,而如果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公務人員亦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否則視為撤回命令。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從民國92年修法後,對於第一項總有留著一個但書,那就是「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簡單來說,公務員的確有服從上級指示的義務,但員警如果認為長官所下達的命令是違法的,《公務人員保障法》賦予向長官提出異議的機會,如果長官堅持己見,公務員有權要求長官「署名」並以「書面」白紙黑字留下紀錄,如果長官拒絕,就視同撤回命令。

曾有員警說「縱使法律賦予我們這樣的權利,但誰敢提?誰提誰倒楣,考績乙等不說,各種刁難隨之而來。」

但一個組織的文化,除了長官的帶領風格之外,有很大的一部分也在於基層人員是否能挺直腰桿起身反抗,除了倡議團體常說的「今天你不一起發聲,明天沒人為你發聲」之外,現在網路科技發達,各種「靠北」社群如雨後春筍般出現,與過往極為封閉的模樣早已大相逕庭。

我們能否對抗不合理的體制,基層的團結也是相當重要的因素,誠如前檢察官吳忻穎在《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一書所述,曾有派出所基層員警群起反抗長官「以現行犯逮捕」的違法命令,雖然副所長沒有撤回命令,而是自己公務登載不實亂逮捕,但最終也因此遭到判刑。

小結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依法執行任務,行使職權;勤謹謙和,為民服務。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這應該是所有員警再熟悉不過的誓詞,說好的「恪遵國家法令」、「依法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怎麼如今卻敗倒在績效及長官的違法命令面前了呢?

或許有員警會抱不平,認為全社會都與警察為敵,認為民眾不曾經歷過員警的勤務,不知其中的危險與難處,才能把「依法執法」說得那麼輕鬆。然而,請不要忘記,在法治國的框架底下,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員警,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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