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罪嫌疑卻稱「嫌犯」?新北警保大的問題不只是「法令用語欠當」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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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嫌疑卻稱「嫌犯」?新北警保大的問題不只是「法令用語欠當」

圖/翻攝自新北警保大
圖/翻攝自新北警保大

今年5月底,有民眾在「爆料公社」貼文,分享「吃宵夜吃到進警局還脫光光搜身」、「因壯陽藥而進警察局初體驗」的經驗,依照該篇公開貼文的說法,當事人持有一盒連同外包裝不到20公克的壯陽藥,遇警盤查,因為「出於對於警察的信任」而全程同意警方搜索、回警局、脫光搜身(查看肛門)、驗尿、抽血。

這則貼文引發輿論關注,其中也包含法律圈與警界內部的討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下稱「新北警保大」)發言人旋即公開對媒體發言。在媒體刊登的影片裡,新北警保大發言人不斷稱呼當事人為「嫌犯」,並表示:「嫌犯持有六顆(疑似)含有三級毒品的膠囊,後續並抽血、採尿,移送偵辦。」

上述發言引起不少具有毒品查緝經驗的警官與員警質疑,他們依照自己的法律確信和經驗,覺得這個第三級毒品案例「哪裡怪怪的」。因此筆者於粉專貼文,分析法律規定以及正常的實務作業方式,部分民眾閱覽該貼文的法律分析後,擷取內容向新北警提出申訴,並提出加強所屬員警法律素養的訴求,詎料獲得的回應只是「本大隊(新北警保大)發言人對法令用語欠當」。

執法程序哪裡怪怪的?

上開民眾貼文與新聞報導的「甲基酮」,應該是被分類為第三級毒品的「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1。第一線實務上,只要稍有經驗的員警,大概都知道「初篩」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陽性」代表的意義就是「不確定」;也有員警對此表示:「簡易卡西酮試劑有夠難驗,每次驗都很模糊,初篩看起來若有若無,最後送複驗結果都是無反應。」

更何況,依照目前施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新法修正為純質淨重5公克,然尚未施行)以上者才構成犯罪,否則就跟單純交通違規、亂丟一般垃圾的處罰性質一樣,都是行政罰。法律效果以及裁處程序,是依照《行政罰法》,而不是《刑事訴訟法》。

依媒體所公布的蒐證照片所示,本案經警方「同意搜索」查獲的「壯陽藥」連同膠囊包裝在內的「毛重」共4.98公克,並未超過20公克(也沒有超過新法規定的5公克)。因此,不論膠囊究竟有無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依照現行法,當事人持有該等膠囊的行為,顯然並無犯罪嫌疑,自非《刑事訴訟法》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也不是現行犯,更不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執行後續蒐證與調查程序,而是必須依照《行政罰法》的調查與裁處程序處理。

行政罰、刑法,傻傻分不清?

然而,即使此事件並無犯罪嫌疑,新北警保大發言人在記者會中仍不斷稱呼當事人為「嫌犯」,並表示:「將嫌犯抽血、採尿,移送偵辦。」

警方口語上所謂的「嫌犯」,指的是《刑事訴訟法》條文中的 「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涉及、疑似犯罪的人——移送地檢署後稱為「被告」。不過,檢察官只能依照《刑事訴訟法》偵查犯罪,行政罰的違規事件,移送地檢署究竟要做什麼?

行政罰的違規,依照《行政罰法》明文規定的用語,叫做「行為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身為警察機關發言人,可以隨便誣指民眾是「嫌犯」?這樣的發言,到底用意何在?

法治國家的檢察官,只能依法行使其法定職權,新北警保大在記者會中,對著媒體將行政罰案件推給檢方,究竟是希望檢察官違法濫權,越俎代庖代替警察機關進行行政罰裁處程序,抑或是利用話術來誤導大眾以為這是天大的犯罪?

面對這樣的問題,不只是執法單位與人員必須省思檢討,人民的法治素養也是關鍵。在一個民主、自由、法治國家,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這個世界上,有好人,當然也有壞人;有很多認真的公務員、好警察,當然也是會有不守法的公務員、壞警察。

許多民眾在集體欠缺思辨的盲從中,對於那些被國家權力侵害的被害人毫無同情心、對於公務人員違法作為也毫無公民的監督責任感,總是喊著:「我沒做壞事就不怕警察搜、不怕警察抓、不怕警察踹頭」,那也只能祝福這些奴性堅強的民眾:「好人一生平安」。

淪為商業廣告的發言人制度?

然而,不是所有的人民都在集體盲從中茫茫然,這次新北警保大的執法過程便遭到法律人、內部警職人員以及民眾質疑。面對這些質疑,該大隊發言人卻對著媒體曲解法律、抹黑持有壯陽藥民眾為「嫌犯」,並且讓媒體以「遭警駁斥」入標,利用這種話術來帶風向。

對於這種扭曲法律規定的發言,也有民眾看不下去,整理相關法律見解與評論對於新北警保大提出投訴,要求他們更正錯誤的發言、提升員警法律素養。然而,新北警保大卻答覆民眾:「有關本大隊發言人對法令用語欠當,本大隊已飭改進,並將持續加強所屬員警教育,俾樹立警察專業優良形象。」

這樣的答覆,不免令人質疑,難道新北警保大是隨便指派沒有學過法律、不具執法專業之人擔任發言人嗎?難道他們對媒體發言之前,都沒有「精心設計並且經主管看過」的新聞稿嗎?

理論上,能夠被選為警察機關發言人的警官,應該不是等閒之輩,警察大學的教育,也不可能沒教過法律,對外發言前,也不可能沒有事先擬稿。

新北警保大先是以精心設計的發言稿,混淆「嫌犯」的法律規定,用謊言與嚴正執法形象來圓謊,並掩蓋執法爭議,但面對人民「就法論法」、「依法執法」等質疑時,又以「發言人對法律用語欠當」、「飭令改進並加強所屬員警教育」等新聞稿「洗白」以避重就輕。但到底所指是哪位發言人、又要加強什麼員警教育,卻是怎麼講也講不清。

更嚴重的問題,也是如今警政機關使用公帑大肆進行各類「愛與鐵血」、「嚴正執法」等行銷廣告造成的現象——我國行政機關的對外發言,是否已不需要本於法律依據的客觀、中立就法論法,反而淪為自吹自擂的商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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